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无效的事由有两种:相对无效与绝对无效。 1、信托无效的事由——相对无效 我国《信托法》第12条规定:委托人设立信托损害其侵权人利益的,债权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该信托。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规定撤销信托的,不影响善意受益人已经取得的信托利益。本条第1款规定的申请权,自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之原因之日起1年内不行使的,归于消灭。 根据民法关于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因撤销而归于无效的原则,诈害信托经撤销后自始不发生效力,即撤销信托的效力可以溯及到信托关系设立之时。 2、信托无效的事由——绝对无效 信托绝对无效,即一律无效。按照我国《信托法》第1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托无效: 1)信托目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损害社会公众利益。 信托目的,是指通过设立信托所要达到的目的。信托目的决定着信托财产的管理和运用,是信托不可缺少的要素之一。信托活动是一种民事活动,信托的设立采取自愿原则,因此,本法对信托目的的范围未作任何限制,由委托人自主决定。委托人可为各种各样的目的设立信托,比如管理财产、支付子女生活费、赡养老人等等。但是,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是一种合法行为,任何民事法律行为不得违反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因此,本法规定,设立信托必须有合法的信托目的。如果信托目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那当然应当认定为无效信托。 2)信托财产不能确定。 信托是以信托财产为基础的法律关系,信托财产是信托行为的载体。没有确定的信托财产,就没有信托。因此,本法规定设立信托必须具有确定的信托财产。这就要求信托财产必须与委托人未设立信托的其他财产相区别,与受托人固有的财产相区别。如果信托财产不能确定,信托关系就缺少了联结的纽带。因此,信托无效。 3)委托人以非法财产或者本法规定不得设立信托的财产设立信托。 本法规定,信托是由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即在设立信托前,该财产是属于委托人的。因此,本法规定,信托财产必须是委托人合法所有的财产。如果财产属于委托人非法所有,该信托当然无效。同时,本法规定,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不得作为信托财产,比如武器、弹药及其他特殊物品。如果委托人以本法规定不得设立信托的财产设立信托,就是违法行为,该信托无效。 4)专以诉讼或者讨债为目的设立信托。 诉讼或者讨债,是涉及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事情。如果以此设立信托,由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活动或者讨债活动,则由原来的双方当事人,变成了受托人与另一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使事情变得复杂化,不利于双方纠纷的解决。同时,纠纷减少、诉讼减少,是社会安定的标志之一。如果允许以诉讼为主要目的设立信托,似有鼓励诉讼之嫌。因此,本项规定专以诉讼或者讨债为目的的信托无效。需要说明的是,本项的规定是专门以上述目的设立的信托无效,即如果信托是因其他目的设立,受托人为实现该目的而进行诉讼或者讨债行为的,则属于受托人的权利,不影响该信托的效力问题。日本、韩国和我国台湾信托法都有类似规定。比如《日本信托法》规定,信托的实行,不得以实施诉讼行为为主要目的。我国台湾“信托法”规定,以进行讼愿和诉讼为主要目的的信托无效。 5)受益人或者受益人范围不能确定。 信托是为受益人的利益而设计的一种财产管理制度,受益人是享受信托利益的人。因此,本法规定设立信托,在书面文件中应当载明受益人或者受益人范围。 “受益人”是指私益信托的情况,要求明确载明具体的受益人。受益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数人。受益人为数人时,应当分别载明受益人。“受益人范围”是指公益信托的情况,因为公益信托的受益人是不特定的社会公众,无法确定具体的受益人,因此,公益信托应当载明受益人的范围。如果没有受益人或者受益人范围不能确定,信托就失去意义。因此,本项规定在这种情况下信托无效。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这是一种概括式的写法,以便与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协调。即除以上本条列举的五项情形构成信托无效外,如果法律、行政法规又对信托无效规定了其他情形,则也属于信托无效。

老师,食堂买菜的费用是不是可以做福利费?税前扣除比例是多少?如果福利费没有发票,可以入账不?
老师销售自己种的马铃薯,企业所得税是免税的嘛
单位请的专家,是必须要给他们代扣代缴个税么?有些专家不愿意提供个税申报信息可以不给他们申报么?
老师请问下公司股东今年分红200万按股权占比分,4-3-3这样,请问分录怎么做?除了个税还需要做什么吗?
找暖暖老师 公司很多年前有一笔贷款业务,当时用了虚拟合同签署了一份用于贷款的合同,贷款直接到合同约定是自然人张三账上了,当时账面记账是其他应收款-张三 张三陆续吧款项转给了股东A和股东B,股东也相继吧款项转到了公司,这时候记账是其他应付款-A/B,目前A和B的往来已清账了 现在账上挂着其他应收款-张三 请问:这笔往来如何清账是最好的解决方案?合理合规合法
老师,领导要收入和支出明细账,这个怎么提供?支出是财务系统里面的哪些数据?
老师,我们支付工资,25年3月这样写的分录: 借: 管理费用-工资5万 贷:其他应收款-个人借款-法人 5万 1、因为当时缺少费用票,也没用对公账户发工资,就用的这个分录。 2、现在不是马上12月底了,这分录还有必要红冲掉吗? 3、还有个税申报工资这个怎么和账上保持一致?
老师,因为本月为今年最后一个月,股东借给企业的钱,如果企业明年归还,会涉及到交税吗?
老师,请问一下现在一般纳税人进项税额,今年的进项,明年再抵扣也可以吧?现在没有抵扣期限的要求吧
老师请问一下,25年的车险2月开的发票2月付账了,12月开票26年的车险能直接做账入12月吗?是同一辆车。如果不是同一辆车会不会有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