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社享受的税收优惠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农业生产方面。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合作社从事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中药材的种植,林木的培育和种植,牲畜、家禽的饲养,林产品的采集,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远洋捕捞,免征企业所得税;从事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海水养殖、内陆养殖,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农业加工方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合作社对粮食、林木、蔬菜等种植业以及畜牧业、渔业等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农产品进行初加工服务,收取的加工费,可以按照产品初加工的免税项目处理。合作社将购入的农林牧渔产品,在自有或者租用的场地进行育肥、育秧等再种植、养殖,经过一定的生长周期,使其生物形态发生变化,且并非由于本环节对农产品进行加工而明显增加了产品的使用价值的,可视为农产品的种植、养殖项目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 3.农业流通方面。根据国务院和有关部门的规定,对以批发、零售方式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经挑选、清洗、切分、晾晒、包装、脱水、冷藏、冷冻等工序的蔬菜,属于免征蔬菜范围。对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合作社,暂免征收增值税。对从事批发、零售合作社销售鲜活肉蛋产品的,免征增值税。对合作社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有机肥产品的,免征增值税。 4.农业服务方面。根据国务院和有关部门的规定,对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对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对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农民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方式将承包地流转给合作社用于农业生产的,免征增值税。 5.其他涉农经济活动方面。例如,对合作社从事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免征增值税。

老师 国家对农民合作社有什么补贴政策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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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老师,因前期有增值税留抵抵欠,导致未交增值税和应交税费余额没调整对,现进项税额481550.34,转出未交增值税120360.99,销项税310122.08,进项税额转出295101.94,应交增值税贷方3312.69,未交增值税借方1483.62,现应交税费贷方1829.07,实际应是5141.42,未交增值税也应是5141.42,老师,怎么调整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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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条是哪一号文件
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农业企业从 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经营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农业企业从事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 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中药材的种植,林木的培育 和种植,牲畜、家禽的饲养,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林产品的 采集,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远洋捕捞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农产品初加工范围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财税〔2008〕149号)规定,自2008年1月1日开始执行,包括种植业、畜牧业、渔业等三大类,列举粮食初加工等30多项农产品初加工类别,涉及若干个产品200多道工艺流程。
免增值税是哪一号文件呢?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十项的规定,从事农业服务项目的增值税纳税人,包括农民合作社,从事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免征增值税。 享受这项优惠政策的条件为:①农业机耕,是指在农业、林业、牧业中使用农业机械进行耕作(包括耕耘、种植、收割、脱粒、植物保护等)的业务;②排灌,是指对农田进行灌溉或者排涝的业务;③病虫害防治,是指从事农业、林业、牧业、渔业的病虫害测报和防治的业务;④农牧保险,是指为种植业、养殖业、牧业种植和饲养的动植物提供保险的业务;⑤相关技术培训,是指与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业务相关以及为使农民获得农牧保险知识的技术培训业务;⑥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业务的免税范围,包括与该项服务有关的提供药品和医疗用具的业务。
4. 农民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部分农用物资免征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规定,农民合作社向本社社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