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员你好,从理论来说物业公司这个行为属于混合销售,销售电梯同时提供物业服务。因此我觉得可以从主业按照6%开票,这只是理论,实务操作来说我觉得可以全部开物业服务费。

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3%。该公司发生下列业务:(1)20×1年12月1日,与A公司签订一项购销合同,合同规定:甲公司为A公司建造安装一部电梯,合同价款为600万元(不含增值税)。合同规定,A公司在合同签订5日内预付商品价款(不含增值税)的30%,其余价款将在甲公司将商品运抵A公司并安装检验合格后支付。甲公司于20×1年12月5日收到A公司预付的价款180万元,并将商品运抵A公司。至20X1年12月31日,估计完成安装任务的50%,预计于20×2年1月31日全部安装完成。该电梯的实际成本为380万元。(2)20×1年12月10日,销售给B公司一台设备,销售价款(不含增值税)为30万元,甲公司已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将提货单交与B公司,B公司已开出不带息的银行承兑汇票,期限为3个月。由于B公司车间内放置该项新设备的场地尚未确定,经甲公司同意,设备待20×2年1月20日再予提货。该设备的实际成本为16万元。
发生如下业资料-:2×19年2月1日,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办公楼建造合同,按乙公司的特定要求在乙公司的一宗土地使用权上建造一栋办公棱。根据合同的约定,建造该办公楼的价格为9000万元,甲公司分三次收取款项,分别于合同签订日、完工进度达到50%,没工验收日收取合同价款的20%、30%、50%,工程于2×19年2月开工,顶计于2×20年底完工。甲公司预计建造上述办公楼的总成本为700元,截至年月日,甲公司计实际发生的成本为4200万元,甲公司按照累计实际发生的成本占预计总成本的比例确定履约进度资料二:甲公司与丁公司签订一项购销合同,合同规定甲公司为丁公司建造安装两器电梯,合同价款为1000万元。按合同规定,丁公司在甲公司交付电的预付不含税价款的70%,其余价款在甲公司将电园运抵丁公司并安装检验合格后才予以支付,甲公司于2×19年12月25日将建造完成的电梯运抵丁公司,预计于次年1月31日全部安
物业公司和甲方签订合同,负责甲公司得物业管理,其中还约定一项内容即帮甲方更换新电梯,物业公司可找第三方有资质的电梯公司处理,随后物业公司与电梯公司签订电梯购销及安装合同。电梯更换完成,电梯公司开具电梯设备发票给物业公司。那物业公司要开什么发票给甲方收取费用呢?
老师,我是一般纳税人,公司主营电梯销售、维保和安装业务,现在有一项业务是有三方:开发商、施工方和销售电梯的公司我方,我公司同施工方签订电梯购销安装协议,我方给施工方开具13%的电梯专票,施工方给开发商开具9%的工程款发票,施工方要扣我3%的管理费和2.5%的所得税,将来会返我10%的税点,请问这样做合理吗?这笔业务要怎么理解?可以举例说明一下吗?扣管理费和所得税税点及返税点这些先后顺序怎么操作我公司最合理?谢谢老师
3.2017年6月,大连某电子消防设备公司与大连某货运公司签订运输合同,由该货运公司承运该电子消防设备公司供应给客户的6件消防器材,运费为90元。该电子消防设备公司将货物交付该货运公司后,发货途中,因为使用的仓库被盗,致使6件消防器材丢失,无法按期交货。之后,就赔偿问题,双方多次协商无法达成一致,因此,2018年5月,该电子消防设备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该货运公司赔偿损失。庭审中,该货运公司承认双方发生运输合同关系,货物在途中丢失,但其表示,只同意按合同约定,赔偿运费3倍即270元。法院认为,该货运公司对承运货物丢失应承担赔偿责任,但其承担运输业务繁多,丢失后损失难以估量,如实行完全赔偿原则,对其也不公平。因此,法院一审判决,该货运公司赔偿该电子消防设备公司6.3万余元。问:(1)运输合同是否生效?(2)大连某电子消防设备公司的要求是否合理?为什么?(3)如果你是法官应怎么判决?
但是,这个固定资产不属于物业公司。
如果开服务给甲方,甲方如何做固定资产处理
没啥毛病啊,物业公司就当买货卖货而已,电梯就是货物。物业公司等于这个物业合同里面2部分,卖个电梯给甲方。物业公司不会把电梯拿来作固定资产。
卖货不应该开13%?
电梯公司卖给你,开13%但是你这个属于混合销售,物业公司开出去要从主业,物业公司主业是6%,因此应该按照6%开票。
那就是开6%的服务费给甲就好了?
是的。你们这个合同就是属于混合销售,从主业开票6%就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