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坏账损失如何才能税前扣除?

2023-03-28 16:15
答疑老师

齐红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财税讲师

免费咨询老师(3分钟内极速解答)
2023-03-28 16:22

。 因此,企业在满足上述规定后,企业可以自行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申报就可以税前扣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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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账用户8241 追问 2023-03-28 16:30

老师,你回复的内容只能看到最后一句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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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红老师 解答 2023-03-28 16:32

稍等可能没有写上我在发一下 1、企业会计上已经做了损失的确认 根据《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发布,以下简称25号公告)第四条 规定,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应当在其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 因此,对于一般企业,如果仅仅是计提了“还账准备”,而没有“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即冲销“应收账款”等资产)的,是不得税前扣除的。 2、收集完整的资产损失证据并留档备查 根据25号规定,资产损失的税前扣除,包括坏账损失的税前扣除,都必须要有充分证据材料。25号公告对涉及到“坏账损失”的证据要求规定如下: 第二十二条 企业应收及预付款项坏账损失应依据以下相关证据材料确认: (一)相关事项合同、协议或说明; (二)属于债务人破产清算的,应有人民法院的破产、清算公告; (三)属于诉讼案件的,应出具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裁决书或仲裁机构的仲裁书,或者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 (四)属于债务人停止营业的,应有工商部门注销、吊销营业执照证明; (五)属于债务人死亡、失踪的,应有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对债务人个人的死亡、失踪证明; (六)属于债务重组的,应有债务重组协议及其债务人重组收益纳税情况说明; (七)属于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而无法收回的,应有债务人受灾情况说明以及放弃债权申明。 第二十三条 企业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第二十四条 企业逾期一年以上,单笔数额不超过五万或者不超过企业年度收入总额万分之一的应收款项,会计上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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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账用户8241 追问 2023-03-28 16:35

OK,明白了,还是挺麻烦的。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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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红老师 解答 2023-03-28 16: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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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此,企业在满足上述规定后,企业可以自行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申报就可以税前扣除了。
2023-03-28
你好,有依据证明是真实合理的可以扣除的
2021-04-10
你好 这个需要税局备案核准后才可以税前扣除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的规定,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企业应收及预付款项坏账损失应依据以下相关证据材料确认:   (一)相关事项合同、协议或说明;   (二)属于债务人破产清算的,应有人民法院的破产、清算公告;   (三)属于诉讼案件的,应出具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裁决书或仲裁机构的仲裁书,或者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   (四)属于债务人停止营业的,应有工商部门注销、吊销营业执照证明;   (五)属于债务人死亡、失踪的,应有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对债务人个人的死亡、失踪证明; (六)属于债务重组的,应有债务重组协议及其债务人重组收益纳税情况说明;   (七)属于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而无法收回的,应有债务人受灾情况说明以及放弃债权申明。   企业逾期3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企业逾期一年以上,单笔数额不超过5万元或者不超过企业年度收入总额万分之一的应收款项,会计上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2019-10-21
第六条规定,企业以前年度发生的资产损失未能在当年税前扣除的,可以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税务机关说明并进行专项申报扣除。其中,属于实际资产损失,准予追补至该项损失发生年度扣除,其追补确认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五年。属于法定资产损失,应在申报年度扣除。 根据上述条款,应收账款的坏账损失属于法定损失,则应在申报年度税前扣除,不需追补至发生年度,无需受限于“追补确认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五年”的规定
2023-05-31
应收账款实际发生坏账损失能税前扣除
2021-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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