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 不是啊,这个也是可以无息的

公司向个人借款,个人不收利息可以吗,如果收利息利率如何收取好呢
老师,你好!如果公司的法人或者股东借款给公司100万周转,可以约定借款不收利息吗?或者约定了借款利息,公司支付给借款人的这个利息可以扣除吗?法人或者股东收到这个利息是不是要开增值税发票给公司才能税前扣除,个人收到的这个利息要交个人所得税吧?
老师,企业与个人的借款必须要支付利息吗?个人不要利息这样可以吗
老师,公司借给个人50万必须收利息吗,不收可以吗,向个人借款有什么规定吗
老师,公司没钱向亲戚借钱,同意不收利息,但亲戚要借给公司,不借给个人,可以吗?
租客租了房子,说让我签个协议,让他去代开租金发票,个人租金发票。那么他开完出来交税以后,我会不会到时候个税汇算清缴还会要补缴什么的?还是说他开的时候什么税都交齐了,我会算清缴,也不会涉及补了。
废铝换铝棒,付加工费怎么做会计分录
A没资质,委托B公司出面帮A向银行借100万 1. B从银行贷到100万 2. B把100万转给A用 3. 每年要还银行本金10万 4. 到还款日:A没钱,让B先替A垫付还给银行 B公司做账) 1、B公司从银行借款100万 借:银行存款 100万 贷:长期借款 100万 2、B把100万转给A公司使用 借:其他应收款—A公司 100万 贷:银行存款 100万 3、每年还本10万,A没钱,B垫付 B公司只做这一笔 借:长期借款 10万 贷:银行存款 10万 你好,这个站在B公司的角度。是这样做分录吗
单位从应付,单位从员工的工资里边扣了那个工会经费,比如借销售费用,然后借应,贷应交个税,贷银行存款,然后其他应付款工会经费,其他应付款社保。但是这个其他应付款工会经费一直就在这个贷方放着,压根就没付,那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要调增吗?
董孝彬老师,我公司是电商公司,是小规模纳税人,在25年12月做账时,我知道平台要开给我公司的发票金额是多少,但是发票要在26年1月开出来,在25年12月做账时是不是可以直接记为费用,1月发票到直接放在该记账凭证后,而不同暂估?
汇算清缴填表资产折旧账载金额和税收金额需要填吗?怎么填。
如果经营地址变了,银行开户要重新变吗
您好老师,25年暂估入库20万并同时结转成本20万 在26年1月收回发票10万 在26年4月收回发票8万 账务上是在26年没启用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而是直接做分录是冲回上年暂估入库和结转成本,那报25年汇算清缴财务报表数是跟账务上的25年12月末财务报表数一样吗?然后调增是在纳税调项目明细表第30行其他栏的账载金额写2万吗?
老师,你好,小规模纳税人,26年4月收到25年的发票怎么做账,之前有暂估,因为不确定什么时候能收到发票,26年1月红冲了,3月又重新暂估的,现在4月收到了发票,应该怎么做分录?这个是汇算清缴钱扣除吗
工程施工一般是按什么方法结转成本的,是不是开票有收入才结转成本吗
不收利息,不是得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吗
那样不是更不划算吗
这个是借款啊,不是销售的
老师有规定,你可以查一下
一、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4号)规定,第四十一条: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第四十六条: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四十七条:企业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减少其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规定,第二十五条: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零九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所称关联方,是指与企业有下列关联关系之一的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一)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控制关系;(二)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控制;(三)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 第一百一十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所称独立交易原则,是指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各方,按照公平成交价格和营业常规进行业务往来遵循的原则。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规定,第三十五条: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六)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第三十六条: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公司无偿借款给其他人不属于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的情形。企业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减少其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