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 汇票到期日前 《票据法》第29条规定:“背书由背书人签章并记载背书日期。背书未记载日期的,视为在汇票到期日前背书。”
老师,对于支票这块的知识,我还有两个疑问,一是,为什么出票人可以在支票上记载自己为收款人?自己签发支票,自己收钱?二是,为什么支票不得另行记载付款日期?老师,开一张支票,支票上,写的那个日期,不是付款日期,那是什么日期?
在记账中,会出现下列情况。 1.报销单填了,老板也签字了,发票还没有开具。这时报销单日期早于开发票的日期。 2.报销单填了,老板也签字了,附件材料也收齐了,这时,公账上没有钱,一直拖到公账上有钱的时候才转账,那么报销单日期早于转账日期。 鉴于这些情况,请问老师,做记账凭证的记账日期,到底以填写报销单的日期、银行转账都日期、开发票对日期中的哪个为准?谢谢。
老师您好!请问一下票据的背书转让中有提到“背书不得附有条件。我想问下:出票人以及背书人在进行背书的时候,记载的“不得转让”。这个是不是条件?如果不是,为什么不是?
A公司为偿还债务,给B公司签发了一张商业承兑汇票,付款人为C公司,汇票金额人民币500万,出票日期为2015年3月15日,付款日期记载为见票后6个月。B公司收到汇票后,于2015年3月29日背书转让给D公司,并记载了“不得转让”字样,但在背书栏并未记载被背书人名称,D公司于2015年4月15日,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E公司,但在背书栏并未记载被背书人名称,2015年4月17日E公司将汇票交付给F公司,F公司于2015年6月15日将汇票交付G公司,G公司于2015年9月15日向C公司提示汇票请求付款被拒绝,G公司遂以ABDCEF公司为被告,以诉讼方式行使追索权。问题:
A公司为偿还债务,给B公司签发了一张商业承兑汇票,付款人为C公司,汇票金额人民币500万,出票日期为2015年3月15日,付款日期记载为见票后6个月。B公司收到汇票后,于2015年3月29日背书转让给D公司,并记载了“不得转让”字样,但在背书栏并未记载被背书人名称,D公司于2015年4月15日,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E公司,但在背书栏并未记载被背书人名称,2015年4月17日E公司将汇票交付给F公司,F公司于2015年6月15日将汇票交付G公司,G公司于2015年9月15日向C公司提示汇票请求付款被拒绝,G公司遂以ABDCEF公司为被告,以诉讼方式行使追索权。问题:
公司给个人以工资的形式发放工资,如果这个人不让公司代扣代缴税,那他也不自己到税务局上缴个税,公司后期会被税务局追缴个税吗?如何处理比较好
您好老师,我发现去年的企业所得税申报时当时简易申报公司人数自动升成的都没改,跟个税人数对不上这个影响大不,会不会被税务局查呢
应收账款平均余额咋个算的???
老师 这道题是站在投资方还是被投资方说的啊?题目也没有给
老师,出售长投时的应收股利怎么处置?怎么做账?
收到广告位租赁首期款,暂时不确认收入,该怎么做账?
收到经营租赁首期款怎么做账?
老师,请问注销了的公司,还会有风险?或者注销多久才真正没风险?
收到租赁首期款该怎么做账?
老师,请问个体户核定定期定额征收方式,需要像查账征收那样在网上申报?
还有哪个不记载日期也可以的
一个是到期日,一个是背书日,一个是出票日的
意思就是这几个没有说具体时间,也是有效的对吗?
是的,这个是有效的,虽然比较粗糙,但是你这样理解是可以的
好的,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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