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学您好,改了小规模月10万元(季报的30万元)以下(含本数)免增值税;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2023-05-27 12:20老师,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超过10万,季度不超过30万,还免增值税吗
老师,小规模纳税人按季度申报,每月销售额不超过15万,每季度销售额低于45万,是不是免交增值税?
老师,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超过15万,季度没有超过45万,可以免征增值税吗?
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5万元,免征增值税对吗。小规模纳税人季度不超过45万还是35万免税
请问小规模纳税人季度销售额超过45万,也是免增值税的吗?
以银行存款预付下个季度的租金是权责发生制吗
银行承兑尚未支付600000元年贴现率是百分之九的汇票金额每天计收的利息
某公司出售一幢旧厂房,原值为550000元,累计折旧为100000元,转账支付清理费用10000元.取得出售收入490000元存人银行。收支费用均获得或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且金额均不含税,计算应缴纳的增值税(5%)和契税(0.3%)并做出相应账务处理。
3.利达公司某项目建设期为一年,在建设起点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共150万元,建设期资本化利息10万元,建设期期末垫支流动资金30万元。项目使用寿命为5年,期满净残值为10万元,同时收回全部流动资金,使用直线法计提折旧。项目投产后,每年可获营业收入200万元,付现成本50万元,同时经营期每年支付借款利息20万元。假定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资本成本率为10%。要求:(1)计算项目投资计算期内各年现金净流量。(2)计算该项目的净现值、净现值率、现值指数和投资回收期,并评价项目的可行性。
为生产A产品领用甲材料7000千克,乙材料3000千克,丙材料800千克,为生产B产品领用乙材料5000千克,丙材料3600千克,丁材料10000千克,甲、乙、丙、丁材料单位成本分别为20元、60元、50元、15元、原始凭证:No
1、购买原材料一批,价款128万元,增值税率13%,运杂费5000元,材料已验收入库。开支票50万元,银行承兑汇票20万元,抵预付账款10万元,其余尚欠。的会计分录
某小规模纳税人企业(小微企业,增值税未达起征点)采购商品不含税价款10000元,实际支付11300元。按不含税价格15000元销售,开具昔通发票。要求:计算应交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印花税、企业所得税
1、公司为增值稅一般纳税人企业,购进甲商品一批,113000元,当月全部销售出甲商品,开具客户发票总金额124300元。2、同时对公司此销售商品提供技术服务,取得技术服务收入,价税合计21200元。3、该公司业务人员为此项业务出差,乘坐高铁,产生其名字往返高铁交通费面额金额800元。4、该企业享受进项税加计抵减政策时符合四项服务加计扣除政策。请核算出该企业本月实际应交增值税,,请列示实际交纳此增值税会计分录。
收到投资者投资500000元、其中固定资产380000元。无形资产120000元。主要经济业务核算
请问公司签了一个设备买卖协议,合同价款分别列式了设备款和运输费用,销方开票的时候可以合并开具一张项目为设备的发票吗,也就是不单独列式运费。
新政: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23-1-9 打印本页 字体: 【大】 【中】 【小】 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号,以下简称1号公告)的规定,现将有关征管事项公告如下: 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二、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1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 《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中的“免税销售额”相关栏次,填写差额后的销售额。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所称的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四、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适用1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的,纳税人可就该笔销售收入选择放弃免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五、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适用1号公告第二条规定的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应按照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纳税人可就该笔销售收入选择放弃减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六、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2年12月31日前并已开具增值税发票,如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应开具对应征收率红字发票或免税红字发票;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应开具对应征收率红字发票或免税红字发票,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七、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的销售额等项目应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或者“未达起征点销售额”相关栏次;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销售额应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相应栏次,对应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按销售额的2%计算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减税项目相应栏次。 八、按固定期限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选择以1个月或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 九、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的,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十、小规模纳税人中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销售不动产,应按其纳税期、本公告第九条以及其他现行政策规定确定是否预缴增值税;其他个人销售不动产,继续按照现行规定征免增值税。 十一、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39号)、1号公告规定的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应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5%加计抵减政策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提交《适用5%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见附件1);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87号)、1号公告规定的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应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10%加计抵减政策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提交《适用10%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见附件2)。 十二、纳税人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其他征管事项,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31号)第二条等有关规定执行。 十三、纳税人按照1号公告第四条规定申请办理抵减或退还已缴纳税款,如果已经向购买方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先将增值税专用发票追回。 十四、本公告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2019年第14号)第八条及附件《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2019年第33号)第一条及附件《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5号)第一条至第五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21年第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等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2年第6号)第一、二、三条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1.适用5%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 2.适用10%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 国家税务总局 2023年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