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A时对价18000*4000/20000=3600 交付B时对价18000*16000/20000=14400

2020年6月1日,甲公司与客户签订合同,向其销售A、B两项商品,A商品、B商品的单独售价价格分别为4000元和16000元,合同价款为18000元。合同约定,A商品于合同开始日交付,B商品在一个月之后交付,只有当A、B两项商品全部交付之后,甲公司才有权收取20000元的合同对价。上述价格均不包含增值税。A、B两种商品的实际成本分别为2800元和12600元。2020年7月1日,甲公司交付B产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18000元,增值税税额2340元。2020年7月15日。甲公司收到客户的货款并存入银行。除上述资料外,不考虑其他因素。要求:逐笔编制甲公司上述业务的会计分录。
4)20日,甲公司与客户签订合同,向其销售A、B两种商品。A商品的单独售价为10000元,B商品的单独售价为50000元,合同价款为54000元。合同约定,A商品于合同开始日交付,B商品在10天之后交付,当两项商品全部交付之后,甲公司才有权收取合同对价。上述价格均不包含增值税。A、B商品的实际成本分别为6000元和30000元。假定A商品和B商品分别构成单项履约义务,其控制权在交付时转移给客户。甲公司在合同签订日交付了A商品,30日交付B商品并向客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4)20日,甲公司与客户签订合同,向其销售A、B两种商品。A商品的单独售价为10000元,B商品的单独售价为50000元,合同价款为54000元。合同约定,A商品于合同开始日交付,B商品在10天之后交付,当两项商品全部交付之后,甲公司才有权收取合同对价。上述价格均不包含增值税。A、B商品的实际成本分别为6000元和30000元。假定A商品和B商品分别构成单项履约义务,其控制权在交付时转移给客户。甲公司在合同签订日交付了A商品,30日交付B商品并向客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为13%
2020年3月1日,甲公司与客户签订合同,向其销售A、B两项商品,合同价款为2000元。合同约定,A商品于合同开始日交付,B商品在一个月之后交付,只有当A、B两项商品全部交付之后,甲公司才有权收取2000元的合同对价。假定A商品和B商品构成两项履约义务,其控制权在交付时转移给客户,分摊至A商品和B商品的交易价格分别为400元和1600元。上述价格均不包含增值税,增值税税率为13%。
3.2020年4月1日,甲公司与客户签订合同,向其销售A、B两种商品,A商品的单独售价为6000元,B商品的单独售价为24000元。合同价款为25000元。合同约定,A商品于合同开始日交付,B商品在一个月之后交付,只有当A、B两种商品全部交付之后,甲公司才有权收取25000元的合同对价。上述价格均不包含增值税。A、B商品的实际成本分别为4200元和18000元。假定A商品和B商品分别构成单项履约义务,其控制权在交付时转移给客户。2020年5月1日,甲公司交付B商品,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售价为25000元,增值税税额为3250元。2020年6月1日,甲公司收到客户支付的货款存入银行。
借合同资产3600 贷主营业务收入3600
借主营业务成本2800 .贷库存商品2800
交付B时 借应收账款20340 贷主营业务收入14400 合同资产36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2340
借主营业务成本12600 贷库存商品12600
借银行存款20340 贷应收账款203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