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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公司是我公司的全资子公司,现在A公司因业务拓展,需要大量资金。我公司从金融机构借入资金,并根据A公司资金需求分拨资金;我公司向A公司收取对应贷款本息(此利率低于我公司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最后,借款由我公司统一归还。请问:我公司向A公司拆借资金的有哪些涉税事项?我公司要向A公司开发票吗?怎么开?我公司向A公司收取的贷款利息要交哪些税费?A公司支付给我公司的利息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吗?

2022-03-15 20:57
答疑老师

齐红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财税讲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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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15 21:09

首先啊,你这里是非金融机构之间的借款,如果说正常收到了相关的票据,那么这个是可以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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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啊,你这里是非金融机构之间的借款,如果说正常收到了相关的票据,那么这个是可以在税前扣除。
2022-03-15
2299/(2288➕7199)*539 你好,按照这个来计算的
2023-12-11
同学,你好
你这个情况未签订转让协议,仅为A公司代付使用(类似租赁或借用)
继续摊销“未确认融资费用”

每期仍需按实际利率法计提利息:
借:财务费用
贷:未确认融资费用
2026-03-16
您好,这个业务实质是?
2024-02-02
集团财务公司借款:仅集团先行融资、交由财务公司放款的场景,财务公司能向上拨付集团母公司;财务公司自己直接从金融机构借钱,不能反向借给母公司 合规:集团母公司向银行/发债借钱→划转财务公司→财务公司签合同放款:既可以放集团母公司(向上)、也可以放全集团下属(向下)(36号文模式2法定路径); ​ 不合规:财务公司自己直接向金融机构融资,再放款给母公司→不属于文件定义的第2类统借,不能免税,视同普通资金拆借交税。 二、法律/税法明文规定来源 1. 增值税政策(直接法条):财税〔2016〕36号附件3原文(统借统还定义,国家层面税收法规) ; ​ 2. 财务公司监管法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银保监会规章):财务公司定位是集团内部资金融通机构,但税务免税规则仍受36号文约束,监管规则≠免税规则; ​ 3. 总局12366官方答复(全口径执行口径):福建、广东、浙江、厦门税务局均明确:子/孙公司融资向上借给母公司,不得适用统借统还免税(
2026-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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