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同学,这个法条的意思是已抵扣进项了用于免税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费应该进行进项税转出

财税2016 36号文 第二十九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上述公式依据年度数据对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清算。 请问:我们公司有一部分收入是技术开发合同,减免了增值税,但是,取得的进项税发票无法确定和免税项目是否相关,税务老师让按照上面公式计算,但是没看明白,老师能举个数据实例,告诉我怎么计算吗?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上的这句话怎么理解, 第二十七条 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发生条例第十条规定的情形的(免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除外) 我的理解是,如果进项已抵扣的,之后转为免税项目用,进项不需要转出?
请问老师: 已单独确认进项税的购进货物发生非正常损失,应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这句话对吗?(答案是对) 老师,我不懂的地方在于,解析里说,存货发生非正常损失,进项税额不得抵扣。非正常损失是包括人为和自然灾害两种吗? 那么,自然灾害倒底算不算非正常损失呢? 自然灾害是可以抵扣 不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的,这里怎么理解这个判断题是对的?
单纯的出口企业,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借:主营业务成本/管理费用 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 贷:应付账款。 等勾选认证以后,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 因为销项为0所以进项也不能抵扣,做进项税额转出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等收到进项税额的退税税款(费用类的进项税额会退吗?) 借:银行存款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请问老师,我做的分录对吗?不对或者更好的处理方法请告知,谢谢!不明白的地方:费用类的进项税额国家给退吗?如果不退的话是不是一直在借方的进项税额转出科目挂着?需要怎么处理?
#提问#老师,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一第二十七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专用于以上项目的不能抵扣,兼用都可以抵扣。这个兼用是什么意思呢?
租的十年的地皮,上塔建的厂房和办公室入固定资产吗?怎么计提折旧
请问老师,中级会计实物租赁这章,请问如果租赁付款额中有: 1、甲方需要固定每年支付社备租金10万,租10年,内含报酬率5%, 2、6年后确定使用购买选择权,花30万买断设备 请填下如下金额: 借:使用权资产(?) 租赁负债—未确认融资费用(?) 贷:租赁负债—租赁付款额(?) 解释一下30万买断费是否应该折现并参与未确认融资费用的计算? 如果修改一下换成: 1、甲方需要固定每年支付社备租金10万,租10年,内含报酬率5%, 2、8年后终止租赁合同,赔偿20万。 请填下如下金额: 借:使用权资产(?) 租赁负债—未确认融资费用(?) 贷:租赁负债—租赁付款额(?) 解释一下赔偿款20万是否也需要折现?是否参与计算未确认融资费用?请逐一回答,谢谢!
消费者在平台上买了一个手镯,给消费者开了票,这个票的金额包含了税票吗
老师,请问一年20万需要交多少个税,麻烦给我一个换算的公式,看能交多少钱
生产型企业A公司销售一批进口货物给韩国B公司,但是发货直接发给国内C公司,A与B签订销售合同。算出口吗?能退税吗?
老师您好,公司目前处于基建期,去年已取得土地使用证,自去年10月份开始进行无形资产摊销,都已计入管理费用,现在开始建设地表办公楼,员工宿舍楼等,所以这三栋楼的所占土地摊销是否可以分别计入办公楼,员工宿舍楼及生活中心的工程成本中呢
哪些是可以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
关于缴纳印花税,框架合同的金额是10000元,如果后期实际金额是8000元,怎么缴纳印花税?如果后期实际金额是15000元,又怎么缴纳印花税?
公司的进项票不够,老板说他想办法。作为公司会计有风险吗?怎么合理处理这个事
电子税务局里的发票入账标识有什么作用?
第二十七条 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发生条例第十条规定的情形的(免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除外),应当将该项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从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无法确定该项进项税额的,按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
他说免税项目是除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上述规定之所以把免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除外,因细则第二十六条将这种情形处理做了单独明确,"一般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者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可准确划分用于应税项目、免税项目及非应税项目的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应税项目营业额合计÷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当月可准确划分用于免税项目和非应税项目的进项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