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同学,这个法条的意思是已抵扣进项了用于免税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费应该进行进项税转出
财税2016 36号文 第二十九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上述公式依据年度数据对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清算。 请问:我们公司有一部分收入是技术开发合同,减免了增值税,但是,取得的进项税发票无法确定和免税项目是否相关,税务老师让按照上面公式计算,但是没看明白,老师能举个数据实例,告诉我怎么计算吗?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上的这句话怎么理解, 第二十七条 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发生条例第十条规定的情形的(免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除外) 我的理解是,如果进项已抵扣的,之后转为免税项目用,进项不需要转出?
请问老师: 已单独确认进项税的购进货物发生非正常损失,应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这句话对吗?(答案是对) 老师,我不懂的地方在于,解析里说,存货发生非正常损失,进项税额不得抵扣。非正常损失是包括人为和自然灾害两种吗? 那么,自然灾害倒底算不算非正常损失呢? 自然灾害是可以抵扣 不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的,这里怎么理解这个判断题是对的?
单纯的出口企业,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借:主营业务成本/管理费用 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 贷:应付账款。 等勾选认证以后,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 因为销项为0所以进项也不能抵扣,做进项税额转出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等收到进项税额的退税税款(费用类的进项税额会退吗?) 借:银行存款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请问老师,我做的分录对吗?不对或者更好的处理方法请告知,谢谢!不明白的地方:费用类的进项税额国家给退吗?如果不退的话是不是一直在借方的进项税额转出科目挂着?需要怎么处理?
#提问#老师,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一第二十七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专用于以上项目的不能抵扣,兼用都可以抵扣。这个兼用是什么意思呢?
老师 出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不是3%减按2吗 为啥都用1啊
老师,请问税务系统财务报表只需要3个月出一次吗,做账是每个月都出是吗
老师,资产负债表的未分配利润等于利润表的哪个数据?
公益性公墓建设项目已经出审计报告,这个记什么会计科目?借:开发成本 贷:银行存款 完工后转开发产品?怎么算完工?正式的评估报告?还是……
建筑公司:我们是专业分包的公司 分包方干活给我们开发票 我们都是以代发工资形式结算 这样可以吗 不走公户 每个项目都是
快账软件只能网址登录吗?
请问有销售收入,但是还没有成本票回来,月末暂估成本的时候分录是怎样的
甲方(债务人)、乙方(原债权人)、丙方(债权受让人),我们是丙方分包了乙方的劳务,乙方给甲方开1000万工程款发票,甲方付乙方本应付1000万,但现在只有700万款跟价值300万房子,而我们分包了乙方的劳务,又将这价值300万的房子给我们了,我们三方需要签债权债务清偿协议,我们也开300万发票给了乙方,后边这300万不再走账了,这样对我们也就是丙方有税务风险吗?
1、老师:下面这道题,转让不动产为何是9%的税率,不是13%吗? 2、另外为何不减当时购进时成本和契税? 3、老师可以帮忙总结一下转让不动产以及建筑什么情况下13%、9%,什么情况下用5%税率和3%税率。 什么情况下建筑和房地产用差额?
括号1里的内容是啥意思
第二十七条 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发生条例第十条规定的情形的(免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除外),应当将该项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从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无法确定该项进项税额的,按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
他说免税项目是除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上述规定之所以把免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除外,因细则第二十六条将这种情形处理做了单独明确,"一般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者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可准确划分用于应税项目、免税项目及非应税项目的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应税项目营业额合计÷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当月可准确划分用于免税项目和非应税项目的进项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