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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月8日,向新北公司销售A商品一批,增值税发票上注明:价款共计40000元,增值税6800元。合同规定现金折扣条件为“2/10,n/30”,商品已发,并办妥托收手续。5.2月17日,收到新北公司开来的转账支票一张,支付其8日购买A商品的货税款。根据合同规定,按售价的2%给予其现金折扣,支票已送交银行办理转账。6.2月18日,向乙厂销售B商品一批,增值税发票上注明:价款共计80000元,增值税13600元。因销售量大,经协商,给予购货方10%的商业折扣,货已发,款项未收。

2023-01-26 19: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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