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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矿山专用设备制造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业人数为220人,资产总额为3600万元。2021年3月10日购进生产经营使用的甲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200万元、增值税款32万元;购进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乙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520万元、增值税款83.2万元。甲、乙设备预计使用年限均为10年,预计残值率均为5%;另购置一台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丙小型器具,取得普通发票注明含税价4200元,预计使用年限3年,无残值。上述会计折旧年限均与税法规定最短折旧年限相同,上述三台设备2021年度会计上已按预计使用年限按直线法分别计提折旧额为14.25万元、37.05万元、0.11万元。计提折旧后2021年度计算的会计利润为500万元。假设无其他纳税调整项目,增值税进项税额已于购进当期按现行规定申报抵扣。根据税法规定,假设采用年数总和法加速折旧,请计算该企业2021年度应纳企业所得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