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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房地产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行开发了B商业地产项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开工日期为2019年3月15日,2022年9月A公司将B项目中栋商业大楼转让给C公司,收到预收款5250万元,同月办理交房及房产产权转移手续。商业大楼可售面积占项目总可售面积的50%,项目用地的土地价款及拆迁补偿费为2000万元。A公司选择一般方式计税,当地契税税率3%。由于纳税人A公司和当地税务机关观点不一致,导致税企契税成交价格产生分歧。他们的观点如下:纳税人认为契税成交价格=增值税销售额,税务机关认为契税成交价格=增值税专票注明价款。税企双方谁的观点符合税法规定?你认为站在税法角度,关于契税正确的观点是什么(包括计征契税的成交价格,契税税额)。对于现实生活中出现的增值税契税税税差异风险应当如何识别与应对。

2022-12-25 2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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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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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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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2-25
A公司无法按清算项目准确计算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所以采用了预交税款的方式。 在房地产行业中,预交税款是一种常见的税务处理方式。这是因为房地产项目开发周期长,成本构成复杂,难以在项目结束时一次性清算所有税款。因此,在项目预售阶段,税务机关会根据预收账款的一定比例预先征收税款,待项目结束后再进行清算。 在这个例子中,A公司2022年10月开始预售房屋,2023年2月销售完毕。由于无法准确计算附加税,所以采用了按3%预交税率计算附加税的方式。这个税率是根据当地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房地产开发费用的扣除比例为10%来计算的。 具体来说,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30520÷(1+9%)×3%×(7%%2B3%%2B2%)=100.8(万元)。这个公式中,3%是预交税率,7%、3%、2%分别是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税率。
2023-10-24
你好,学员,稍等一下的
2022-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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