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代扣代缴增值税 不需要代扣所得税
老师好,我公司一般纳税人,现在跟境外一企业合作,今天支付了5000美金的服务费给他们。我公司需要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吗?如果需要代扣代缴,流程怎么操作
老师,请问一个问题,我们支付给国外的佣金,非居民企业完全发生在境外,我们是否需要代扣代缴增值税或者所得税?
老师您好,请问境外公司租给我司船,期租,承运人是我们,我们公司需要代扣代缴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但是电子税务局上代扣代缴增值税界面中的征收品目只有咨询服务,然后税率只能是6%,这是为什么啊
老师,我们公司支付给境外企业外汇,税务局对我们进行了风险自查提示,说可能能存在未代扣代缴增值税,所得税风险。我们需要代扣代缴吗?是完全发生在境外的服务。
你好,境外企业给公司提供咨询服务,劳务发生地是在境外,需要我们代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吗,给我们开的INVOICE能当发票入账吗。
老师好请问小规模纳税人5.1日购进一台设备总价格40万,每年付8万(今天已付款8万元).然后赠送给医院(为了打进医院后期能用我们家供的这台设备的对应试剂)。老师请教教我详细的做账分录吧?
老师。请问给预付卡里的记名卡充值费用需要身份证吗
·某企业2020年末购入一项无需安装的固定资产,原值105万元,预计净残值5万元,预计使用年数5年,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折旧。税法折旧年限与预计净残值与会计规定相同,但税法要求采用直线法折旧。·假设21-25年会计利润总额均为1000万元,税率均为20%。要求:编制21-25年与该固定资产相关的所得税处理的会计分录。(纳税影响会计法)老师,这个题怎么写
收到货物没有收到发票,怎么暂估成本
·老师,请问这个题怎么做?19年利润总额1500万元,营业收入6000万元,当提计提坏账准备20万元,实际发生坏账5万元。当年聘用残疾职工10人年工资10万元,(税务机关同意该项工资加扣100%)但如有辞退需补回所得税。当年无其他调整事项。所得税适用税率20%。·20年利润总额2000万元,营业收入8000万元,广告费1500万元,实际发生坏账6万元,未计提。辞退残疾员工10人。·21年利润总额1500万元,营业收入4000万元。无其他纳税调整事项。·要求:分别计算19年和20年的应纳税所得额和应交的所得税。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进行19年和20、21年相关的所得税的账务处理。
某商业企业本月在A、B、C3个公司都购买甲材料。每个公司材料的购买价格和采购金额如表4-9所示,试计算A、B、C3个公司平均采购价格。公司单位价格/元采购金额/元采购量/kgA50500001000B48576001200C5527500500合计-1351002700
小王是一名普通职员,月收入为18000元。他的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支出和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小王有一名子女正在上大学,他每年需要支付子女的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费共计2万元。小王首次购买了一套房子,每年需要支付3万元的住房贷款利息。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子女教育支出和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可以作为专项附加扣除。计算实际应纳税所得额
某产品经过三道工序陆续加工,月初和本月制造费用合计36 000元。月末:完工产品178件,结存在产品400件。其中,第一道工序有在产品200件,第二道工序有在产品80件,第三道工序有在产品120件。产品定额工时第一道工序单位为60小时,第二道工序为100小时,第三道工序为40小时。 要求:1.确定各工序完工程度;2.计算在产品约旦产量;3.分配制造费用。
老师,那办贷记卡不是更好么,没有备用金,透支享受免息还款期
老师,信用卡里的准贷记卡又要存备用金透支又有利息,为什么还有人办这种卡呢
为什么呢?适用哪条规定?完全发生在境外的服务不是都免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第一条规定,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发生的下列行为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 (一)为出境的函件、包裹在境外提供的邮政服务、收派服务; (二)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工程施工地点在境外的建筑服务、工程监理服务; (三)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工程、矿产资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务; (四)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 (一)服务(租赁不动产除外)或者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除外)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 第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你们出口的可以免 对方的可不是
那代扣代缴增值税 不需代扣代缴所得税适用哪条规定呢?
根据财税[2016]36号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 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不征增值税。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二)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 …… (五)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或者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个人的住所地确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号)第三条规定,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转让财产所得以及其他所得应当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对非居民企业直接负有支付相关款项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根据上述规定,劳务所得按劳务发生地原则判断,完全在境外发生的,不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税〔2016〕36号第十三条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不属于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征税范围,境内企业对外支付时无需代扣代缴任何税费。但实务操作中,税务机关往往会要求企业代扣代缴增值税 企业代扣代缴的增值税可以抵扣进项税,这也是目前存在较大争议的。因此建议贵司携带合同等相关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作进一步判断,并征询执行口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