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 1.有可以减免部分增值税和附加税; 2. 可以加计扣除100%残疾人的工资 减免部分企业所得税的 ;3. 可以减免残疾人部分的个税和社保的 (看你地方 ) ; 4.可以减免部分残保金

老师好,请问下5月份企业所得税汇算蔳缴后付了5000元,怎么做会计分录
老师,我们支给抖音平台第三方1000元费用,对方本来应该给我们开具发票,由于对方一直没有开发票,平台扣了对方1000*10%=100的费用返还给我们。我们收到这个1000元应该怎么入账啊,
凭证后面附的工资表是得自己写工资表了,还是也可以用个税导出来的表呢
电商代运营公司的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必须有什么,一般开什么类目发票
老师,发票金额大于实报金额,我按实报金额入账,还需要单独做进项税额转出吗?还是进项税额多出来部分直接填报在申报表附表二里?不用做进项税额转出了
公司购买的运输天然气车辆租赁给其他一般纳税人公司,需开具什么品目发票,税点多少,商品编码怎样选 择
是用法人登录的,还是灰色
老师,工厂承担的卸货费,他们直接转给我们仓管,然后仓管再转给我们公司,这样的话我们怎么做账啊
5.A公司销售白酒100瓶, 每瓶1500元,每瓶重0.5千克,其中包装物价值100元。 (1)方案1:企业连同包装物一起销售,销售额为150000元。 (2)方案2: 包装物不连同产品一起销售,而是采用收取包装物押金的方法,规定购买方在保证包装物完好的情况下, 可以退还押金。A公司收取包装物押金10000元。 请计算这两种税收筹划方案的消费税税额,并做出方案选择。
老师,公司2月购买的汽车,3月收到发票,折旧是从4月开始,还是3月开始呀
你好; 1.有可以减免部分增值税和附加税,这个政策是怎么样
你好1; 是的 ;2.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 来源: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日期:2016-05-05【字体: 小 中 大 】打印本页 分享到: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继续发挥税收政策促进残疾人就业的作用,进一步保障残疾人权益,经国务院批准,决定对促进残疾人就业的增值税政策进行调整完善。现将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纳税人),实行由税务机关按纳税人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的办法。 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月可退还的增值税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下同)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4倍确定。 二、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 (一)纳税人(除盲人按摩机构外)月安置的残疾人占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 盲人按摩机构月安置的残疾人占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5人(含5人)。 (二)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三)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 (四)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纳税人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第一条第7项规定的特殊教育学校举办的企业,只要符合本通知第二条第(一)项第一款规定的条件,即可享受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这类企业在计算残疾人人数时可将在企业上岗工作的特殊教育学校的全日制在校学生计算在内,在计算企业在职职工人数时也要将上述学生计算在内。 四、纳税人中纳税信用等级为税务机关评定的C级或D级的,不得享受本通知第一条、第三条规定的政策。 五、纳税人按照纳税期限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退还增值税。本纳税期已交增值税额不足退还的,可在本纳税年度内以前纳税期已交增值税扣除已退增值税的余额中退还,仍不足退还的可结转本纳税年度内以后纳税期退还,但不得结转以后年度退还。纳税期限不为按月的,只能对其符合条件的月份退还增值税。 六、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仅适用于生产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提供营改增现代服务和生活服务税目(不含文化体育服务和娱乐服务)范围的服务取得的收入之和,占其增值税收入的比例达到50%的纳税人,但不适用于上述纳税人直接销售外购货物(包括商品批发和零售)以及销售委托加工的货物取得的收入。 纳税人应当分别核算上述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和不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业务的销售额,不能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 七、如果既适用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又适用重点群体、退役士兵、随军家属、**干部等支持就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可自行选择适用的优惠政策,但不能累加执行。一经选定,36个月内不得变更。 八、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免征增值税。 九、税务机关发现已享受本通知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存在不符合本通知第二条、第三条规定条件,或者采用伪造或重复使用残疾人证、残疾军人证等手段骗取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优惠的,应将纳税人发生上述违法违规行为的纳税期内按本通知已享受到的退税全额追缴入库,并自发现当月起36个月内停止其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 十、本通知有关定义 (一)残疾人,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自然人,包括具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精神残疾人。 (二)残疾人个人,是指自然人。 (三)在职职工人数,是指与纳税人建立劳动关系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雇员人数。 (四)特殊教育学校举办的企业,是指特殊教育学校主要为在校学生提供实习场所、并由学校出资自办、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全部归学校所有的企业。 十一、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具体征收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