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学你好 咱们是哪个省的,看上边的提示你点最左上边的按纽就可以了。如果没有,咨询一下社保部门或者税务部门,是不是这一月有特殊情况,有延缓缴纳的当地规定。

老师,您好,准备申报10月份社保,怎么获取数据?是在这页面吗?可是没有10月份的数据
老师,做10月份账时发现工资是发的上月9月的,9月的社保在9月交了,10月份交的10月份社保数据有变化,公户流水支付10月的社保,9月的工资怎么计提?社保怎么计提?
一般个税工资是实发数还是应发数,那社保是根据实发数计税依据吗? 2.这10月份申报个税,可现在11月发10月工资,个税申报是哪个月的呢?
老师 我们江苏今年1月份社保基数上调了 是不是社保系统里面也需要调整一下社保基数?但是我这两个月申报申报的时候 电子税务局获取的社保数据就是调整之后的那个数据呢
老师 我更正1月份的个税申报表 我添加了人员 但是“综合所得”里面怎么没有获取这些人员的数据呢
好奇,如果税收编码长期开错几年,税率没错。一般查到,会怎么让处理的。
服装辅料皮标,税收编码是什么
服装辅料拉绊税收编码是什么
老师,麻烦给我发一下商贸企业用的管家婆软件操作流程课程
请问2月个税已经申报,但是2月工资3月份老板又没有发放,已经过了申报期可以撤回重新申报吗?有没有影响?
配餐的商贸公司,现在遇到两个问题。 一:公司有负责配送的车辆。其中一辆有二手车的购买发票,剩下的4辆有租赁合同,现在的问题主要是这两张发票怎么处理,一个二手车购买发票,一个有形动产租赁发票,主要是开车给学校送餐,租了车每天配送,我们的收入既有免税,又有不免税的,车辆也没有分哪辆车送免税,哪辆车送非免税的,这种情况怎么处理? 二:公司的经营场所也是租赁的,都是个人的,账务处理和税务上需要注意什么,水电费怎么才能合理计入成本
老师为什么D选项为什么不对?提高单位变动成本,不应该是增加保本点吗?也就是不会降低
公司的员工餐厅,现在的运营模式是自己采购食材,雇佣厨师支付劳务费,员工自己交一部分餐费,然后公司补助一部分(国企),之前都是走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在新的政策下,我们这种运营模式如何调整才能符合新的增值税政策,要具体的做账步骤,及确认收入流程
个体户,若是查账征收,假设年收入5万,都没有成本。那是具体怎么纳税,纳税多少。谢谢
老师您好,今天去发现这笔业务 借:银行存款, 贷:应付账款-甲公司 应付账款-乙公司 这笔分录看不懂,是不是做错了,为什么贷方是:应付账款呢,为什么不是应收账款呢
江苏省的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发展改革委 省财政厅 省税务局 关于进一步做好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10-13 10:31来源: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字体:[ 大 ][ 中 ][ 小 ]打印本页 【发布文号】苏人社发〔2022〕128号 【成文日期】2022-10-10 【是否有效】全文有效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发展改革委员会、财政局、税务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展改革委员会、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工业园区、张家港保税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 为进一步发挥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效果,促进保市场主体保就业保民生,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50号)精神,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扩大缓缴政策实施范围。自2022年9月起,我省各地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的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及各类社会组织(以下简称中小微企业等单位),均可申请阶段性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失业、工伤保险费(以下简称三项社保费),缓缴实施期限到2022年年底。对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的认定,按《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省财政厅 省税务局关于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等问题的通知》(苏人社发〔2022〕70号)规定的条件执行。 申请阶段性缓缴三项社保费的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等单位,已缴纳9月份三项社保费的,可以申请办理退费。 二、延长缓缴三项社保费的补缴时间。按照《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税务局关于特困行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通知》(苏人社发〔2022〕58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省财政厅 省税务局关于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等问题的通知》(苏人社发〔2022〕70号)和本通知规定享受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的用人单位,可根据自身生产经营情况,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在政策到期后采取分期或逐月方式,于2023年12月底前将缓缴的社会保险费补缴到位,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一次性补缴到位。补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具体缓缴申报审批流程,仍按苏人社发〔2022〕70号文件规定执行。 已按照苏人社发〔2022〕58号文件、苏人社发〔2022〕70号文件申请享受缓缴三项社保费政策的用人单位,在本通知下发后需要变更政策到期后补缴方式的,可以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重新提出申请。 三、加强缓缴政策与其他政策的衔接。各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提供社保缴费查询、出具缴费证明时,对企业按照政策规定缓缴、补缴期间认定为正常缴费状态,不得作欠费处理。企业缓缴期间,要依法履行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义务。已依法代扣代缴的,职工个人缴费状态认定为正常缴费。同时,要主动配合当地有关部门,妥善处理与职工落户、购房、购车以及子女入学资格等政策的衔接问题。 四、进一步加大缓缴政策宣传力度。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加大阶段性缓缴社保费政策宣传解读力度,针对不同行业、不同企业以及灵活就业特点,提高宣传的针对性和精准度,确保政策“应知尽知”。通过适时发布缓缴数据信息、采访报道企业典型案例等方式,加强政策实施效果宣传。 五、优化经办服务和加强部门协同。要进一步优化经办服务,对符合缓缴政策要求的市场主体,积极主动对接,分类做好服务保障。要健全部门协作机制,加强数据共享,简化办事流程,实现企业“即申即享”,减轻企业事务性负担。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发展改革、财政、税务等部门要进一步加强配合,更好发挥工作合力,促进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取得实效。 各地在阶段性缓缴社保费政策实施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要及时向省报告。 附件:江苏省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申请表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江苏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 2022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