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这种情况其他股东是有优先购买权的。您可以这样理解,中国人合伙做生意讲究的是人和,大家和的来才一起开公司做生意,现在其中有一个死了,其股东未必想跟继承人成为股东呢。所以立法也是从这一点出发的。
老师,请教一个问题:9.3日经济法真题中有一个问题:赵某因病去世,其 女儿周某作为唯一继承人要求继承赵某所持公司全部股权。钱某不同意该股权继 承,向周某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答案说可以行使优先购买权,我怎么记得继承的,其他股东不能行使优先购买权?是不是答案错了?
老师,请教一个问题:9.3日经济法真题中有一个问题:赵某因病去世,其 女儿周某作为唯一继承人要求继承赵某所持公司全部股权。钱某不同意该股权继 承,向周某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答案说可以行使优先购买权,我怎么记得继承的,其他股东不能行使优先购买权?
甲出资150万元,乙以房屋作价出资100万元,丙以货币实际缴付出资200万元,丁以货币认缴出资50万元。出资期限为公司成立后一个月内。乙在公司成立后即将房屋交付公司使用。公司成立第二年,由于丁迟迟未履行出资义务,但一直勤恳在公司工作。甲乙丙一致同意修改《公司章程》,关于丁的出资方式与期限,自协议生效日起,公司每个月向丁发放税后筹劳10万元至其个人银行账户,到账后再将该酬劳的一半转至公司旅行出资义务,共分十期履行。丁收到劳务后未向公司交付,而是私下戊订立了股权转让协议,但并未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戊对此知情。因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要求甲乙丙丁就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的30万元担责任。乙的房屋出租时市场评估价值仅为50万元。同时丁戊的股权转让协议败露。对于此股权转让协议,甲知道协议的当日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乙申请撤销,丙主张协议无效。1,债权人乙可以要求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有哪些股东来承担多少钱的责任?2,甲乙丙的主张谁的可以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3,乙可以主张何时开始享有股东权利?理由是什么?
请问怎么做,为什么? 王某、陈某和赵某为甲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三人均已办理股东资格登记,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未作特别规定。王某所持股权的实际出资人为钱某,陈某和赵某对此均不知情。王某将所持股权以合理价格全部转让给陈某并办理了股权变更登记。钱某和赵某知悉后对此提出异议。下列关于该股权转让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赵某有权就该股权转让行使优先购买权 B.王某将股权转让给陈某须经赵某同意 C.钱某可以要求王某返还股权 D.陈某已合法取得该股权
2024.8.21中级经济法2019年1月1日,陈某向李某租赁房屋,双方签订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为3年。月租金为1万元。2019年9月1日,李某告知陈某,打算将租赁房屋以500万元出售给自己的舅舅高某,陈某未作回应。2019年9月18日,李某与高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于次日办理了房屋产权转移登记。其后,高某要求陈某搬离房屋而与陈某发生纠纷,陈某遂以李某、高某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李某承担因侵犯其优先购买权的赔偿责任。并请求高某继续履行租赁合同直至原定3年租期届满。李某抗辩称,陈某无权优先购买租赁房屋,理由如下:(1)自己系将租赁房屋出售给亲戚;(2)自告知出售房屋事宜起,陈某在15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所以,自己无需承担赔偿责任。高某则坚持主张自己有权要求陈某搬离租赁房屋。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和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不考虑其他因素。回答下列问题:(1)李某对陈某的抗辩理由(1)是否成立?简要说明理由。(2)李某对陈某的抗辩理由(2)是否成立?简要说明理由。(3)高某是否有权要求陈某搬出房屋?简要说明理由。
老师您好!差旅费报销标准的制度应该是什么样的?报销人除了在报销单上填写相关信息,发票上还需要签字吗?
老师可以讲一下制造企业按工时计算成本的方法吗
我想问一下,实操课,9月6号的作业,登记的明细账。管理费用和销售费用,结转损益的最后两笔,对不对。是写一个平字。还是写零,帮我看一下
老师 我一个月做一次凭证,固定资产当月完工的话, 直接做分录 借:固定资产 贷:库存现金 这样可以吗
小规模企业收到餐饮普票,但是对方开重了,对方可能没发现又联系不上对方,开重的那一张普票一直在那里,对我们企业有没有影响,需要怎么处理
2025年6月收到2024年10-12月工会经费退费,会计分录怎么写?2024年12月分录计提工会经费分录是 借:管理费用-工会经费 贷:应付职工薪酬-工会经费 2025年1月缴纳工会经费分录是 借:应付职工薪酬-工会经费 贷:银行存款
计提工会经费的会计分录和交工会经费的会计分录是什么?朴老师进
事业单位10年前有房产出租,一直没有缴纳房产税,房租收入已全部上缴国库,这些漏缴房产税要补交吗?
从公户代付工资报销,怎么录入会计分录?朴
朴老师进 少报销2角冲回嘛 写下具体的分录
那解题密码中这句话是不是有歧义?
麻烦老师回复下谢谢
您好。这个点在司法实践中确实有争议,您按没有优先购买权处理。
您的理解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