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本题考核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是指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征或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构成本罪必须以行为人的上述行为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为条件。本案中少缴税230万元,远超过致使国家税收损失累计达10万元以上的认定标准,构成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如果税务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纳税人财物,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应当以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和受贿罪数罪并罚。 因此选AD
老师请问这题选择那个午答案( )【案例分析题1】张某为甲市税务局负责管理运输行业税收的工作人员。2015年3月,张某应朋友宋某之托,为唐某的祥云运输公司违规办理了自营运输手续,致使祥云运输公司在2015年至2017年两年间少缴税230万元。事后,张某收到祥云运输公司支付的答谢费10万元。侦查机关接到举报后,传唤了张某。张某对举报内容供认不讳。 1.张某的行为涉嫌的罪名有( )。 A.受贿罪 B.渎职罪 C.违法提供免税凭证罪 D.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 E.滥用职权罪
张某为甲市地税局负责管理运输行业税收的工作人员。某年3月,张某应朋友宋某之托,为唐某的祥云运输公司违规办理了自营运输手续,致使祥云运输公司在随后两年间少缴税款230万元。事后,张某收到祥云运输公司支付的答谢费10万元。侦查机关接到举报后,传唤了张某。张某对举报内容供认不讳。 张某的行为涉嫌的罪名有( )。 A.受贿罪 B.渎职罪 C.违法提供免税凭证罪 D.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 E.滥用职权罪 【答案】AD 【解析】税务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纳税人财物,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应当以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和受贿罪数罪并罚。 老师你好 这里的张某违规办理不属于渎职罪吗?
张某为甲市地税局负责管理运输行业税收的工作人员。某年3月,张某应朋友宋某之托,为唐某的祥云运输公司违规办理了自营运输手续,致使祥云运输公司在随后两年间少缴税款230万元。事后,张某收到祥云运输公司支付的答谢费10万元。侦查机关接到举报后,传唤了张某。张某对举报内容供认不讳。 张某的行为涉嫌的罪名有( )。 A.受贿罪B.渎职罪C.违法提供免税凭证罪D.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E.滥用职权罪 正确答案 : A,D 问题:老师,有违法提供免税凭证罪吗?C选项
生产制造业能用进销存系统不
公司付赔偿款给对方公司,对方不开票,只开收据,附上理赔金票和保单,可以入账吗?计入营业外支出吗。
老师,我们是人力资源公司,办培训活动,外请讲师过来在活动培训场地讲课,讲课老师给我们公司开一张授课费的发票,我们公司帮他代缴个税,请问一下收到授课费的发票和代缴个税的会计分录怎么做?这边的会计分录是这样做的:1、收到授课费发票→借:主营业务成本贷:应付账款-授课老师。2、拿到发票代缴个税是次月才回银行单的,代扣代缴个税→借:应交增值税-个人所得税贷:银行。3、支付给授课老师费用→借:应付账款-授课老师贷:应交增值税-个人所得税贷:银行。麻烦老师详细看一下分录是不是这样做的?
B公司委托A公司购买不良资产,约定所有收益及损失有B公司承担,假定不良资产完全损失后,损失是确认在A公司还是确认在B公司,A公司账面如何记账,B公司如何记账,税法如何认定,是认定A公司的损失还是B公司的损失。
老师,我们是人力资源公司,办培训活动,外请讲师过来在活动培训场地讲课,讲课老师给我们公司开一张授课费的发票,我们公司帮他代缴个税,请问一下收到授课费的发票和代缴个税的会计分录怎么做?这边的会计分录是这样做的:1、收到授课费发票→借:主营业务成本贷:应付账款-授课老师。2、代扣代缴个税→借:应交增值税-个人所得税贷:银行。3、支付给授课老师费用→借:应付账款-授课老师贷:应交增值税-个人所得税贷:银行。麻烦老师详细看一下分录是不是这样做的?
想用软件做公司内账,但是固定资产那一块,我想自己手工做那个固定资产折旧表,就不用软件里再输入固定资产卡片那一块,那这个在软件里要怎么操作比较好?还有如果是做内账的话,那销售收入以及采购那一块,就不能把那个税剔出来,那这个具体要怎么实操?
老师一般纳税人,客户买了1000的货加百分之15税点,我要收他1150那在公户里面就收1150吗,然后怎么办
收到供应商退回的货款怎么做账
出口合同要交印花税吗
老师,请问8月份社保已经交了,但是今天新增了2名员工,新上了社保,电子税务局那边今天已经确认,这2名人员社保9月份再扣减,会不会扣缴滞纳金呢?
为什么B.渎职罪和E.滥用职权罪不算呢
您好,因为犯罪主体是税务人员,所以适用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非税务人员适用渎职罪和滥用职权罪。
渎职罪是指具体那些情况
您好,渎职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者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妨害国家机关公务活动的合法、公正、有效执行,从而损害公众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活动客观公正性的信赖,致使国家与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从而构成的犯罪。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一)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9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轻伤3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6人以上的; (二)造成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 (三)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四)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