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某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3%,存货按实际成本核算。2021年12月1日,该企业“原材料一甲材料”科目期初结存数量为2000千克,单位成本为15元,未计提存货跌价准备,该企业采用月末一次加权平均法核算材料发出成本。12月份发生有关原材料收发业务或事项如下:(1)10日,购入甲材料2020千克,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32320元,增值税税额为4201.6元。销售方代垫运杂费2680元(不考虑增值税),运输过程中发生合理损耗20千克。材料已验收入库,款项尚未支付。(2)20日,销售甲材料100千克,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2000元,增值税税额为260元,材料已发出,款项尚未收到。(3)25日,本月生产产品耗用甲材料3000千克,生产车间一般耗用甲材料100千克。(4)31日,预计甲材料可变现净值为128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