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货物21年给他了正规的应该是按照二一年。

老师你好,我想问下,公司假如在21年有一笔货物销售,已收到货款,但是在22年3月才向采购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那么这笔业务应该是作为21年的业务做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呢,还是按开票时间算在22年的收入呢
老师你好,小规模公司2023年1月份开具3%专用发票含税价是1227141.30元,2月份开具负数免税发票金额为1227141.30元,在2023年4月份去税务局大厅柜台上已经更正申报了2022年第四季度的增值税申报表,并在2023年第一季度缴纳了相关重开具3%的增值税 ,现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是风险提示22年的增值税申报表上收入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表上的收入相差这个1227141.30元,请问这应该怎么办?
我是一般纳税人,目前公司想注销了,在走注销手续时税务局查到,21年,22年,23年,都各有一笔政府补贴没有入账(地方政府的招商返税,返的钱也没有去公户,是打到个人账户上的),税务局说我这3笔收入得调当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报表,请问老师我这公司的3笔收入要入账吗?入账后按照税法是调所属期当年的报表(补缴税款和滞纳金)还是说直接在今年入账这笔收入,缴纳相应的税款?
老师好。我子公司21年确认收入4000万,母公司对应关联交易确认收入3500万,21年子公司开票收款1000万元,22年开票1500万,23年开票1500万。母公司21年开票250万元,在22年5月前开了3250万元。2023年因为验收单时间是22年,应审计要求,把子公司和母公司对应的收入从21年调到22年。导致子公司21年多缴了10万元企业所得税需要退税。现在提交退税申请被拒绝,理由是企业所得税收入要和增值税收入(1000万)保持一致。 请问老师,如果我现在把子公司的报表全部调整回最初的21年确认收入的话,是否存在什么税务风险?因为21年确认了4000万收入,但是没有全部开票,也没有申报未开票收入,是否会要补缴增值税?另外如果只把子公司调回到21年确认收入,母公司不同步调整的话,有什么税务风险吗? 请老师帮忙分析下上述业务中存在的税务风险,对办税人有什么影响吗,谢谢。
2025年报2024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由于2024年暂估的材料成本发票没有开回来,2026年才开的回来发票,2025报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调增,那我26年收到发票的时候应该怎么处理呢? 更正一下,材料购买是24年,但是暂估账务会计分录做到25年的,但是26年票才能收到,我是在24年汇算的时候调整还是报2025年汇算的时候调整呢? 老师,我这种情况应该怎么处理呢
退纸率,折扣率怎么计算
老师,我们公司的钱,有四个账户,花的钱,有直接公户付的,有提现到实际控制人的卡里的,然后再往外出钱的,这些费用报销单,应该是由谁签字,比较合适,是资金日报表,内账,每次都是法人的老公合理吗?正规的应该由谁去签字呢?
内账就是这个月收到多少就是收入 付出多少就是支出 收入减去支出就是利润这个思路对吗
老师,生产成本月末可以有余额吗
老师:公司没有成立之前,就花了很多钱,有软件开发的人员工资,项目策划服务费,硬件产品设计服务费,老板的北京工作居住证挂靠的服务费……都没有发票,可以记做管理费用-开办费吗?如果不能,应该怎么记账呢?
您好老师,小规模纳税人12月份收到钱没开发票的收入和成本是需要在12月份入暂估收入和成本吗
跨境电商公司 收入500 平台费用300 成本从第三方平台付 收入分别怎么做
老师,请问比如我是物流有限公司一般纳税人法人,但是和我合作的下家有小规模,他们需要1个点的普票,我能不能再注册一家货运代理服务部?法人用我的可以吗吗?还是用我家人的合适?
您好,2026年生活服务行业有进项加计扣除政策吗?该政策好像23年底就截止了吧?
我的工资是9000我能买10000的公积金吗?
但是实际操作中,大部分都是按照开发票的。
那就是还是需要算做21年的收入进行汇算清缴哈
是的是的,是这么做。
好的,大致了解了,多谢老师,请问下有没有相关的法规支持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令第691号)第十九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二)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三十八条规定:“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 (一)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二)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三)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四)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五)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六)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七)纳税人发生本细则第四条第(三)项至第(八)项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太谢谢老师了,辛苦啦
不用客气,工作愉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