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量”,顾名思义就是“增加的数量”。所谓的“增量留抵税额”,就是“当月期末留抵税额”大于“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的金额。 这次国家为了惠及小微企业和制造业等行业,将原先的增值税留抵退税制度进行了大幅升级,保留升级了原先增量留抵税额退还的政策。《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关于明确部分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4号)、《关于明确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5号)等文件中设定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纳税人可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都是以2019年3月31日为比算日,以这一天纳税人期末留抵税额作为基准金额,按照“当月期末增值税留抵税额-2019年3月31日增值税留抵税额”的公式计算而来。 如果结果为正,则表示纳税人当月末存在增量留抵税额,同时符合其他条件时,就可以计算并退税。如果结果为负,则表示纳税人当月没有增量留抵税额,即便符合其他条件,也不可以退税。 “存量留抵税额”不能简单地认为是“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这是因为增值税留抵税额是一个持续动态变化的数据,在纳税人按月计算并申报增值税的过程中,“期末留抵税额”始终在不断变化,不会静止地停留在“2019年3月31日”,那一天的“期末留抵税额”也不会不参与之后的增值税计税过程。 我们可以分三种情形来认识: 一是纳税人“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大于0。 相对于“增量留抵税额”,“存量留抵税额”就是计算“增量”过程中的基准金额,即“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的金额。假定纳税人2022年4月末存在“期末留抵税额”,按照其与“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比算的结果,有两种结果: 1.当“期末留抵税额”小于或等于“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时,“期末留抵税额”全部都是“存量留抵税额”,没有“增量留抵税额”。 2.当“期末留抵税额”大于“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时,“存量留抵税额”等于“期末留抵税额”中金额为“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的部分;金额超过“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的部分为“增量留抵税额”。 二是纳税人“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等于0。 纳税人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为0,即表示当月没有“期末留抵税额”。假定纳税人2022年4月末存在“期末留抵税额”,计算“增量留抵税额”的比算金额为0,如果纳税人当月存在“期末留抵税额”时,全部为“增量留抵税额”,而没有“存量留抵税额”。 三是纳税人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后。 纳税人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后,可以简单地认为纳税人存量留抵税额动态清零了。以后月份的“期末留抵税额”就全部属于“增量留抵税额”,并在符合其他条件的情况下依法退税。

我公司做渣土运输的,是一般纳税人,有私人的车子挂靠到到我公司。我给工地开10万运费,工地给我公司补0.09增值税,我公司需要给他们私人结算运费,我应该收他们几个点的费用。
老师,企业所得税年报,营业外收入需要调增50.24元,这里属于小微企业,我没有选填写A101010\\101020\\103000,这些表,我要怎么去调
零报税,是每月报一次吗?
老师 就是新建的厂房 老板想看投进去多少钱 我看哪些科目啊
老师,返聘退休人员应该签什么合同?在申报时又该如何申报?
公司以前给员工居住或者办公的租住的单子,后因办公地点取消,所以提前退租,导致没有到期就停止租房了,然后当时这个押金也没有给退,有个几万块钱,像这种情况,如何处理?租住的是个人的房子,没有发票, 现在的押金。无法收回,然后让办公室的人员写一个情况说明,附在凭证后面能税前扣除吗?
找会计工作需要必须有中级职称吗
老师,生产成本,辅助生产成本是个啥?怎么又出来了一个这个科目?以前没见过?
如果账上的汽车固定资产残值还有1万多开给个人了,然后个人自己去二手车市场过户,二车市场开支的发票,如果金额高于1万多,这个是不是有税务预警
公司出售固定资产,汽车开给个人的,个人自己去过户了,然后二手车市场开了个那个发票嘛,但是那个发票没有给公司留存,这个是不是需要问对方要过来?
增量留底税额退税是指期末退还比存量留抵税额多的那一部分,那作为存量留底税额的那一部分呢?
(一)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前,增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与2019年3月31日相比新增加的留抵税额。 (二)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后,增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五、本公告所称存量留抵税额,区分以下情形确定: (一)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前,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大于或等于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的,存量留抵税额为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小于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的,存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二)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后,存量留抵税额为零。
比如2019.3.31日存量留底税额为30万,2019.4期末留底税额为50万,那50万就是增量留底税额还是50-30等于20万,这个20万是增量留底税额?
同学你好 是存量留抵
比如2019.3月留底税额为30 2019.4月为40万 2019.5月为50万 2019.6月为60万 2019.7月为40万 2019.8月为70万 2019.9月为80万 其他退税条件都符合的情况,麻烦老师帮我算下可退的税额
还有不明白的一点是这些留抵税额说白了就是未抵扣进项税额,但是退这些税并不是全部都退,而是有个计算公式计算退多少税额?
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3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比如3月份留抵税额:5万元; 4月份销项税50万元,进项税70万元; 4月份增值税50万-70万-5万=-25万元,留抵税额:25万元,增量留抵:20万元;
增量留抵税额20万大于3月份留抵税额5万,其他条件都符合情况下,就可以计算这20万可以退多少钱?还是说这20万增量留抵都可以退?
同学你好 对的 这个二十万都可以退
增量留抵税额退税是还没有进行抵扣的税额是吧?
同学你好 对的 抵扣了就没法退了
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60%,什么情况下要用这个公式计算呢?
同学你好 这个是 经营正常的企业,期末增值税留抵金额不会太大,增值税留抵不会长时间持续。预计39号公告扶持的对象本应是处于开办期的高新技术产业及其它大型生产企业新建、改建、扩建项目。这些项目筹建期较长,投资规模巨大,增值税进项留抵税额持续增加。为减轻这些企业负担,国家给予退税政策。 增量留抵税额退税政策对房地产开发、建筑施工、商业性地产经营等三种情况影响较大。(一)房地产开发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商品房销售合同约定的交房时间,时间间隔较长。按39号公告规定,开发企业可以申请增量留抵退税。(二)建筑施工总承包单位承诺于工程峻工验收后一次性结算工程款,同房地产开发企业类似。(三)初创期的商业地产经营企业情形与上述类似。给予上述三类企业增量留抵退税政策,应当不是39号公告的初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