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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好,2019年 39号文 :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政策)。 (一)本公告所称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称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四项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财税〔2016〕36号文中的 现代服务中包含商务辅助服务,商务辅助服务包含物业管理。 请问老师,物业公司从2022年1月起适用进项税加计抵减的政策吗?谢谢!
老师,你好,2018年11月成立的企业,用于判断是否符合加计抵减政策条件的销售额占比计算期可以算2021年全年吗?如果21年全年四项服务收入占比 超过全年收入50%,是不是就满足加计抵减政策呢‘’
我司属于一般纳税人,制造业,但将厂房出租,执照有租赁服务。 去年电子税务局提示我司符合享受加计抵减10%政策。我司没有享受。 于是我将2019.4月起—2021.12月的进项,补计提了.提交2019.2020.2021的加计抵减声明也都通过了。 2022年3月份专管员给我打电话,意思我是制造业怎么享受服务业的加计抵减政策,于是我找专管员,提供我司没有任何制造业务,纯厂房租赁,占公司全部收入的80%-95%. 专管员让我更改了行业为服务业。 我是22.年3月更改的服务业。那么我想问: 1.是不是按照实际业务判断,我司租赁业务占比80%.符合加计抵减政策,可以享受2019.4-2022.12月的10%?还是说只能享受“更改行业”后的2022.4月—12月的部分? 2.现在税局没有质疑我的加计抵减,我担心后期会不会再说我们不符合,多抵减了,再罚款?
请问老师,企业在21年1月成立,1-3月提供服务收入占比超总收入50%适用进项加计抵减10%的政策,是从3月份就能加计还是从4月份加计呀?
请问老师,2022年1月份开始成立,那么9月份开始有收入,10月没有收入,11月份有收入,12月份也有收入,请问在2022年提交加计抵减政策声明时,应该选择所属日期是9月-11月吗?还是说可以选择9月-12月份的收入数字?
个人付款,但是要求开公司抬头,实际发生业务也是跟公司合作,可以开吗?
个人付款,但是要求开公司抬头,实际发生业务也是跟公司合作,可以开吗?
猪肉牛肉和鸡蛋在商品流通环节销售是不征征增值税的,那么开发票上面税率是填免税还是零税率?
老师,小规模企业如果季度收入超过90万会强制变成一般纳税人嘛?
老师 您好 我目前是待业状态,因为身体原因休息了大概得快两年了。之前有过一年私募基金代理记账会计助理的经验,有初级会计证,但是现在也快忘没了。我打算学完四十期去找工作,准备往成本方向发展,之后也想走财务bp。请问这两个方向冲突吗?我要是往此方面准备,现阶段我把重点放在哪里呢,学习过程中要注意什么呢,后续我还要报什么课程吗?
老师,业务招待费超出限额部份可以结转以后年度扣除吗?
老师,这个月开票金额为5168636.32,税额为769574.52 ,税负率为3%,需要勾选多少进项发票
老师,想问一下就是,比如装修一个办公室,老板出资了200万,然后这个款项用来装修买了各种物品,这个怎么做分录了
老师,我的其他应付款都报表死活对不上咋办啊[流泪]
老师,我这有三个门店,我三个门店现在都是个体执照,名字不同,法人不同,经营范围一致,我想了解下注册小规模企业有限责任公司执照我应该怎么用这个执照运营这三家门店最合理,我不懂这个企业执照,有什么说法吗?我注册资本就想做最低的
您好, 2019年3月31日前设立,且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间销售额均为零的纳税人,以首次产生销售额当月起连续3个月的销售额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2019年4月1日后设立,且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均为零的纳税人,以首次产生销售额当月起连续3个月的销售额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我知道这个政策,我是说报税,首次加计的时间?是所属期3月的报税可以加计,还是在所属期4月份的税里可以加计???
您好,您首次产生销售额是哪月?
成立的1月啊,已知1-3月服务性收入占比超50%,所属期几月可以加计啊????
您好,1月成立不一定1月有销售,麻烦您说下首次产生销售额是哪月
唉…就是说收入从成立的1月起,1月起就有收入,1月、2月、3月,3个月都有收入
您好,4月开始加计抵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