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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研发公司开发的app和店家合作,店家支付授权使用费1000元,中间还有第三方销售平台参与,并且在我们和店家成交金额中抽取50%,店家先将款全额转给第三方销售平台,剩余50%转给我们,我们和店家签订了合同金额为1000元,和第三方销售平台也签了合同,他们收取成交金额50%;这种情况我们给店家是开100%金额发票还是只开50%金额另外50%由第三方销售平台开给店家? 第三方销售平台代收款项再转给我们是否合规

2022-08-31 22:58
答疑老师

齐红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财税讲师

免费咨询老师(3分钟内极速解答)
2022-08-31 23:22

您好,研发公司应按照收取店家的金额100%开票,销售平台按照收取研发公司的金额100%开票。店家先将使用费转给销售平台,可以三方签订的协议为基础处理是合规的。 可以简单理解为有2笔业务。第1笔是研发公司与店家之间的业务;第2笔业务是研发公司与销售平台之间的业务。店家与销售平台没有实质的业务往来,店家将使用费先给销售平台,实质是代收业务,销售平台收款后扣除抽成转给研发公司是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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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账用户3604 追问 2022-08-31 23:24

代收业务是基于三方协议基础上,目前是没有这个三方协议,研发公司和店家和销售平台分别签订合同,并且没有提及代收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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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红老师 解答 2022-08-31 23:29

您好,建议签订三方协议以明确款项性质,避免税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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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账用户3604 追问 2022-09-01 10:36

研发公司按100%金额开票给店家,销售平台按收取研发公司100%金额开票,研发公司收取到销售平台的发票是冲减收入还是作为费用入账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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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红老师 解答 2022-09-01 11:05

您好,支付给销售平台的款项属于费用,不能冲减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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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研发公司应按照收取店家的金额100%开票,销售平台按照收取研发公司的金额100%开票。店家先将使用费转给销售平台,可以三方签订的协议为基础处理是合规的。 可以简单理解为有2笔业务。第1笔是研发公司与店家之间的业务;第2笔业务是研发公司与销售平台之间的业务。店家与销售平台没有实质的业务往来,店家将使用费先给销售平台,实质是代收业务,销售平台收款后扣除抽成转给研发公司是合理的。
2022-08-31
1.是的,附属类可以不填写 2.可以的,这个你们双方协商,税局对这个没有什么要求,你可以开折扣发票,和平销返利不一样
2020-08-26
1,你这是按实际使用当月就要交这税的,如果没交,可能是有滞纳金的,按实际占用面积 计算 2,对的,正确的
2020-06-09
您好,同学,很高兴回答您的问题!
2023-05-10
您好,这个是全部的吗
2023-0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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