稍等,我会一一作答

境外甲企业在我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2012 年 8 月,甲企业向我国居民纳税人乙公司转让了一项配方,取得转让费 1000 万元。甲企业就该项转让费所得应向我国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为( )万元。 A.250 B.200 C.150 D.100 『正确答案』D 非居民企业在我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减按 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老师,这个问题怎么理解,我一直以为只要跟中国境内机构占便的,或则收入来源于境内跟境内企业有关的就就按照25缴纳的
21.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依照外国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境内的企业均属于居民企业 B.依照外国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的企业均属于非居民企业 C.依照外国法律成立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企业均属于非居民企业 D.依法在我国境内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境外的企业均属于非居民企业 【答案】A 老师 不明白为什么选A BC怎么就错了
2.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境外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或非居民企业在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取得来源于境外的但与境内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应按被投资方做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实现,扣除与取得该项收入有关的各项合理支出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请问老师图片中(3)境外的红利所得,在企业所得税汇算中怎么处理,也像境内居民企业之间红利所得一样做免税处理吗?如果免税怎么计算?
1.企业所得税关于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的认定标准有什么不同?2.企业所得税关于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所得的确定原则是什么?3.企业所得税的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包括哪些内容?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的区别是什么?4.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项目包括哪些内容?5.企业所得税中关于固定资产的税务处理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位于海南自由贸易港的某居民企业,对甲国A企业持股比例为100%,对乙国B企业持股比例为50%。发生的相关事项如下:(1)从甲国A企业取得股息所得200万元,A企业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2%,预提所得税税率为10%。(2)从乙国B企业取得股息所得200万元,B企业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8%,预提所得税税率为10%。(3)该居民企业自行核定的应纳税所得额为2000万元,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5%。(其他相关资料:假设采用分国不分项抵免方式,股息所得是境外分配的税后所得,未扣除预提所得税。)23447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4)该居民企业实际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是()万元。(3)该居民企业境外所得的抵免限额为()万元。(2)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乙国B企业股息所得的可抵免税额为()万元。(1)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甲国A企业股息所得的可抵免税额为()万元。
申报年终奖,是计提在12月份,发在明年1月份,1月份申报缴纳个税吗
商贸公司中标的我是乙方、为甲方建造牛棚项目、采购的钢筋钢管、混泥土该怎么入科目叻?感谢老师回复
如果前期已交了税,后期不想交税,如何调整存货分录
老师,我们有个员工10月20号休产假了,我们是11月发放10月工资,10月工资扣11月社保。她休产假后,公司还继续给她买社保至明年4月份,单位部分公司承担,个人部分她自己承担。我们领导让从她的10月工资里面预扣12月至明年4月份社保个人部分。由于大病医疗保险我6月至12月漏申报和缴纳,我这个月补申报和补缴纳了,所以她的10月工资预扣的社保个人部分,少扣了6-12月大病医疗保险个人部分7元(每月1元),记少扣了明年1-4月的(4元)。我是不是得让她下周一把这7元+4元=11元再转到我们公司对公账户上?
老师,公司筹建的时候,老板投入将近200万的资金。 开业前期公司银行账户没开通时。有24万的营业额暂时老板的卡, 当时我做账是直接冲减老板投入的借款 。 公户开通的同时,老板存入15万进公司账户。同时又去出12万。作为发放工资等用途的备用金。 老师,这15万要怎么入账?
假如缴费比例是百分之二十,那么个人如交一百元,是不是四十元进入个人帐户
老师,我们有20家餐饮门店,都是核定征收的个体户,那这个建账的话是分门店建账套好,还是合在一起建立一个账套好呢,还有就是门店收款的问题,是每个门店用一张银行卡呢,还是可以合在一起用几张银行卡就行了
公司长期做未开票收入,进项票也有,存货堆着太多,存货如何写分录,如何调账
老师,公司是7月份开始筹建的。然后股东投进将近200万。到了9月份有营业收入, 由于还没有开通银行账户收入直接打到股东的卡里,我是把打到股东卡的收入直接充减股东的期初投入。但后期公司账户开通后,股东转了15万进公户。请问这15万我怎么入账? 可以做实收资本吗?
装修公司外包活给包工头(包工包料)还需要帮包工头申报个税吗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2. A.销售货物所得,按照交易活动发生地确定 B.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 C.权益性投资转让所得按照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 D.股息等权益性投资所得,按照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