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学您好,存在被认定虚开的风险,丁为何不收款原因未解释,政策:国税发[1995]192号(三)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货款、劳务费用的对象。[此条款为“三流一致”的源头] 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
老师,请教下,如果我这边委托一个单位清运垃圾,然后单位给我开了30万发票,我到甲乙丙丁四家单位头上分摊,合计扣了33万,那我应该怎么做账务处理?假如四家公司给我做在建工程里的安装项目。
老师,个人的运输车挂靠在车队,今年5月份从甲公司拉煤到乙公司,甲公司的煤是从丙公司购进,由于丙公司涉嫌虚开发票,税务局要查甲公司,确认这批煤是实情运到乙公司,需要我出来做证,证明我的车确实把这批煤运到乙公司,请问老师:我给他写的这个证明文件让税务局看,对我有税务风险吗?能连累我吗?
老师,请问举办某个旅游活动,甲方和丙方签了活动合作合同,里面有注明活动的收入都进入丙方账户;然后甲方和乙方签订活动票务合作合同,甲方另外出了委托收款函给乙方,注明由丙方作为票务收款方和账务结算。那所有票款都打进丙方,但是丙方再和集团下属企业和甲方签三方协议,让下属几家企业代开票给乙方,这样操作是否可行,税务审计方面有什么问题吗?
请老师看看我问这个合同税务认吗?涉及甲乙丙丁四方。反正钱给丙,发票丁开
老师您好,施工项目需要签订一个渣土处置的四方协议,甲方为我们,乙方运输,丙方处置,丁方监管;合同约定甲将资金预付至丁的账户,由丁给按监管丙付款,丙和丁分别向我们结算(合同为写明分别结算丙的处置费和丁的管理费,为丁方解释的)且分别开具增值税发票(丁管理费,丙处置费)合计等于我方支付资金,我想问一下这种情况是否属于三流不一致了呢?该合同是否可以签订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