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 汇票到期日前 《票据法》第29条规定:“背书由背书人签章并记载背书日期。背书未记载日期的,视为在汇票到期日前背书。”

老师,对于支票这块的知识,我还有两个疑问,一是,为什么出票人可以在支票上记载自己为收款人?自己签发支票,自己收钱?二是,为什么支票不得另行记载付款日期?老师,开一张支票,支票上,写的那个日期,不是付款日期,那是什么日期?
在记账中,会出现下列情况。 1.报销单填了,老板也签字了,发票还没有开具。这时报销单日期早于开发票的日期。 2.报销单填了,老板也签字了,附件材料也收齐了,这时,公账上没有钱,一直拖到公账上有钱的时候才转账,那么报销单日期早于转账日期。 鉴于这些情况,请问老师,做记账凭证的记账日期,到底以填写报销单的日期、银行转账都日期、开发票对日期中的哪个为准?谢谢。
老师您好!请问一下票据的背书转让中有提到“背书不得附有条件。我想问下:出票人以及背书人在进行背书的时候,记载的“不得转让”。这个是不是条件?如果不是,为什么不是?
A公司为偿还债务,给B公司签发了一张商业承兑汇票,付款人为C公司,汇票金额人民币500万,出票日期为2015年3月15日,付款日期记载为见票后6个月。B公司收到汇票后,于2015年3月29日背书转让给D公司,并记载了“不得转让”字样,但在背书栏并未记载被背书人名称,D公司于2015年4月15日,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E公司,但在背书栏并未记载被背书人名称,2015年4月17日E公司将汇票交付给F公司,F公司于2015年6月15日将汇票交付G公司,G公司于2015年9月15日向C公司提示汇票请求付款被拒绝,G公司遂以ABDCEF公司为被告,以诉讼方式行使追索权。问题:
A公司为偿还债务,给B公司签发了一张商业承兑汇票,付款人为C公司,汇票金额人民币500万,出票日期为2015年3月15日,付款日期记载为见票后6个月。B公司收到汇票后,于2015年3月29日背书转让给D公司,并记载了“不得转让”字样,但在背书栏并未记载被背书人名称,D公司于2015年4月15日,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E公司,但在背书栏并未记载被背书人名称,2015年4月17日E公司将汇票交付给F公司,F公司于2015年6月15日将汇票交付G公司,G公司于2015年9月15日向C公司提示汇票请求付款被拒绝,G公司遂以ABDCEF公司为被告,以诉讼方式行使追索权。问题:
工作中遇到案例:一家B保安公司中标A企业的一项安保项目每月保安服务费15万元,后B公司微托C保安公司派人员提供现场服务,保安服务费13万元,采用差额征税。C公司开票13万保安服务费给B公司时的人工工资为12万元,差额纳税。 请教:B公司开票给A公司15万保安服务费发票时也采用差额征税的方式,用13万元支付给第C公司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计税,是否可以?开票用保安服务费还是劳务派遣费为好呢?
有熟悉进口业务的老师吗?进口货物的价值是按报关当天的汇率中间价还是按进口增值税税票上注明的汇率来算?
增值税留底有680多万,如何慢慢消化
疑问:航空代理企业为什么提供境内机票代理时,可以直接以签收单作为扣除凭证,难道我不能要求航司给我开发票或者行程单作为扣除凭证吗?同样,为什么我提供境外机票代理服务时,只能以发票或者行程单作为扣除凭证,难道我不能以账单作为扣除凭证吗?
老师,老板2824年注册一家投资公司,注册资金100万,有两个自然人股东,目前还没有什么业务,但从法人那里借款到公司,然后又投资出去,分别投给四家公司,这样现在需要做股权转让,这样的情况容易转吗?之前听说有库存的有其他应付款的,就算亏损很大也不容易转,被各种卡!
购买幼儿园,厨具一批,50项,共计14万如何入账?如有超过2000元冰箱,蒸饭柜,搅拌机等,也有菜刀,餐盒盘子等价值300元,?
请问老师2022年和2023年利润不超过100万的企业所得税实际税率分别是多少呀?
请问老师2022年和2023年利润不超过100万的企业所得税实际税率分别是多少呀?
请问老师2022年和2023年利润不超过100万的企业所得税实际税率分别是多少呀?
老师,因为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时点跟增值税的收入确认时点不一样,导致产生了50多万的差异,税审让我自己补了一个50多万收入的账,导致应收账款虚增了50多万,我能不能用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这个科目来平应收账款的账
还有哪个不记载日期也可以的
一个是到期日,一个是背书日,一个是出票日的
意思就是这几个没有说具体时间,也是有效的对吗?
是的,这个是有效的,虽然比较粗糙,但是你这样理解是可以的
好的,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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