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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不同企业之间的货物调换,是否视同销售交增值税

2023-01-17 09:53
答疑老师

齐红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财税讲师

免费咨询老师(3分钟内极速解答)
2023-01-17 10:03

从税务的角度来看,不同企业之间的货物调换并不算销增值税,也不会产生相应的应税销售和购进税额。因为,货物调换关系是企业间为双方的货物需求和科学有效调节应急而实行的,而不是为达到营利而实行的行为。只有在货物调换的定义和标准符合税收法规定的条件下,货物调换才不属于销增值税的范畴。

但是,在货物调换过程中,仍然要满足一定的税务条件,才能确保货物调换不属于销增税收管辖范围,不受到税收管辖影响。比如,要求货物调换必须发生在不同企业间并且货物调换双方处于平等地位,货物调换价格不能大幅高于或低于市场价格,也不能存在营利性的目的。

拓展知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不算消费行为的还有两方间的租赁行为,租赁行为是指甲方向乙方提供临时使用建筑物、标的物、机器及其他设备的行为,因此,双方之间的租赁交易,也不属于销增值税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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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 )第四条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2、“营改增”试点规定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第十四条 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2020-08-06
您好!这个总分公司不需要视同销售
2022-05-18
是的,这个说法是正确的
2022-03-15
是,不收利息,增值税上有视同销售的风险,除了如下提到的这点,无偿提供服务的需要视同销售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2020-09-16
你好 必须按照同期借款利率计算利息 缴纳增值税!
2020-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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