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量房转让时,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包括: ①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②房屋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评估价格=重置成本价×成新度折扣率; ③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 小贴士: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凡不能取得评估价格,但能提供购房发票的,经当地税务部门确认,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可按发票所载金额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对纳税人购房时缴纳的契税,凡能提供契税完税凭证的,准予作为“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予以扣除,但不作为加计5%的基数。 参考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第二条。
土地增值税中,新建房屋转让扣除项目中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扣除项目中不得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2021年新增) 为什么要包括不能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呢? 不得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实际上增加了房地产开发成本,在项目“2.房地产开发成本”中扣除,不单独作为税金扣除。既然已经扣除了 为什么要在这一步还要扣除一次 岂不是扣除多呢?
老师,这个可扣除的项目不应该是 评估价×成新度+税 吗,为什么还要加土地价和建造成本,这些不应该包含在重置成本中了吗
老师 这道题不能理解 题目中说烟叶的成本是30.79万元(含运费成本2.79万元)那扣除运费 烟叶的成本就是28万,在计算烟叶可抵扣进项税额时不就应该是28*10%吗 为什么这个28说是含税价要做价税分离呢 成本本来也是不含税价格吧
老师 这道题不能理解 题目中说烟叶的成本是30.79万元(含运费成本2.79万元)那扣除运费 烟叶的成本就是28万,在计算烟叶可抵扣进项税额时不就应该是28*10%吗 为什么这个28说是含税价要做价税分离呢 成本本来也是不含税价格吧
被评估成套设备购建于2002年12月,帐面价值100万元,2007年12月对设备进行技术改造,追加投资20万元,2012年12月对该设备进行评估。经评估人员调查分析得到如下数据:(1)从2002年到2007年,每年该类设备价格上升率为10%,而从2007年至2012年设备价格维持不变;(2)该设备的月人工成本比其替代设备超支2000元;(3)被估设备所在企业的正常投资报酬率为10%,规模经济效益指数为0.7,所得税率为25%;(4)该设备在评估前使用期间的实际利用率仅为正常利用率的80%,经技术检测该设备尚可使用5年,在未来5年中设备利用率能达到设计要求。要求:(1)计算被估设备的重置成本及各项损耗;(2)计算该设备的评估答案:(2)实体性贬值计算技术改造以外金额的重置成本占总重置成本比例=161.05/181.05=88.95技术改造部分以外的实体性贬值率=10×80%/[(10×80%)+5]=61.54%技术改造部分的重置成本占总重置成本比例=20/181.05=11.05%这个题目中的实体性贬值率为什么是这样计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