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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单点说就是建筑企业中标后,主要是由分公司施工,所有得成本都进入分公司账,然后分公司对准总公司结算,总公司拿分公司的发票作为成本抵扣,总公司对准业主开具发票。(大概就是100万的工程,分公司对准总公司开具90万发票,总公司保留10万元管理费,总公司对准业主开具100万发票。分公司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独立纳税。)主要想咨询此种情况,总分公司互开发票是否可行?有无关联方交易,公允价格定价问题,?还有在建筑法下是否有转包嫌疑?在税法,会计法下有啥不合理的地方?在审计中一般有啥风险?

2022-11-23 20:45
答疑老师

齐红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财税讲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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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1-23 20:46

首先啊,如果说你这边分公司是独立核算的,那么确实双方之间发生的业务往来是可以相互进行开票处理。那么开票的金额就根据那个市场价格,也就是合同约定的价格开具就行了。在会计和税法这一块儿是没有问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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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红老师 解答 2022-11-23 20:46

这个建筑法律制度里面确实是有一些规定不能转包,但是这个具体要看一下你当地相关部门的一个规定和监管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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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啊,如果说你这边分公司是独立核算的,那么确实双方之间发生的业务往来是可以相互进行开票处理。那么开票的金额就根据那个市场价格,也就是合同约定的价格开具就行了。在会计和税法这一块儿是没有问题的。
2022-11-23
你好,1.非独立核算零申报无影响2.可能涉及关联交易,会被风险评估3.非独立核算可以享受
2022-05-25
你好请把题目完整发一下
2022-09-20
你好请把题目完整发一下
2022-09-20
同学你好 1)由于B注册会计师与XYZ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长X共同出资设立BX公司,只拥有30%份额,且B注册会计师又是ABC会计师事务所的发起人,任审计部正副经理。会计师事务所或签证小组成员与签证客户或其管理层之间存在密切的经营关系,或会计师事务所与审计客户之间存在密切的经营关系这一关系会带来商业的或共同的经济利益,并产生经济利益威胁和外来压力威胁。不论会计师事务所还是注册会计师的审计独立性均受到威胁,一般不应接受委托。如果要接受委托,ABC会计师事务所应要求B注册会计师终止该经营关系;或者降低关系的重要性,使经济利益不重大,经营关系明显不重要。(2)如果ABC会计师事务所接受委托,B注册会计师已将该经营关系终止;或者降低关系的重要性,使经济利益不重大,经营关系明显不重要,可以委托B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否则唯一适当的措施是将其调离签证小组。
2022-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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