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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股东所持表决权不符合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或者会议的表决结果没达到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通过比例的,当事人可以主张决议不成立”。这一结论与“股东会的表决方式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判决撤销”的规定,如何理解,二者没有冲突么?在我看来,前者的做法不正是违反了相关的法律法规么,为何一个是决议无效,一个是撤销决议?

2022-12-08 16:12
答疑老师

齐红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财税讲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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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2-08 16:23

你好,前者是表决权比例不符合公司章程规定,后者是表决方式,两者不矛盾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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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员朋友,稍后为您解答
2022-12-08
你好,前者是表决权比例不符合公司章程规定,后者是表决方式,两者不矛盾哈
2022-12-08
同学,你好,C公司吊销营业执照就相当于已经解散了,再告公司解散法院不会受理
2023-10-29
您好,您是哪里不明白呢?
2023-11-04
您好,是这样的,D选项,因为这个是股份有限公司,是要求表决权比例达到就可以,不需要强调人数出席
2023-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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