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二)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存货按实际成本进行日常核算,2019年12月初“应收账款”科目借方余额800000元(各明细科目无贷方余额),“应收票据”科目借方余额300000元,“坏账准备——应收账款”科目贷方余额80000元。发2019年12月2甲公司发生如下经济业务:日,(1)10日,采用委托收款方式向乙公司销售一批商品,发出的商品满足收人确认条件,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500000元,增值税品,税额为65000元;用银行存款为乙公司垫付运费40000元,增值税税代额为3600元,上述全部款项至月末尚未收到。收(2)18日,购人一批原材料,取得并经税务机关认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270000元,增值税税额为35100元,材料验收人库。甲公司背书转让面值300000元,不带息的银行承兑汇票结算购料款,不足部分以银行存款补付。备确认为坏账并予以核销。5十(4)31日,经评估计算,甲公司“坏账准备—应收账款”科目应保持的立贷方余额为1024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