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的,因为这个是属于税法口径的暂时性差异,这个确认为递延所得税。
租入的固定资产,新准则是不是规定除了低价值租赁和短期租赁,一律计入“使用权资产”、“租赁负债”,确认资产负债。是不是不在分融资租赁和金融租赁
根据新租赁准则,将租赁测算的各期使用权资产、租赁负债,是不含税金额吗?
老师,新租赁准则下,使用权资产净值减租赁负债是等于递延所得税资产过负债吗
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确认递延所得税的摘要怎么写
本年利润是负的,使用权资产租赁负债还需要做递延所得税吗
公司的账户要提取现金,可以有哪些理由?
请问公司员工出差取得网约车发票,可以抵扣吗?
工资表的代扣餐费入账其他应收款,本月报销菜金支付5000,然后工资表代扣员工餐费1000,(员工需支付给公司共1000,在发工资的时候扣了),现在就这个扣的1000去调整本月菜金,那么,本月菜金调整是否是(原代扣餐费1000菜金5000)分录:借:费用:5000-1000借:其他应收1000借:应付职工薪酬:5000-1000货:应付职工薪酬:5000-1000货:银行5000
老师,给台湾顾客开发票查不到他的税号是怎么回事,可以怎么操作?
老师您好,我们是二手车交易市场,这个月由纸质版发票换成了数电票开错了一张发票,红冲不了,说要销售方才可以红冲。那这样我们以后是不是都不可以开错发票
工资表的代扣餐费入账其他应收款,那么本月菜金调整是否是(原代扣餐费1000菜金5000)分录:借:费用:5000-1000借:其他应收1000借:应付职工薪酬:5000-1000贷:应付职工薪酬:5000-1000贷:银行5000
老师,有知道项目包清工,收取税管费5.5,进项税抵7%!这样合理吗?
老师,我们是外贸企业,货代公司给我们开的海运费和保费,以及杂费的发票应该怎么开?他们想合在一起开可以吗?
老师,我公司租的办公室,日常交的水电费房东这边不给开发票,说是水表和电表都是他们名下的户,没法给我们开票。请问这种要怎样处理呢!
请问我们去年有一张费用专票用于了免税项目还抵扣了,现在能让对方开红字,然后我们下个月做进项转出么?这样就不用交滞纳金了,不知道可不可以
什么是税法口径的暂时性差异,不太明白,不是税法和会计准则的差异确认递延所得税吗
是的,您可以这样理解。
不是,我的意思是使用权资产减租赁负债也不等于这个税会差异啊
但是它说会有差异,所以。确认递延所得税。
不是,我的意思是,比如税法折旧是500,会计折旧和财务费用是600,这样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100吧,但是使用权资产减租赁负债不等于这 1 00,到底是怎么计算
折旧和财务费用,他们俩不在一起计算。
是不在一起算。就是算完结果不是都计入损益吗,这个会和税法有差异啊,这个差异也不等于那个相减,请帮忙进一步确认这个问题怎么处理
你好。只有说会有差异的才这样处理。财务费用没有差异,不通过李延所得税。
老师,你没明白我在问什么
不是所有损益都确认递延所得税,这样说清楚吗?
不是,你说的我明白但不是我问的问题
虽然说你这个资产他没有直接影响利润,但是你那个资产它之所以形成差异,是因为折旧导致的差异折旧会影响利润,所以说也要确认。
新的租赁准则在初始计量时,要通过折现同时确认“使用权资产”“租赁负债”,“使用权资产”在随后期间直线法折旧。 但是税法的规定没有改,在实务操作中,是否意味着现在租赁一确认,就需要在资产负债表上确认递延所得税
我知道啊,那减租赁负债是什么意思呢
新租赁准则的最大变化,就是对于承租人不再区分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了。 对于承租人,除短期租赁和低价值租赁外,都需要在租赁开始日确认“使用权资产”、“租赁负债——租赁付款额”、“租赁负债——未确认融资租赁费用”。 虽然会计科目发生了变化,但是基本上还是跟旧租赁准则中承租人融资租赁的会计处理差不多。 一、会计处理 1、租赁开始日: 借:使用权资产 租赁负债——未确认融资费用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初始费用的进项税额可抵扣) 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应付租赁费中包含的可抵扣进项税额) 贷:租赁负债——租赁付款额 银行存款(初始费用) 2、租赁期间按照实际利率确认融资费用: 借:财务费用 贷:租赁负债——未确认融资费用 3、租赁期间实际支付租赁费: 借:租赁负债——租赁付款额 贷:银行存款 4、租赁期间实际支付租赁费同时确认进项税额: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 5、租赁期间计提折旧: 借:管理费用等 贷:累计折旧 二、税务处理 对于租赁中的承租人税务处理,税务上还是需要区分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 经营租赁,租赁费按照直线法在租赁期间分摊并税前扣除。 融资租赁,租赁费不得直接税前扣除,对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的折旧可以税前扣除,但是折旧方法是直线法。 因此,无论是经营租赁还是融资租赁,基本上都是采用直线法,租赁期间前后各期间的税前扣除金额是一致的。 三、税款差异分析以及递延所得税问题 会计上确认的“财务费用”在税前不得扣除,税务上确认为经营租赁的“试用期资产”折旧费也是不能税前扣除,税务上确认为融资租赁的“使用权资产”折旧费可以按规定扣除。 由于会计上采用实际利率法分摊融资费用,会导致前期分摊较多,后期分摊较少。 无论会计上和税务上采用何种办法,在整个租赁期间内,会计上计入损益的金额和税务可以税前扣除的金额在总体上是相等的,但是会计上各期间金额不一致,前期金额大后期金额小,税务上是各期间金额相等。 因此,就会出现会计上前期进入损益的金额大于税前扣除金额,后期会计计入损益的金额小于税前扣除金额。 因此,在进行企业所得税申报时,就需要进行纳税调整,前期是纳税调增,后期是纳税调减。 纳税调增,意味着就需要多交税,但是由于是暂时性差异后期纳税调减后就可以少交(抵减)。 由于暂时性多交的税款后期可以抵减,因此应确认为一项资产——递延所得税资产。 所以,执行新租赁准则后,在租赁期间纳税调增的期间,应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而不是递延所得税负债;同时,也不是租赁开始日一次性就全部确认,而是随着纳税调增逐步确认的(后期随着纳税调减逐步冲减)。
我知道这个处理,我说的是为什么要用使用权资产减负债来算这个差异
因为这个是属于税法口径的暂时性差异,这个确认为递延所得税。
税会差异就是这样产生的,已经上面详细解释了,您再考虑一下。
上面已经详细的解释了,没有办法再详细分解了,您可以再考虑考虑。整个的业务也发。
整个的业务处理和差异的产生已经发给您了,没有办法再解释了。
您再考虑。您再考虑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