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 1.有可以减免部分增值税和附加税; 2. 可以加计扣除100%残疾人的工资 减免部分企业所得税的 ;3. 可以减免残疾人部分的个税和社保的 (看你地方 ) ; 4.可以减免部分残保金
光伏代理商公司给农户支付的费用无票怎么办,这个费用记入什么科目
你好老师,每个月除了报税是不是还要报统计局什么资料,新手
小规模季度开了3%专票3万和1%普票20万,没有超过30万,还需要填写减免明细表吗
老师,之前会计25年1月份交的24年第4季度企业所得税,她在25年计提24年第四季度的所得税,以至于25年所得税多3377.94,第一季度实际交所得税是6961.21,她默认申报的数是3377.94,没有把6961.21申报,我重新更改按3377.94+6961.21=10339.15来申报,这样账表一致,就等于25年多一笔24年的3377.94,因为我看24报表她也没有申报3377.97,老师,这样可以吗
老师,有关于SAP财务软件操作课程吗?
老师,请问4S店购物品,比如说礼品被等,计入什么科目,二级科目怎么设置
老师,我们公司是门窗销售公司包安装的,成本核算分两步进行,之前确定已当月安装完工客户核算收入成本,现在改成以公司下单到生产厂家来核算收入成本,老师,厂家直发客户,老师,当月下单时我直接先用在途物资过渡,借在途物资,贷应付账款,平时付款就是借应付账款,贷银行存款,月底结转成本,借,主营业务成本,贷在途物资,在途物资当月余额有多少,月底结转多少,这样做有问题吗
开不了红字发票怎么操作?
麻烦发一下专题课的讲义资料
老师,收到了一张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然后背书转让给供应商了,也做了账务处理,可是怎么附原始凭证呢?银行收付款有电子回单,这个票据打不了回单呀
你好; 1.有可以减免部分增值税和附加税,这个政策是怎么样
你好1; 是的 ;2.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 来源: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日期:2016-05-05【字体: 小 中 大 】打印本页 分享到: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继续发挥税收政策促进残疾人就业的作用,进一步保障残疾人权益,经国务院批准,决定对促进残疾人就业的增值税政策进行调整完善。现将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纳税人),实行由税务机关按纳税人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的办法。 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月可退还的增值税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下同)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4倍确定。 二、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 (一)纳税人(除盲人按摩机构外)月安置的残疾人占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 盲人按摩机构月安置的残疾人占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5人(含5人)。 (二)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三)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 (四)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纳税人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第一条第7项规定的特殊教育学校举办的企业,只要符合本通知第二条第(一)项第一款规定的条件,即可享受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这类企业在计算残疾人人数时可将在企业上岗工作的特殊教育学校的全日制在校学生计算在内,在计算企业在职职工人数时也要将上述学生计算在内。 四、纳税人中纳税信用等级为税务机关评定的C级或D级的,不得享受本通知第一条、第三条规定的政策。 五、纳税人按照纳税期限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退还增值税。本纳税期已交增值税额不足退还的,可在本纳税年度内以前纳税期已交增值税扣除已退增值税的余额中退还,仍不足退还的可结转本纳税年度内以后纳税期退还,但不得结转以后年度退还。纳税期限不为按月的,只能对其符合条件的月份退还增值税。 六、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仅适用于生产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提供营改增现代服务和生活服务税目(不含文化体育服务和娱乐服务)范围的服务取得的收入之和,占其增值税收入的比例达到50%的纳税人,但不适用于上述纳税人直接销售外购货物(包括商品批发和零售)以及销售委托加工的货物取得的收入。 纳税人应当分别核算上述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和不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业务的销售额,不能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 七、如果既适用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又适用重点群体、退役士兵、随军家属、**干部等支持就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可自行选择适用的优惠政策,但不能累加执行。一经选定,36个月内不得变更。 八、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免征增值税。 九、税务机关发现已享受本通知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存在不符合本通知第二条、第三条规定条件,或者采用伪造或重复使用残疾人证、残疾军人证等手段骗取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优惠的,应将纳税人发生上述违法违规行为的纳税期内按本通知已享受到的退税全额追缴入库,并自发现当月起36个月内停止其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 十、本通知有关定义 (一)残疾人,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自然人,包括具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精神残疾人。 (二)残疾人个人,是指自然人。 (三)在职职工人数,是指与纳税人建立劳动关系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雇员人数。 (四)特殊教育学校举办的企业,是指特殊教育学校主要为在校学生提供实习场所、并由学校出资自办、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全部归学校所有的企业。 十一、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具体征收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