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老师,我单位有职工1000多人,按照应发工资总额缴纳工会经费,我想问缴纳工会经费对企业有什么好处?
老师,麻烦问下工会经费就是按照工资的2%缴纳么,小规模纳税人有没有什么优惠政策
社保按当地的缴费基数缴纳,还是按应发发工资金额缴纳,?有政策依据是什么?
老师你好,工会经费的计提和缴纳是按照应发工资还是实发工资
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税是按照几的征收率缴纳,优惠政策是什么?
我想问一下,对于制造业企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早于收入确认时间。账务处怎么做呢?
老师好,实收资本用于装修,成本票不够,在报税时,资产负债表里开了发票的进哪个科目?
老师,问下,税政要求我们要改2024年10月的增值税申报表,是因为2024年7月至9月未享受先进制造业增值税加计抵减,说我们应该10月份享受的时候手动把7到9月的累计填进去的,没有填,现在需要改去年的报表,会影响2024年的汇算清缴吗
老师,现在检查发票,25.01月现金科目余额负数,是这边现金使用时,自己垫了一些,但入账时忘了借,其他应付款了。现在我要怎么调整呢?反过账到1月调整,并更正报表吗?
属于个人消费类目的商品,企业购进用于销售,进项可抵扣吧?
老师,代收转付跟委托代销是怎样的?
变迁营业执照地址,可以网上一网通办理吗?广东地区,怎么操作。
老师,上个月计提了工资,公户有买社保的,但是这个月公户没有发工资记录,那上个月计提这比工资,这个月要怎么做呢,还有这个月还要继续计提工资和社保吗
老师:请教一下,甲方:境外买方,支付货款到中国境内供应商。 乙方:中国境内卖方(中国公司),收到货款,但不出口报关。 这样存在出口主体与收汇主体不一致情况,税务和账务上如何处理?
老师,销售库存商品10000元小麦9个点的税率确认收入是多少?
老师,我是想知道工会经费计税依据的政策
工会经费是按应发工资还是实发工资计提 工会经费是按应发工资还是实发工资计提 计提工会经费的工资是应发工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第三十四条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因此,工会经费是按照实际发放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总额为计税依据。 工会经费相关问题 一、工会经费计提的范围、比例及计算缴纳公式 1、国税代收工会经费的范围:建立工会组织的所有企业、事业单位(省总工会直管单位和市财政全额预算拨款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除外). 2、国税代收工会经费的比例:企业、事业单位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2%计提的工会经费中应上缴上级工会50%的部分(省属产业工会在汉单位和垂直管理单位的代收比例另行规定)。 3、计算缴纳公式: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2% 二、行政拨交工会经费的计提标准 《工会法》规定:企业、事业、机关行政方面应按全部职工实际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按月拨交给工会组织。根据国家统计局1985年规定的"全部职工"和"工资总额组成"两个概念所包括的范围概述如下: 1."全部职工".全民所有制单位职工,指的是在国家机关、党派团体及其所属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并由其支付工资的各种人员.其范围包括以下三部分。 (1)固定职工.经国家劳动部门或组织部门正式分配、安排和批准招收为固定职工的人员.包括出勤的,因故未出勤的;编制内的,编制外的;在国外工作的;试用期间的以及临时借调到其他单位,但仍由原单位支付工资的人员。 (2)合同制职工.在国家劳动计划内,通过签订劳动合同,考核录用的职工.包括矿山,交通铁路部门使用的农民轮换工和建筑业使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 (3)其他职工。 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九条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十条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一)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二)企业所得税税款; (三)税收滞纳金; (四)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五)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 (六)赞助支出; (七)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八)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第十一条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准予扣除. 下列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 (一)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 (二)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三)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四)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五)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 (六)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 (七)其他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 第十二条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无形资产摊销费用,准予扣除. 下列无形资产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 (一)自行开发的支出已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无形资产; (二)自创商誉; (三)与经营活动无关的无形资产; (四)其他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的无形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