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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和李某为灵活就业者,本年受甲公司邀请提供会计培训,张某负责培训理论部分,李某负责培训实务部分,张某和李某与甲公司签订劳务合同,约定甲公司本年支付给张某和李某劳务报酬收入共计300000万元,其中张某分得180000元,李某分得120000万元。当年张某的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合计额为45000元。当年李某的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合计额为35000元。当年张某和李某均无其他收入,假设不考虑增值税因素。

2022-05-24 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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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红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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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24 12: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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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具体问题是什么
2022-0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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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学你好,应纳税所得额=30-4=26万,税=260000*20%-16920=350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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