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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新租赁准则后,《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有关亏损合同的规定,仅适用于采用短期租赁和低价值租赁简化处理方法的租赁合同,以及在租赁开始日前已是亏损合同的租赁合同,不再适用于其他租赁合同。 具体哪个规定,是什么意思

2022-06-23 21:21
答疑老师

齐红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财税讲师

免费咨询老师(3分钟内极速解答)
2022-06-23 21:34

就是待执行合同变为亏损合同的规定: 待执行合同变为亏损合同,同时该亏损合同产生的义务满足预计负债的确认条件的, 应当确认为预计负债。其中,待执行合同,是指合同各方未履行任何合同义务,或部分履行了同等义务的合同。企业与其他企业签订的商品销售合同、劳务提供合同、租赁合同等,均属于待执行合同,待执行合同不属于或有事项。但是 ,待执行合同变为亏损合同的,应当作为或有事项。亏损合同,是指履行合同义务不可避免发生的成本超过预期经济利益的合同。预计负债的计量应当反映退出该合同的最低净成本,即履行该合同的成本与未能履行该合同而发生的补偿或处罚两者之中的较低者。企业与其他单位签订的商品销售合同、劳务提供合同、租赁合同等,均可能变为亏损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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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账用户9893 追问 2022-06-23 21:36

为什么只适用短期租赁和低价值租赁还有开始日前已是亏损的租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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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红老师 解答 2022-06-23 22:18

这个是规定,短租和低价值的,容易测算,而长期的也就是融资租赁,未来不确定性较大,所以按租赁准则正常核算租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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