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专项扣除个人负担的社保 专项附加扣除子女教育、赡养老人、住房租金、房屋贷款、大病医疗、继续教育, 其他扣除费用商业健康保险等。

老师个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申报的时候,减除费用60000,专项扣除,专项附加,其他费用,专项扣除里面不是包括社保公积金吗为啥我的没有给扣除呢?还有我的专项附加扣除,我有房贷一年不应该扣除12000吗
个体工商户,多处所得汇算时,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其他减除费用,都分别指的是什么
经营所得只可以扣除个体户6万元费用是嘛? 没有专项扣除 专项附加扣除 与其他项嘛
是不是除了工资薪金,其他的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的专项附加扣除都是汇算时扣?
老师,个体户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能扣除他本人的工资薪金支出,但是可以减除费用6w,专项扣除和专项附加扣除吗
公户里有几百块钱被法院扣了,备注写法院执行款,计入营业外支出了,这笔钱汇算清缴需要调增回来吗
老师,个体工商户一个季度能开多少发票,免税的?
老师,请问现在做代账这块,是不是客户拖欠款非常严重?
老师,你好。想请教一下,税局看企业是盈利还是亏损是怎样查看的呢?
请问老师收到这条信息是什么意思呀?【中国税务】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按照《关于权益性投资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1号),持有股权、股票、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等权益性投资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应自持有上述权益性投资之日起30日内,主动向税务机关报送持有权益性投资的情况。若企业曾经或现仍持有权益性投资,请尽快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扣缴端报送。
老师,我们跟客户签购销合同,假如单台物品价格是5000元,我们就按5000元签合同,发票也按5000元开,但因为现在搞活动,一台要退1000元给他们,请问我们是先按5000元做收入吗?那退给他们的1000元怎么处理?
我合同签好了,我发票次月开是没关系的呀
老师您好,如果发现小规模纳税人专票收入填多了,多交税了,也不想退税,也不想触碰风险,应如何调申报表。
11 月本年累计下开始12月需要写期初余额吗
老师,你说挂靠方不需要给被挂靠方开发票,那谁来开呢,怎么操作?我们是跟被挂靠方签了个内部承包协议的,要承担9个点增值税和0.8%的管理费,我们或供应商提供专票给被挂靠方,到后期这个专票税额我们开票给他们,他们再退给我们的。现在被挂靠方都是见票,见合同才付款给我们的,不开票无合同不付款。我们开3个点简易计税专票给他们,他们也抵不了税吧。
扣除额度的具体规定是多少
个人负担的社保没有金额限制 第二章 子女教育 第五条 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学历教育包括义务教育(小学、初中教育)、高中阶段教育(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技工教育)、高等教育(大学专科、大学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教育)。 年满3岁至小学入学前处于学前教育阶段的子女,按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 第六条 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第七条 纳税人子女在中国境外接受教育的,纳税人应当留存境外学校录取通知书、留学签证等相关教育的证明资料备查。 第三章 继续教育 第八条 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学历(学位)教育期间按照每月400元定额扣除。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不能超过48个月。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照3600元定额扣除。 第九条 个人接受本科及以下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符合本办法规定扣除条件的,可以选择由其父母扣除,也可以选择由本人扣除。 第十条 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应当留存相关证书等资料备查。 第四章 大病医疗 第十一条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由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在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 第十二条 纳税人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本人或者其配偶扣除;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其父母一方扣除。 纳税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按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分别计算扣除额。 第十三条 纳税人应当留存医药服务收费及医保报销相关票据原件(或者复印件)等资料备查。医疗保障部门应当向患者提供在医疗保障信息系统记录的本人年度医药费用信息查询服务。 第五章 住房贷款利息 第十四条 纳税人本人或者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者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 本办法所称首套住房贷款是指购买住房享受首套住房贷款利率的住房贷款。 第十五条 经夫妻双方约定,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夫妻双方婚前分别购买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其贷款利息支出,婚后可以选择其中一套购买的住房,由购买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由夫妻双方对各自购买的住房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第十六条 纳税人应当留存住房贷款合同、贷款还款支出凭证备查。 第六章 住房租金 第十七条 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 (一)直辖市、省会(首府)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500元; (二)除第一项所列城市以外,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100元;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800元。 纳税人的配偶在纳税人的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的,视同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 市辖区户籍人口,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为准。 第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主要工作城市是指纳税人任职受雇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地级市(地区、州、盟)全部行政区域范围;纳税人无任职受雇单位的,为受理其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的税务机关所在城市。 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相同的,只能由一方扣除住房租金支出。 第十九条 住房租金支出由签订租赁住房合同的承租人扣除。 第二十条 纳税人及其配偶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第二十一条 纳税人应当留存住房租赁合同、协议等有关资料备查。 第七章 赡养老人 第二十二条 纳税人赡养一位及以上被赡养人的赡养支出,统一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 (一)纳税人为独生子女的,按照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二)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由其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000元。可以由赡养人均摊或者约定分摊,也可以由被赡养人指定分摊。约定或者指定分摊的须签订书面分摊协议,指定分摊优先于约定分摊。具体分摊方式和额度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被赡养人是指年满60岁的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60岁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商业健康保险一个月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