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及财税〔2016〕36号均规定,行政单位收取的同时满足三个条件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属于非经营活动,不征收增值税。
1.下列各项中,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的是(A境外单位所销售或者租赁的不动产在境内B将自产的商品无偿捐赠给某个人C行政单位收取的满足条件的政府性基金D供货企业销售货物的同时收取的合同违约金
料:某事业单位2021年发生如下经济业务要求:根据以上经济业务,为该事业单位编制有关的财务会计和顸算会计的分录。暂不考虑增值税业务(1)收取一笔事业活动款项85600元,款项实行财政专户管理,款项已存入开户银行(2)按合同完成进度计算确认预收账款中实现的科硏事业收入45500元,属实行非财政专户管理资金管理(3)在开晨专业业务活动中收到一笔银行存款3800元,系学术活动收入。
非企业性单位按规定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收费的活动”这个属于经营活动吗
行政单位收取的、同时满足条件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属于经营活动还是非经营活动?
非经营活动中包含“行政单位收取的同时满足条件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而满足四个增值税征税条件但不需要缴纳增值税的情形中也包含“行政单位收取的同时满足条件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得出既然满足了四个条件,说明是经营性活动。所以“行政单位收取的同时满足条件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既是经营性活动又是非经营性活动,不是矛盾了吗?可以帮忙做出解释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