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撤销权行使期限为: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是,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一)无偿转让财产的;(二)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三)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四)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五)放弃债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二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是,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
如破产企业仅作为担保人为他人债务提供物权担保,担保债权人的债权虽然在破产程序中可以构成别除权,但因破产企业不是主债务人,在担保物价款不足以清偿担保债权额时,余债不得作为破产债权向破产企业要求清偿,只能向原主债务人求偿 老师,首先,我不懂什么是别除权,是不是破产企业为他人提供的物权担保就叫别除权,其次,老师能否画个关系图给我看,我不知道这段话在表达什么
资料:某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严重亏损,无法清偿到期债务,有关债权人向任命法院申请企业破产,经和解整顿后依然无法清偿所欠债务,2021年2月3日,人们法院宣告其破产,并于当日由破产管理人接管该企业。破产管理人处置资产偿还债务的情况如下:(1)应付账款中属于破产法所规定的共益债务100000元;属于破产法所规定的破产费用9000元。(2)破产管理人发现,破产企业在破产宣告日前2个月曾无偿转让一-批设备,根据破产法规定属无效行为,该批设备现已追回,核定破产资产清算净值500000元。(3)债权人会议同意支付有关破产费用如下:破产案件诉讼费10万元,清算期间职工生活费7万元,审计评估费4万元,水电费等5000元,设备设施维护费2万元,以银行存款支付。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做出有关会计分录。
债权在破产申请日前到期,债务人对债权人清偿日,在破产申请日前6个月,且有破产原因的,管理人可以撤销。这里有破产原因是什么概念?是不是明知自己快要破产,提前清偿,叫有破产原因?
2017年7月20日,公司就自己不能支付到期债务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人民法院于2017年七月23日裁定受理甲公司的破产申请,指定了破产管理人,管理人接管甲公司后,对甲公司的资产负债进行清理。2017年7月1日,甲公司提前向债权人乙公司清偿未到期的250万元货款是否有效?为什么?
根据《破产法》规定,破产申请受理后果包括( )。 A.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但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合同,管理人有权决定解除 B.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 C.债务人的债务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 D.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债务人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 E.有关债务人财产的执行程序应当中止 正确答案 : A,C,D,E 【知识点】破产申请受理的法律后果 答案解析 : 选项B:这里基于严谨性考虑,考虑但书的情况,认为选项B不对。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但是,债务人以其财产向债权人提供物权担保的,其在担保物市场价值内向债权人所作的债务清偿,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问题:B选项,可以理解物的担保有优先受偿权么?
当年内的劳务费用 暂估如何做账
老师你好!未分配利润是800,股权转让50%400万元,可以按200转让价格,有标准转让价格吗?可以按90%转让,这样360万元,差额40*0.20=8万元,这样不是更好吗?问转让价格有标准吗?
业务部门发生的费用,比如办公室租金、配的公车加油费折旧费都计入销售费用合理吗
老师,请问一下,公司现在欠税,是公司名义上的法人代表承担一切法律后果吗?公司实际的法人不是这个人
法人的电子税务局上有企业信息,是否已经税务登记了
老师,您好!请教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前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9号)规定,如果小规模纳税人期间未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未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简易计算应纳税额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可以在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抵扣进项税额。那么,如果当时没有做进项税额价税分离处理,现在是一般纳税人了,账务如何调整呢? 谢谢老师指导!
24000*8如何理解 请老师解答
朴老师:从转了2手的代账公司手中把账要回来自己做,是否需要把这2个公司所有的账都要核查一遍,需要注意哪些细节,需要有哪些衔接工作啊?感谢指教
收入确认,报关的以FOB出口日期确认收入,快递形式,没有报关的,以什么时间确认收入(跨境电商)
请问下面写了2025年不适用,请问是哪一条不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