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随着《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电影等行业税费支持政策的公告》(财税公告[2020]25号)第三条“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免征优惠截至2020年12月底到期,缴费人可以享受如下优惠: 1、《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6号)第一条“自2019年7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归属中央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50%减征;对归属地方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各省(区、市)财政、党委宣传部门可以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宣传思想文化事业发展等因素,在应缴费额50%的幅度内减征。各省(区、市)财政、党委宣传部门应当将本地区制定的减征政策文件抄送财政部、中共中央宣传部”。 在目前减税降费的大环境下,各地方基本都是按照最高50%减征执行,比如《江苏省财政厅关于落实财政部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苏财综〔2019〕32号)第一条“自2019年7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归属中央和地方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统一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50%减征”。

老师好,文化事业建设税的政策给我发一下
老师好,给我发一下文化事业建设税的最新政策
老师,文化事业建设税有没有优惠政策?
老师好,我想问下江苏省的文化事业建设税3%,2023年有减半征收的政策优惠吗?
老师,请问2023年关于文化事业建设费优惠政策,可以发一下吗
老师晚上好,请问出口备案如何操作?在哪里备案
老师,我之前做的是文员工作,现在进入一家几个人的小公司,A和B公司的同一个法人,C公司是另一个法人,别的公司卖货给C公司开发票,我们再按5个点C开给A公司,但是C没有走货,这个属于虚开发票吗?我能继续做这个会计吗?
老师,你好。老板有A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B公交车有限公司,C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三年前B公司跟政府买得了一块地皮,现在老板需要用这个地皮建设一个新的驾驶员科目二训练场地供驾驶员培训公司使用,一栋办公楼供三个公司一起办公使用,一个停车充电场供公交车停放和充电。基建不请建筑公司在基建,老板自己找人来建设。请问这个情况下,基建的开支费用怎样会计核算才合理合规合法化?
老师,麻烦咨询下,公司为小规模纳税人,股东把他的车买给公司,公司购买怎样才能让双方的利益都能最大化,而且公司购置后,税务申报资产折旧计提是一次性,还是
工商年报填税务信息一般不是保留2-6位嘛小数嘛,咋有的视频说必须保留6位?有标准吗?
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2023年4月是平的,2024年1月转出12月应交增值税后贷方余额是1452.24,截止到2026年5月还是有1452.24的余额,之前的会计说是之前有一个政策是服务业进项可加计5%扣除,附表上调整了多抵了进项,主表上没有把数据导进去,计提的金额大些,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就有这个余额,现在是2026年6月了,是用的小企业会计准则,这笔余额怎么调账比较好呢
当期的费用产生,次月可以开专票,当月怎么做账,要先把税额计算出来吗
我们是小规模个体户,刚开始不稳定呢,有个客户要增值税专用发票。个体户如果开3%的专票怎么交税和合理避税啊
您好,老师!想请教下出口业务,我们是生产型出口业务,4月27日开的报关单,没有开出口发票,和出口退税联有什么区别,是不是先抵扣进项发票,今天刚刚收到采购发票,是次月抵扣了,再开出口发票吗,(出口退税得流程我要怎么操作,请老师指点)
电商行业可以从哪些方面做降本增效?请具体展开说说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规定,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以及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含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可以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意思就是这个减半政策截止日期是2024年12月31日
你好,对的,你的理解是对的
老师,再给我发下那些行业需要缴纳这个税
4项收入不需要缴纳 (1)广告策划收入不需要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2)广告设计收入不需要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3)广告制作收入不需要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4)广告咨询收入不需要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5项收入必须缴纳 (1)广告代理收入需要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2)广告发布收入需要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3)广告宣传收入需要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4)广告播映收入需要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5)广告展示收入需要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老师,这个具体政策比如几号文里面的能给我发一下吗?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综〔2013〕88号)的规定,按照《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3〕37号印发,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广告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本通知的规定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另外,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应税服务范围注释的规定,广告服务,是指利用图书、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电影、幻灯、路牌、招贴、橱窗、霓虹灯、灯箱、互联网等各种形式为客户的商品、经营服务项目、文体节目或者通告、声明等委托事项进行宣传和提供相关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广告代理和广告的发布、播映、宣传、展示等。 因此,纳税人提供的应税服务如符合上述有关应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的规定的,则需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如不符合,则不需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