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您不是高新企业,也没有研发项目,那是不符合的。

我们企业是制造业,不是高新企业,也不是科技型企业,现在申报季度企业所得税,我们的研发费用是可以填在这一栏里面加计扣除么?
我司是制造业。 高新技术企业,政策是可以前三季度享受100%加计扣除,填写数据是填写在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哪里? 数据来源是公司的实际研发费吧?
老师,你好。我们公司2022年4月认定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我们在上个月的所得税申报时 “7.1 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科技型中小企业按100%加计扣除) 填了”30955.17,现在收到提醒函 研发费加计扣除额:30955.17 提示提 醒信息:您单位为企业所得税查账征收纳税人,《A2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 (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中第7行“减: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加计扣除”中加计扣除 优惠金额为1000的整数倍或者≤100000,可能存在享受不应享受的优惠事项的问题,这个是什么原因?
我们不是高新技术企业 我们是小规模纳税人 实验分析仪器制造业 在前两天颁发的最新的关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政策中,我们可以加计扣除到100%还是200%
我们不是高新技术企业 我们是小规模纳税人 实验分析仪器制造业 在前两天颁发的最新的关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政策中,我们可以加计扣除到100%还是200%呢?
工作中遇到案例:一家B保安公司中标A企业的一项安保项目每月保安服务费15万元,后B公司微托C保安公司派人员提供现场服务,保安服务费13万元,采用差额征税。C公司开票13万保安服务费给B公司时的人工工资为12万元,差额纳税。 请教:B公司开票给A公司15万保安服务费发票时也采用差额征税的方式,用13万元支付给第C公司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计税,是否可以?开票用保安服务费还是劳务派遣费为好呢?
有熟悉进口业务的老师吗?进口货物的价值是按报关当天的汇率中间价还是按进口增值税税票上注明的汇率来算?
增值税留底有680多万,如何慢慢消化
疑问:航空代理企业为什么提供境内机票代理时,可以直接以签收单作为扣除凭证,难道我不能要求航司给我开发票或者行程单作为扣除凭证吗?同样,为什么我提供境外机票代理服务时,只能以发票或者行程单作为扣除凭证,难道我不能以账单作为扣除凭证吗?
老师,老板2824年注册一家投资公司,注册资金100万,有两个自然人股东,目前还没有什么业务,但从法人那里借款到公司,然后又投资出去,分别投给四家公司,这样现在需要做股权转让,这样的情况容易转吗?之前听说有库存的有其他应付款的,就算亏损很大也不容易转,被各种卡!
购买幼儿园,厨具一批,50项,共计14万如何入账?如有超过2000元冰箱,蒸饭柜,搅拌机等,也有菜刀,餐盒盘子等价值300元,?
请问老师2022年和2023年利润不超过100万的企业所得税实际税率分别是多少呀?
请问老师2022年和2023年利润不超过100万的企业所得税实际税率分别是多少呀?
请问老师2022年和2023年利润不超过100万的企业所得税实际税率分别是多少呀?
老师,因为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时点跟增值税的收入确认时点不一样,导致产生了50多万的差异,税审让我自己补了一个50多万收入的账,导致应收账款虚增了50多万,我能不能用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这个科目来平应收账款的账
您是怎么看出来没有研发项目的? 胡乱就说吗?
那您这个研发有没有备案呢?
这个一般是需要在科委备案的。就是执行下面这个图片上那个政策文件的要求,符合这个就可以加计扣除。
您研发这个产品,所有权是你们的吗?还是你们研究成功后,所有权归研究所。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8-6-25 打印本页 字体:【大】【中】【小】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科技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科技局: 为进一步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加强创新能力开放合作,现就企业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以下简称研发费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 上述费用实际发生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委托方与受托方存在关联关系的,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 二、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应签订技术开发合同,并由委托方到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登记。相关事项按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及技术合同认定规则执行。 三、企业应在年度申报享受优惠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留存备查以下资料: (一)企业委托研发项目计划书和企业有权部门立项的决议文件; (二)委托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研发人员名单; (三)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境外研发合同; (四)“研发支出”辅助账及汇总表; (五)委托境外研发银行支付凭证和受托方开具的收款凭据; (六)当年委托研发项目的进展情况等资料。 企业如果已取得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应作为资料留存备查。 四、企业对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以及留存备查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五、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其他政策口径和管理要求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7〕3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等文件规定执行。 六、本通知所称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不包括委托境外个人进行的研发活动。 七、本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财税〔2015〕119号文件第二条中“企业委托境外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不得加计扣除”的规定同时废止。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 2018年6月25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 2015-12-29 19:46 来源: 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 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税法)、《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现就落实完善研究开发费用(以下简称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研究开发人员范围 企业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包括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研究人员是指主要从事研究开发项目的专业人员;技术人员是指具有工程技术、自然科学和生命科学中一个或一个以上领域的技术知识和经验,在研究人员指导下参与研发工作的人员;辅助人员是指参与研究开发活动的技工。 企业外聘研发人员是指与本企业签订劳务用工协议(合同)和临时聘用的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 二、研发费用归集 (一)加速折旧费用的归集 企业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时,就已经进行会计处理计算的折旧、费用的部分加计扣除,但不得超过按税法规定计算的金额。 (二)多用途对象费用的归集 企业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和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同时从事或用于非研发活动的,应对其人员活动及仪器设备、无形资产使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相关费用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三)其他相关费用的归集与限额计算 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项研发活动的,应按照不同研发项目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在计算每个项目其他相关费用的限额时应当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其他相关费用限额=《通知》第一条第一项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中的第1项至第5项的费用之和×10%/(1-10%)。 当其他相关费用实际发生数小于限额时,按实际发生数计算税前加计扣除数额;当其他相关费用实际发生数大于限额时,按限额计算税前加计扣除数额。 (四)特殊收入的扣减 企业在计算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时,应扣减已按《通知》规定归集计入研发费用,但在当期取得的研发过程中形成的下脚料、残次品、中间试制品等特殊收入;不足扣减的,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按零计算。 企业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的,研发费用中对应的材料费用不得加计扣除。 (五)财政性资金的处理 企业取得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的财政性资金用于研发活动所形成的费用或无形资产,不得计算加计扣除或摊销。 (六)不允许加计扣除的费用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税主管部门规定不允许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费用和支出项目不得计算加计扣除。 已计入无形资产但不属于《通知》中允许加计扣除研发费用范围的,企业摊销时不得计算加计扣除。 三、委托研发 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开展研发活动发生的费用,可按规定税前扣除;加计扣除时按照研发活动发生费用的80%作为加计扣除基数。委托个人研发的,应凭个人出具的发票等合法有效凭证在税前加计扣除。 企业委托境外研发所发生的费用不得加计扣除,其中受托研发的境外机构是指依照外国和地区(含港澳台)法律成立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受托研发的境外个人是指外籍(含港澳台)个人。 四、不适用加计扣除政策行业的判定 《通知》中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行业的企业,是指以《通知》所列行业业务为主营业务,其研发费用发生当年的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按税法第六条规定计算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余额50%(不含)以上的企业。 五、核算要求 企业应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要求,对研发支出进行会计处理。研发项目立项时应设置研发支出辅助账,由企业留存备查;年末汇总分析填报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并在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的同时随附注一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研发支出辅助账、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可参照本公告所附样式(见附件)编制。 六、申报及备案管理 (一) 企业年度纳税申报时,根据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填报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情况归集表(见附件),在年度纳税申报时随申报表一并报送。 (二)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实行备案管理, 除“备案资料”和“主要留存备查资料” 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外,其他备案管理要求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的规定执行。 (三) 企业应当不迟于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时,向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和研发项目文件完成备案,并将下列资料留存备查: 1.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企业有权部门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2.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研发人员名单; 3.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 4.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和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的费用分配说明(包括工作使用情况记录); 5.集中研发项目研发费决算表、集中研发项目费用分摊明细情况表和实际分享收益比例等资料; 6.“研发支出”辅助账; 7.企业如果已取得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应作为资料留存备查; 8.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七、后续管理与核查 税务机关应加强对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企业的后续管理和监督检查。每年汇算清缴期结束后应开展核查,核查面不得低于享受该优惠企业户数的20%。省级税务机关可根据实际情况制订具体核查办法或工作措施。 八、执行时间 本公告适用于2016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特此公告。 附件:1.自主研发“研发支出”辅助账 2.委托研发“研发支出”辅助账 3.合作研发“研发支出”辅助账 4.集中研发“研发支出”辅助账 5.“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 6.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 国家税务总局 2015年12月29日
是你们自己研发的 对外销售的 那你就可以符合这个政策加计扣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