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学你好,不是的,如果有利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如下: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23-1-9 打印本页 字体: 【大】 【中】 【小】 现将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公告如下: 一、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二、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三、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允许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税额。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二)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三)纳税人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其他有关事项,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四、按照本公告规定,应予减免的增值税,在本公告下发前已征收的,可抵减纳税人以后纳税期应缴纳税款或予以退还。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3年1月9日
老师您好,国家税收优惠政策里是不是有个针对个体户(季度开票金额不超过45万)的优惠,成本不需要进项发票的
老师您那有个体工商户2022年第二季度暂缓缴纳经营所得税优惠政策吗?麻烦发下谢谢
老师,个体户开发票不超过季度30万,什么税也不交吗?优惠政策麻烦您发一下,谢谢
老师,小规模纳税人开具5个点不动产租赁普通发票,适用季度30万优惠政策吗,谢谢
老师个体工商户开了房租租赁发票的,税率5,一个季度超过30万了,增值税按照多少交呢?有优惠政策吗?
老师好,老板开个KTV,是成立小规模,还是个体户,那个税收政策优惠。
老师,我们的体检费用打给的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应该开什么类型的发票的,因为体检中心给保险公司发票了,保险公司应该给我们开的啥明细的发票呢
财管高低点法第几章的
位于市区的某旅游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4年10月经营业务如下: (1)随着免签范围的扩大,文旅市场火爆,企业当月取得旅游费收入共计680万元,其中向境外旅游公司支付境外旅游费63.6万元,向境内其他单位支付旅游交通费60万元,住宿费24万元,门票费21万元,签证费1.8万元。支付本单位导游餐饮住宿费共计2.2万元,旅游公司选择按照扣除支付给其他单位相关费用后的余额为计税销售额,并开具普通发票。计算销项税额差额后不应该是5%,为啥是6%?
我们是一个联合社,联合社是村里面几个合作社需国家管护项目统一由联合社申请,合作社社需开票个联合社,联合社把相应发票提供给政府相应取得本次补助资金, 后面联合社就要资金分配到各个合作社进行完成本次项目。联合社和合作社应如何做账
付房租给房东,房东不开票,我们可以从公户给吗,有收据的
老师,我们公司是餐饮公司提供早午餐餐食服务的,成本核算用不用分开核算还是都统一核算?现在知道总食材费用和早餐用餐多少人午餐用餐多少人?用分早餐核算成本和午餐核算成本吗
老师您好,由公司100控股新公司,注册时受益人人填谁啊
计提是什么意思?怎么做账?
现在社会上失业率很高吗?
老师麻烦再发一下所得税优惠政策,谢谢
同学你好,具体如下: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分享:【 大 中 小】 发布时间: 2023-03-27 来源:税务局 浏览次数 责任编辑:税务局 【关闭窗口】 为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现将有关税收政策公告如下: 一、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本公告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四、本公告执行期限为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3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