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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集团内单位之间无偿借贷免增值税,执行期间,现在是否还在有效期内?

2023-05-19 23:08
答疑老师

齐红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财税讲师

免费咨询老师(3分钟内极速解答)
2023-05-19 23:09

同学您好,你好,可以执行的, 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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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账用户8740 追问 2023-05-19 23:10

是哪份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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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红老师 解答 2023-05-19 23:10

同学您好,2016年国税发36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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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账用户8740 追问 2023-05-19 23:11

36号文有规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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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账用户8740 追问 2023-05-19 23:11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号) 三、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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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红老师 解答 2023-05-19 23:14

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免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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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账用户8740 追问 2023-05-19 23:15

36号文有这条规定,哪是第几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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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红老师 解答 2023-05-19 23:25

您找到了更为准确的是后来明确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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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账用户8740 追问 2023-05-19 23:26

哪份文件只到2020年12月月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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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红老师 解答 2023-05-19 23:34

同学您好,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1年第6号)规定,《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执行期限已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根据上述文件规定,自2019年2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因此,你集团公司总部向下属分公司无偿拆借资金,可按上述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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