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无效的事由有两种:相对无效与绝对无效。 1、信托无效的事由——相对无效 我国《信托法》第12条规定:委托人设立信托损害其侵权人利益的,债权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该信托。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规定撤销信托的,不影响善意受益人已经取得的信托利益。本条第1款规定的申请权,自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之原因之日起1年内不行使的,归于消灭。 根据民法关于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因撤销而归于无效的原则,诈害信托经撤销后自始不发生效力,即撤销信托的效力可以溯及到信托关系设立之时。 2、信托无效的事由——绝对无效 信托绝对无效,即一律无效。按照我国《信托法》第1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托无效: 1)信托目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损害社会公众利益。 信托目的,是指通过设立信托所要达到的目的。信托目的决定着信托财产的管理和运用,是信托不可缺少的要素之一。信托活动是一种民事活动,信托的设立采取自愿原则,因此,本法对信托目的的范围未作任何限制,由委托人自主决定。委托人可为各种各样的目的设立信托,比如管理财产、支付子女生活费、赡养老人等等。但是,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是一种合法行为,任何民事法律行为不得违反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因此,本法规定,设立信托必须有合法的信托目的。如果信托目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那当然应当认定为无效信托。 2)信托财产不能确定。 信托是以信托财产为基础的法律关系,信托财产是信托行为的载体。没有确定的信托财产,就没有信托。因此,本法规定设立信托必须具有确定的信托财产。这就要求信托财产必须与委托人未设立信托的其他财产相区别,与受托人固有的财产相区别。如果信托财产不能确定,信托关系就缺少了联结的纽带。因此,信托无效。 3)委托人以非法财产或者本法规定不得设立信托的财产设立信托。 本法规定,信托是由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即在设立信托前,该财产是属于委托人的。因此,本法规定,信托财产必须是委托人合法所有的财产。如果财产属于委托人非法所有,该信托当然无效。同时,本法规定,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不得作为信托财产,比如武器、弹药及其他特殊物品。如果委托人以本法规定不得设立信托的财产设立信托,就是违法行为,该信托无效。 4)专以诉讼或者讨债为目的设立信托。 诉讼或者讨债,是涉及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事情。如果以此设立信托,由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活动或者讨债活动,则由原来的双方当事人,变成了受托人与另一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使事情变得复杂化,不利于双方纠纷的解决。同时,纠纷减少、诉讼减少,是社会安定的标志之一。如果允许以诉讼为主要目的设立信托,似有鼓励诉讼之嫌。因此,本项规定专以诉讼或者讨债为目的的信托无效。需要说明的是,本项的规定是专门以上述目的设立的信托无效,即如果信托是因其他目的设立,受托人为实现该目的而进行诉讼或者讨债行为的,则属于受托人的权利,不影响该信托的效力问题。日本、韩国和我国台湾信托法都有类似规定。比如《日本信托法》规定,信托的实行,不得以实施诉讼行为为主要目的。我国台湾“信托法”规定,以进行讼愿和诉讼为主要目的的信托无效。 5)受益人或者受益人范围不能确定。 信托是为受益人的利益而设计的一种财产管理制度,受益人是享受信托利益的人。因此,本法规定设立信托,在书面文件中应当载明受益人或者受益人范围。 “受益人”是指私益信托的情况,要求明确载明具体的受益人。受益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数人。受益人为数人时,应当分别载明受益人。“受益人范围”是指公益信托的情况,因为公益信托的受益人是不特定的社会公众,无法确定具体的受益人,因此,公益信托应当载明受益人的范围。如果没有受益人或者受益人范围不能确定,信托就失去意义。因此,本项规定在这种情况下信托无效。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这是一种概括式的写法,以便与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协调。即除以上本条列举的五项情形构成信托无效外,如果法律、行政法规又对信托无效规定了其他情形,则也属于信托无效。

4.甲受乙欺诈,开出一张以乙为收款人形式要件具备的汇票。乙为清偿债务,将汇票背书给丙。问:(1)该汇票是否有效?为什么?有效2)丙是否享有票据权利?为什么?有,对价(3)如果甲在出票时未写明出票日期,该汇票是否有效?无效,出票日期是绝对记载事项(4)如果乙在背书时未写明背书日期,其行为对票据有什么影响?没影响,背书日期是相对记载事项汇款有效,理由是:甲受乙欺诈,是可变更或撤消的民事行为,丙是他们之间善意取得第三人,所以,丙是否享有票据权利。
4、甲受乙欺诈,开出一张以乙为收款人形式要件具备的汇票。乙为清偿债务,将汇票背书给丙。问:(1)该汇票是否有效?为什么?有效(2)丙是否享有票据权利?为什么?有,对价(3)如果甲在出票时未写明出票日期,该汇票是否有效?无效,出票日期是绝对记载事项(4)如果乙在背书时未写明背书日期,其行为对票据有什么影响?没影响,背书日期是相对记载事项汇款有效,理由是:甲受乙欺诈,是可变更或撤消的民事行为,丙是他们之间善意取得第三人,所以,丙是否享有票据权利。
这里说的绝对无效相对无效是什么意思,那ABD又是什么,
你好,什么是信托的绝对无效跟相对无效,什么情况不会导致绝对无效,什么情况会导致相对无效
【单选题】下列关于仲裁协议效力的表述中,不符合仲 裁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 A.因买卖合同解除导致其中的仲裁协议无效 B.一方当事人受胁迫而订立的仲裁协议无效 C.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无效 D.约定仲裁事项为继承纠纷的仲裁协议无效 第7题的C为什么是对的?题目说得太绝了吧,不是追认或着是纯获利是有效的吗?
老师,如果员工离职了,过年放假的几天,还给不给他算工资呢?
老师,我们1月和2月工资可能下周发放。也就是在这个月内有可能发两个月的工资。比如我们有个员工他这两个月的工资合计是14000,赡养老人每月可扣除1500元,个人部分社保是477.99。那我工资表里面,他的个税怎么计算?是扣除两个5000,还是三个5000?赡养老人是扣除2个1500还是扣除3个1500?这个员工应该缴纳个税是?
老师,无票收入,如果不申报,那就是也不用结转,无票收入对应的成本了,那它账面上的库存,一直都有,怎么解决这个问题?
贸易公司租赁的货场时间是2025年年初,发票开在2026年,并且备注栏有租赁日期,还可以入在2026年做成本费用吗?或者是不备注可以吗?
@董孝彬老师,别的老师别回答。你说联营啥意思?
请问老师,甲单位,2025年12月支付了2026年1月的工资,所以应付职工薪酬 借方21万,都是发的2026年1月的,但是费用需要在2026年1月摊销,于是导致2025年期末应付职工薪酬-工资借方余额,资产负债表应付职工薪酬负数列示了,财审需要调整么。
请问外用人粒细胞巨噬细胞刺激因子凝胶这个生物制品,是否还可以执行简易计税呢
老师,出口汇率按出口月第1个工作日汇率,收汇汇率按什么?
去面试幼儿园会计完整的账务处理模版,跟企业会计有啥不同
外用人粒细胞巨噬细胞刺激因子凝胶这个生物制品,在哪里可以查到不是抗癌药、罕见病药,已经不可以简易计税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