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甲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企业,增值税率为13%。2021年12月份发生如下经济业务:(1)由于管理不善原材料发生非常损失,其实际成本为50万元,原进项税额6.5万元;(2)甲企业购入免税农产品一批,作为原材料入库,收购发票注明的价款为100万元,用银行存款支付,增值税经税务机关认可可以抵扣;(3)甲企业购入原材料,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其确认价值为200万元,进项税额26万元,该发票尚未经税务机关认证。企业开出商业汇票一张支付货款;(4)甲企业以库存商品一批对外投资,该库存商品公允价值为3000万元;(5)甲企业委托乙公司代销产品一批,合同规定采用收取手续费方式。产品成本4000万元,代销价格为5000万元(不含增值税),乙公司按照代销价格的10%收取手续费。乙公司全部销售,甲企业收到乙公司交来的委托代销清单及收取手续费发票。甲企业给乙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代销商品款尚未收到。(6)甲企业根据销售的商品和以往经验判断,预计很可能发生的保修费用为28万元,并予以计提;(7)甲企业根据本年净利润提取法定盈余公积120万元,分配利润180万元。要求:编制会计分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