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
Q

老师,有没有财务制度发一份给我?

2023-03-14 11:50
答疑老师

齐红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财税讲师

免费咨询老师(3分钟内极速解答)
2023-03-14 11:53

同学,你好 可以参考 https://office.iask.com/s/1660723160736.html?utm_source=baiduhnaw01%26utm_medium=bg-zd%26utm_campaign=cwzd%26utm_term=cwcwzd%26e_keywordid=549431122324%26bd_vid=8628033336366720863

还没有符合您的答案?立即在线咨询老师 免费咨询老师
咨询
相关问题讨论
同学,你好 可以参考 https://office.iask.com/s/1660723160736.html?utm_source=baiduhnaw01%26utm_medium=bg-zd%26utm_campaign=cwzd%26utm_term=cwcwzd%26e_keywordid=549431122324%26bd_vid=8628033336366720863
2023-03-14
同学,你好 可以参考 https://www.acc5.com/search.php?word=%E5%85%AC%E5%8F%B8%E8%B4%A2%E5%8A%A1%E5%88%B6%E5%BA%A6%26type=download_model
2023-02-17
一、总则 1、为加强财务管理一经济核算,规范企业财务行为,保证公司经济健康、稳步发展,根据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2、财务管理以公司价值增值为目标,以财务资源合理配置为内容,价值分析为工具,以决策---控制---评价为主线,保障公司价值最大化与股东财富最大化目标的实现。 3、公司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是做好各项财务收支的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工作;合理筹集资金,积极参与经营投资决策,有效利用公司各项资产,努力提高经济效益。 4、公司财务管理基本原则是建立健全企业内部账务管理制度,做好账务管理基础工作,如实反映企业财务状况,依法计算和缴纳国家税收,保证投资者权益不受侵犯,保证企业利益不受损失。 5、公司经济核算必须以法规、准则为准绳,以信息采集、加工、反馈、披露为重点,不断改善财务信息质量,以更好地为经营管理决策、风险控制及业绩评估提供有效信息。 6、公司及各控股企业(含全资、绝对控股、相对控股企业)都必须执行本制度。各级企业的负责和财会人员为执行本制度的责任人。 二、财务机构与会计人员 1、公司及控股公司实行独立核算,独立核算企业设置财务机构,配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主管会计。 2、公司总部设财务总监、财务部。各控股公司设置财务机构,必须报股份公司财务部,经理室审批。 3、公司财务部门配备必要的财会人员,财务总主任协助总经理管理好财务会计工作。财务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良好的品德和较高的业务素质。对财会人员被告统一任用,持证上岗,重点委派。 4、财会人员任命的程序 (1)财务总监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任命。 (2)公司财务部部长由总经理任命。 (3)各级控股公司财务部长(账务负责人)及财会人员由各控股公司提名,报公司财务部备案。 (4)未经委派或任命的财会人员,不得在财会部门从事财会工作。人事关系不在本公司的,不能从事出纳工作。 (5)公司财务部是公司财会业务的主管部门,各级财会人员接受本单位的行政领导,同时接受公司财务部的业务指导,具有双重性。对财会人员的处罚、解聘、辞退必须报公司财务部经总经理室审查批准。 5、聘用财会人员应实行回避制度。单位领导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 6、各控股公司财务部长(财务负责人)在上级财务部门和所在公司领导下工作。其具体职如下: (1)主持财务部日常工作,保证财务部门岗位责任制的切实执行,组织财会人员完成各项工作。 (2)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公司的规章制度,维护公司的利益。 (3)维护企业资产的完整、安全、增值,搞好企业的资金筹集、管理调试和合理使用。对已付出的资金去向,正在执行的经济合同,应收未收的账款,投资分红款,单位及个人贷款等,应定期检查、监督、追踪、督促限期收回。 (4)负责审核企业财务收支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保证会计核算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5)组织编制本企业的财务计划,并督促其实施。 (6)搞好经济活动分析和财务分析,为领导决策提供真实、可靠的会计信息。 (7)参与企业重大经济事项的讨论,以及参与重大经济合同的洽谈及签订。 (8)严格控制成本费用开支,制止铺张浪费。 7、各级财务机构、财会人员对本单位实行会计监督。为切实保障财会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充分发挥会计监督职能,赋予各级财务部长(财务负责人)如下职权: (1)有权对所在企业各项资金使用和费用开支审核、检查和监督; (2)有权检查所在企业财务收支、资金使用和财产管理执行情况。 8、出纳员不得兼管会计档案保管和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9、财会人员都要认真执行岗位责任制,各司其职、互相配合,如实反映和严格监督各项经济活动。记账、算账、报账必须做到手续完备、内容真实、数字准确、账目清楚、日清月结、近期报账。 10、账务人员在办理会计事务中,必须坚持原则,照章办事。对于违反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的事项,必须拒绝付款、拒绝报销或拒绝执行,并及时向总经理报告。 11、财会人员力求稳定,不随便调动。财务人员调动工作或因故离职,必须与接替人员办理交接手续,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离职,亦不得中断会计工作。移交交接包括移交人经管的会计凭证、报表、账目、款项、公章、实物及未了事项等。移交交接必须由财务科监交。 12、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对财务人员予以警告并扣发本人月薪1~3倍: (1)超出规定范围、限额使用现金的或超出核定的库存现金金额存现金的; (2)用不符合账务会计制度规定的凭证顶替银行存款或库存现金的; (3)未经批准,擅自挪用或借用他人资金(包括现金)或支付款项的; (4)利用账户替其他单位和个人套取现金的; (5)未经批准坐支或未按批准的坐支范围和限额坐支现金的; (6)保留账外款项或者将公司款项以账务人员个人储蓄方式存入银行的; (7)违反本规定条款认定应予以处罚的。 13、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账务人员应予解聘” (1)违反财务制度,造成财务工作严重混乱的; (2)拒绝提供或提供虚假的会计凭证、账表、文件资料的; (3)伪造、变造、谎报、毁灭、隐匿会计凭证、会计账薄的; (4)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或虚报冒领、骗取公司财物的; (5)弄虚作假、营私舞弊、非法谋私、泄露秘密及贪污挪用公司款项的; (6)在工作范围内发生严重失误或者由于玩忽职守致公司利益遭受损失的; (7)有其他渎职行为和严重错误,应予以辞退的。 三、会计核算原则及科目报表 1、公司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人员职权条例》、《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财务通则》等法律法规关于会计核算一般原则、会计凭证和账薄、内部审计和财产清查、成本清查等事项的规定。 2、公司采用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的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并按有关的规定办理会计事务。 3、记账方法采用借贷记账法。记账原则采用权责发生制,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人同币同其他货币折算,按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规定办理。海外企业应选定一种货币为记账本位币。 4、合资企业所发生的债权、债务、收益和费用等应按实际收付的货币记账,同时应选用一种货币为本位币,将所有外币折合成本位币记账和编制财务报表。 5、一切会计凭证、账簿、报表中各种文字记录用中文记载,必要时可用外国文字旁述;数目字用阿拉伯数字记载。记载、书写必须使用钢笔,不得用铅笔及圆珠笔书写。 6、公司对公司资本坚持资本确定、资本充实的原则。 7、公司各单位收益与费用的计算,实行分级核算,按部设账。 对同一时期的各项收入及与其相关联的成本、费用都必须在同一时期内反映,如应付工资、应提折旧等均按规定时间进行,不应提前或延后。 8、公司采用的会计处理方法,前后各期必须一致,非董事会同意,任何人不得随意改变。 9、凡与公司合作经营的企业,应按合同规定的资本总额、出资比例、出资方式,在规定期限内投入资本。具本如下: (1)以现金投资的,应以收到或存入开户银行的日期和金额作为记账依据; (2)以厂房、设备、原材料等实物投资的,应按合同规定并经检验核实的实物清单、金额、收到实物的日期作为记账依据。 (3)以专有技术、专利权等无形资产作投资的,应以合同规定的金额和日期作为记账依据。 (4)各方交付的出资额,应由政府批准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验证,出具验资报告后,据以发给出资证明。 10、公司向其它单位投出的资金,应按投出时交付的金额记账,所发生的收益和损失,应在投资损益科目中入账,在利润表中单独反映。 11、公司对境外的投资或在境外购置房屋等固定资产,必须经董事会批准后方可行。 12、长期借款的利息支出,应根据使用单位用款时间计算利息。 13、公司以单价2000元以上,使用年限一年以上的资产为固定资产,公为五大类: (1)房屋及其他建筑物; (2)机器设备; (3)电子设备及办公设备; (4)运输工具; (5)其它设备。 14、各类固定资产折旧年限为: (1)房屋及建筑物35年; (2)机器设备(含室内装修)10年; (3)电子设备、运输工具5年; (4)其他设备5年。 固定资产以不计留残值提取折旧。固定资产提完折旧后仍可继续使用的,不再计提折;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要补提足折旧。 15、购入的固定资产,以进价加运输、装卸、包装、保险等费用作为原价。需安装的固定资产,还应包括关税及工商税等。作为投资的固定资产,应以投资协议约定的价格为原价。 16、固定资产必须每年盘点一次,对盘盈、盘亏、报废及固定资产的计价,必须严格审查,按规定经批准后,于年度决算时处理完毕。 (1)盘盈的固定资产,以重置完全价值作为原价,按新旧的程度估算累计折旧入账,原价减累计折旧后的差额转入公积金。 (2)盘亏的固定资产,应冲减原价和累计折旧,原价减累计折旧后的差额作营业外支出处理。 (3)报废的固定资产的变价收入(减除清理费用后的净额)与固定资产净值的差额,其收益入公积金,其损失作营业外支出处理。 (4)公司对固定资产的购入、出售、清理、报废及内部转移等都要办理会计手续,并设置固定资产明细账时行核算。 17、凡单项债权(不论境内外)账齡超过1年仍未回收时,各核算单位按年度提取10%的比例提取坏账准备金。 18、公司主要的会计报表有如下几种: (1)资产负债表(年、季、月); (2)损益表(年、季、月); (3)股息红利分配方案(年度); (4)财务状况变动表(年度); (5)专用基金明细表(半年); (6)固定资产增减变化表(月); (7)银行贷款增减变化表(月); (8)现金出纳月终盘存表(月); (9)提取坏账准备金明细表(月); (10)应收、应付和预付款项明细表(月)。 四、资金、现金、费用管理 1、财务部要加强对资产、资金、现金及费用开支的管理,防止损失、杜绝浪费,良好运用,提高效益。 2、银行账户必须遵守银行的规定开设和使用。银行账户只供本单位经营业余收支结算使用,严禁借账户供外单位或个人使用,严禁为外单位或个人代收代支、转账套现。 3、银行账户的账号必须保密,非因业务需要不准外泄。 4、银行账户印鉴的使用实行分管并用制,即财务章由出纳保管,法人代表和会计私章由会计保管,不准由一人统一保管使用。印鉴保管人临时出差由其委托他人代管。 5、银行账户往来应逐笔登记入账,不准多笔汇总高收,也不准以抵支记账。按月与银行对账单核对,未达收支,应作也逐笔调节平衡。 6、根据已获批准签订的合同付款,不得改变支付方式和用途;非经收款单位书面正式委托并经总经理批准,不准改变收款单位(人)。 7、库存现金不得超过限额,不得以白条抵作现金。现金收支作到日清月结,确保库存现金的账面余款与实际库存额相符,银行存款余款与银行对账单相符,确保现金我、银行日记账数额分别与现金、银行存款总账数额相符。 8、因公出差、经总经理批准借支公款,应在回单位七天内交清,不得拖欠。非因公事并经总理批准,任何人不得借支公款。 9、严格现金收支管理,除一般零星日常支出外,其余投资、工程支出都必须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不得直接兑付现金。 公司可以在下列范围内使用现金: (1)职员工资、津贴、奖金; (2)个人劳务报酬; (3)出差人员必须携带的差旅费; (4)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 (5)总经理批准的其他开支。 前款结算起点定为100元,结算规定的调整,由总经理确定。财务人员支付个人款项,超过使用现金限额的部分,应当以支票支付;确定全额支付现金的,经会计审核,总经理批准后支付现金。 10、领用空白支票必须注明限额、日期、用途及使用期限,并报总经理报批。所有空白支票及作废支票均必须存放保险柜内,严禁空白支票在使用前先盖上印章。 11、正常的办公费用开支,必须有正式发票、印章齐全,经手人、部门负责人签名,经总经理批准后方可报销付款。 12、未经董事会批准,严禁为外单位(含合资、合作企业)或个人担保贷款。 13、严格资金使用审批手续。会计人员对一切审批手续不完备的资金事项,都有权且必须拒绝办理。否则按违章论处并对该资金的损失负连带责任。 14、财会人员办理信汇、电汇、票汇(含自带票汇)、转账支付等付出款项,一律凭付款审批单办理。付款审批单应附入付款凭证记账备查。 付款审批单由项目经办人负责办理报批。付款审批权限如下:属预付货款、定金的,10万以下的(含10万元)由下属公司、企业正、副经理和账务部部长共同审批;10万元以上至30万元(含30万元)由总会计师审批;30万元以上至50万元(含50万元)由总会计师和主管副部经理或总经理助理共同审批;50万元至100万元(含100万元)由总经理审批;100万元以上的董事长审批。 报上级审批的项目上,上报单位应先提出初审意见;由总经理、董事长审批的,先报总会计师审查。 对违反上述规定的付款,财务人员有权且必须拒绝支付,并及时向上级请求处理。 五、工资及资金 1、公司实行“按劳取酬”、“多劳多得”的分配制度。 2、公司员工年度工资及资金总额,由总经理按章程的规定拟订。 3、员工的工资标准和奖励方法,应由总会计师提出方案后,报总经理审定。 4、下属公司、企业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的工资制度,具体办法由总会计师拟订,报总经理审定。 5、下属公司、企业的资金按下达的利润基数及实际完成的利润额分别提取,采取平时预提、年终结算的方法,提取比例由总会计师拟订,报总经理审定。 6、实行全员抵押承包经营与经理任期目标责任制的下属公司、企业,其工资及奖金的提取和分配,按《承包合同书》的规定执行。
2023-01-01
https://www.xuexila.com/fwn/wenmi/guizhangzhidu/604931.html 看看这里对你有帮助
2022-05-26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市级社会团体和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社会组织”)财务行为,加强社会组织财务管理监督,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社会组织,包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在天津市民政局登记的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 社会组织应具备非营利属性,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 第三条 社会组织应当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社会组织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管理会计档案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规定执行。 第四条 社会组织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和本规定,结合业务活动特点和内部管理规定,建立健全适合本组织业务特点和管理要求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 社会组织会计机构设置和会计人员配备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社会组织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 (一)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使社会组织会计人员全面掌握该制度的各项规定和具体办法; (二)建立健全会计核算制度、资产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等,加强财务会计管理工作,规范账户管理,加强对财务活动的控制和监督,确保财务收支全部纳入社会组织法定账簿核算; (三)健全内部控制制度,提高内部管理水平,规范内部各项业务流程,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 (四)加强资产管理,合理配置、有效利用、规范处置资产; (五)按照制度规定编制财务报告,保证财务会计报告的内容真实、完整、清晰明了,便于理解和使用; (六)有效保护和利用会计档案,保证会计档案妥善保管、有序存放、方便查阅,严防毁损、散失和泄密。   第二章 资产管理 第七条 资产是指社会组织依法直接拥有或者控制的资源,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长期投资、无形资产、受托代理资产和其他资产等。 第八条 流动资产是指预期可在1年内(含1年)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主要包括现金、银行存款、短期投资、应收款项、预付账款、存货、待摊费用等。 第九条 固定资产是指预计使用年限超过1年,单位价值较高,为行政管理、提供服务、生产商品或者出租目的而持有的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 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应当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社会组织应当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 第十条 长期投资是指除短期投资以外的投资,包括长期股权投资和长期债权投资等。 长期股权投资在取得时,应当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作为初始投资成本,并区别不同情况,分别采用成本法或者权益法核算,在处置长期股权投资时,应当将实际取得价款与投资账面价值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投资损益。 社会组织按规定出资设立其他社会组织,不属于《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规定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计入当期费用。 第十一条 无形资产是指社会组织为开展业务活动、出租给他人或为管理目的而持有的且没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等。 第十二条 受托代理资产是指社会组织接受委托方委托从事受托代理业务而收到的资产。 在确认一项受托代理资产时,应当同时确认一项受托代理负债。 第十三条 社会组织应当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明确资产使用人和管理人的岗位责任,按照相关规定设置资产台账,加强和规范资产使用和处置管理,维护资产安全完整。涉及资产评估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社会组织应当根据依法履行职能和完成工作任务的需要,结合资产存量和价值,采用购置、建设、租用等方式增加资产。新增的资产要严格进行验收,出具验收证明,以保证资产的品种、规格、数量、质量等内容符合相关要求。重大资产配置、处置必须经过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议,并接受内部监事会(监事)监督。 社会组织资产有原始凭证的,按照原始凭证记账;无原始凭证的,应当依法进行评估,按照评估价值记账。 第十五条 社会组织应当加强资产日常管理工作,做好资产建账、核算和登记工作,定期或者不定期进行清查盘点、对账,保证账账相符,账实相符。出现资产盘盈盘亏的,应当按照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处理。 社会组织对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资产应当依法及时办理。 第十六条 社会组织应当定期或者至少于每年年度终了,对短期投资、应收款项、存货、长期投资等资产是否发生减值进行检查,如果发生了减值,应当计提减值准备,确认减值损失,对于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资产,如果发生了重大减值,也应当计提减值准备,确认减值损失。 第十七条 社会组织应遵循现金管理原则,加强现金的管理。现金核算应当做到日清月结,其账面余额必须与库存数相符。超过库存现金限额部分必须及时送存银行。不得私设小金库,不得帐外设账,严禁现金坐支和白条抵库。 第十八条 社会组织开设银行账户,应当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要做好银行账户的日常管理,“银行存款日记账”应当与“银行对账单”定期核对,“银行存款”账面余额与“银行存款对账单”余额之间如有差额,必须逐笔查明原因进行处理,并按月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对于开通网上银行的,要加强网银密钥保管以及款项支付的分级审批机制。 社会组织不得出租、出借或者使用其他组织或个人银行账户进行账务往来。 社会团体的分支(代表)机构不得开设银行账户,全部收支要纳入社会团体财务统一核算管理,不得计入其他单位、组织或者个人账户。 第十九条 社会组织应当加强应收及预付款项的管理,规范明细科目的设置核算,严格控制债权规模,并及时进行对账、催收、坏账清理,催收记录(包括往来函电)应妥善保存,不得将费用性质或者潜亏款项长期挂账。 应收款项全部或部分无法收回的,应当查明原因,明确责任,并严格履行审批程序,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 社会组织的资产增加时,应当及时登记入账;减少时,应当按照资产处置规定办理报批手续,进行账务处理。不得将大额财产长期无偿交由或者出借给其他组织、个人。 第二十一条 社会组织应当制定资产投资管理相关制度文件,规范资产投资方向和内容,明确投资管理的责任部门,做好投资前市场调研和可行性分析工作,保证投资决策程序规范、合规,加强对投资的动态监控和分析,以保证投资的效果。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社会组织的资产。 第二十三条 社会组织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的原则,依法进行评估,严格履行相关审批程序。   第三章 负债管理 第二十四条 负债是指社会组织所承担的一定时期之后预期以含有经济利益或者服务潜力的资源偿还的债务,包括流动负债、长期负债和受托代理负债等。 第二十五条 流动负债是指将在1年内(含1年)偿还的负债,包括短期借款、应付款项、应付工资、应交税金、预收账款、预提费用和预计负债等。 本款所称预提费用是指社会组织预先提取的已经发生但尚未支付的费用,如预提的租金、保险费、借款利息等。 本款所称预计负债是指社会组织对因或有事项所产生的现时义务而确认的负债。 第二十六条 长期负债是指偿还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的负债,包括长期借款、长期应付款和其他长期负债。 本款所称长期应付款主要是指社会组织融资租赁入固定资产发生的应付租赁款。 第二十七条 受托代理负债是指社会组织因从事受托代理交易、接受受托代理资产而产生的负债。 受托代理负债应当按照相对应的受托代理资产的金额予以确认和计量。 第二十八条 社会组织应当加强对债务的管理,严格控制债务规模,防止资不抵债的发生,并及时进行对账、清理,不得将收入性质的款项长期挂账。 第二十九条 社会组织应当加强对受托代理负债的管理,帮助委托人将资产转赠或转交给指定的受益人,没有权利改变受益人,也没有权利改变资产的用途。发生的应归属于自身的相关税费、运输费等,应当计入当期费用。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三十条 收入是指社会组织开展业务活动取得的、导致本期净资产增加的经济利益或者服务潜力的流入。 收入按来源分为捐赠收入、会费收入、提供服务收入、政府补助收入、投资收益、商品销售收入等主要业务活动收入和其他收入等。 其他收入,是指除主要业务活动收入以外的其他收入,如固定资产处置净收入、无形资产处置净收入等。 社会组织如果有除上述捐赠收入、会费收入、提供服务收入、政府补助收入、商品销售收入、投资收益之外的其他主要业务活动收入,应当单独核算。 第三十一条 社会组织开展的各类收费业务必须符合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社会团体不得向其所属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收取或变相收取管理费用。 第三十二条 社会团体制定或者修改会费标准时,应在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上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会费标准额度应当明确,不得具有浮动性,对同一会费档次不得再细分不同收费标准。行业协会商会的会费档次,一般不超过4级。社会团体及分支(代表)机构不得向同一家会员企业分别收取会费。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不得单独制定会费标准。 第三十三条 社会团体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应当遵循自愿、公平、公开的原则,不得强制服务和强制收费,不得转包或委托与社会团体负责人有直接利益关系的企业、事业单位实施。收费标准应向社会公示。 第三十四条 社会组织与关联方发生交易时,应确保价格的公允、真实,严格履行内部决策程序。 第三十五条 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相关收入属于交换交易收入,不属于政府补助收入。 第三十六条 社会组织取得的政府补助或者捐赠收入,应单独设置明细账核算,规范资金使用,做到专款专用。 第三十七条 社会组织以政府名义接受的非定向捐赠货币收入,应作为政府非税收入,全额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三十八条 社会组织取得的除“为购建固定资产而发生专门借款”且在“允许资本化期间内”之外的存款利息,均应计入其他收入。 第三十九条 社会组织的各项收入应全部纳入单位法定账簿核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不得将本组织财务收入与其他组织收入混管或者将以本组织名义开展活动的收入交由其他组织或个人收取。 第四十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的合法收入,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   第五章 费用管理 第四十一条 费用是指社会组织为开展业务活动所发生的、导致本期净资产减少的经济利益或者服务潜力的流出。费用按照其功能分为业务活动成本、管理费用、筹资费用和其他费用等。 其他费用,是指社会组织发生的、无法归属到业务活动成本、管理费用或者筹资费用中的费用,包括固定资产处置净损失、无形资产处置净损失等。 第四十二条 社会组织各项费用支出按照内部控制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审核办理。应加强对原始票据的核对和检查,对于电子票据,防止票据重复入账报销。 第四十三条 社会组织的费用支出应当严格执行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范围及开支标准,不得进行擅自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虚假发放人员费用、虚增开支等变相分配社会组织财产等行为,应建立健全支出管理制度,合理安排支出进度。 第四十四条 社会组织从财政部门或者捐赠、资助单位取得的资金,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保证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并向业务主管单位报告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有关情况,并应当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四十五条 社会组织收费所得除了用于本组织管理、开展业务活动的必要成本及与本组织有关的其他合理支出外,必须全部用于章程规定的非营利性事业,盈余不得用于分配。   第六章 净资产管理 第四十六条 社会组织的净资产是指资产减去负债后的余额。净资产应当按照其是否受到限制,分为限定性净资产和非限定性净资产等。 社会组织的董事会、理事会或类似权力机构对净资产的使用所作的限定性决策、决议或拨款限额等,属于社会组织内部管理上对资产使用所作的限制,不属于限定性净资产。 第四十七条 限定性净资产中所称的“限制”,是指由社会组织之外的资产提供者或者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所设置的。该限制只有在比社会组织的宗旨、目的或章程等关于资产使用的要求更为具体明确时,才能成为《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所称的“限制”。 第四十八条 与限定性净资产相关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应当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规定计提折旧或计提摊销。 第四十九条 对于资产提供者或者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撤销对限定性净资产所设置限制的,应当在撤销时全额转为非限定性净资产。 第五十条 社会组织的出资人、举办者投入的开办资金为捐赠资产,社会组织不得向出资人、举办者返还开办资金。不得向出资人、举办者、捐赠人、理事、监事等分配或者变相分配社会组织财产。   第七章 财务报告 第五十一条 社会组织财务会计报告分为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和中期财务会计报告。 社会组织会计要素的确认、计量、记录、报告应当遵循《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 第五十二条 财务报告应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编制,综合反映社会组织财务状况、业务活动情况和现金流量等。 第五十三条 财务报告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组成。会计报表至少包括资产负债表、业务活动表和现金流量表。会计报表附注应包括对会计政策、董事会成员和员工情况、薪金报酬、重大资产减值、对外承诺、接受捐赠以及其他事项等的说明。财务情况说明应包括组织的宗旨、人员、组织业务活动、年度计划和预算等情况说明。 第五十四条 社会组织应当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关联关系的性质、交易类型及交易要素等信息。 第五十五条 符合《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合并报表编制条件的,应当编制合并会计报表。 第五十六条 社会组织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至少应当于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对外提供,并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在规定时间内报送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 第五十七条 社会组织对外报送财务会计报告,均应以社会组织名义报送,加强对外报送的监督和检查,严格对外报送的审批程序,对外报送的财务会计报告必须加盖公章并由相关责任人员签名并盖章。   第八章 发票管理 第五十八条 社会组织成立后,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及《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及时办理税务登记。 第五十九条 社会组织办理税务登记后,应凭发票领购簿核准的种类、数量以及购票方式,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申领财政票据手续。 第六十条 社会组织应当对发票实行统一管理,依法依规加强电子票据管理,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使用正确,不得使用虚假票据。 第六十一条 社会组织应当明确所能开具发票的类型和内容,不得自行扩大发票使用范围,严禁开具虚假发票,严禁将收取的经营服务性收费以会费内容开具,严禁开具金额与收取款项不一致的发票。 第六十二条 社会组织不得转借、转让、代开发票,开具后的存根联应当按照顺序号装订成册。 第六十三条 社会组织应当建立发票使用登记制度,设置发票登记簿,对发票的领用、使用、领取等进行登记。 第六十四条 社会组织在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的同时,应当办理发票和发票领购簿的变更、缴销手续。 第六十五条 社会组织应当保管好发票,不得擅自销毁。已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五年。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   第九章 会计档案管理 第六十六条 会计档案是指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报告等会计核算专业材料,是记录和反映单位经济业务的重要史料和证据。具体包括: (一)会计凭证类: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汇总凭证,其他会计凭证; (二)会计账簿类:总账,明细账,日记账,辅助账簿,其他会计账簿,固定资产卡片; (三)财务报告类:月度、季度、年度财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附表、附注及文字说明,其他财务报告; (四)其他类: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其他应当保存的会计核算专业资料,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等。 第六十七条 社会组织应当加强会计档案管理,保证会计资料的安全、完整。应明确档案管理部门、归档内容和范围、保管期限、档案的借阅使用、档案的移交、销毁等规定。 第六十八条 社会组织每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应当按照归档要求,整理立卷,装订成册,编制会计档案保管清册。 会计档案应设置专门档案机构或者指定专人进行保管,但出纳人员不得兼管会计档案。 第六十九条 社会组织应建立健全会计档案查阅、复制登记制度。会计档案一般不得对外借出。 第七十条 社会组织应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将会计档案划分永久和定期保管两类,明确两类会计档案保管的类型和内容。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等主要会计档案的最低保管期限30年,其他辅助会计资料的最低保管期限10年。 第七十一条 社会组织应规定会计档案的销毁程序,销毁会计档案时,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执行。 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原始凭证和涉及其他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不得销毁。 第七十二条 社会组织移交会计档案,应当编制会计档案移交清册,并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移交手续。 第七十三条 实行会计电算化的社会组织,应当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要求保存会计档案。   第十章 财务监督 第七十四条 社会组织财务监督主要包括对收入管理、费用支出管理、净资产管理、资产管理、负债管理等的监督。 第七十五条 社会组织财务监督应当实行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监督相结合,并对违反财务规章制度的问题进行检查处理。 第七十六条 社会组织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经济责任制度等控制监督制度,按照规定编制内部控制报告,依法公开财务信息,主动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第七十七条 社会组织应当遵守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依法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第七十八条 社会组织存在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七十九条 社会组织的财务管理,应当执行本规定,但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025-08-25
相关问题
相关资讯

领取会员

亲爱的学员你好,微信扫码加老师领取会员账号,免费学习课程及提问!

微信扫码加老师开通会员

在线提问累计解决68456个问题

齐红老师 | 官方答疑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税务师

亲爱的学员你好,我是来自快账的齐红老师,很高兴为你服务,请问有什么可以帮助你的吗?

您的问题已提交成功,老师正在解答~

微信扫描下方的小程序码,可方便地进行更多提问!

会计问小程序

该手机号码已注册,可微信扫描下方的小程序进行提问
会计问小程序
会计问小程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