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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涪城有限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生产和销售产品G,该产品适用增值税税率为13%,产品G每件产品的含税价格为1000元,其中,含包装物价值80元。2021年9月,企业一共销售产品G10000件,当期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为0元。按照以下两种方式进行处理:一、包装物随产品G作价销售,并分别计算包装物的销售额和产品G的销售额。二、 包装物先以收取押金的方式入账,一年后再转入其他业务收入。请从税收筹划的角度说明 哪种处理方式好,为什么?(请以数据

2023-06-09 17:58
答疑老师

齐红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财税讲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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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6-09 18:05

同学, 你好,就算当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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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学你好 稍等我看看
2023-06-12
从税收筹划的角度来看,第二种处理方式更好。首先,按照第一种处理方式,包装物的销售额为80元/件 * 10000件 = 800000元,产品G的销售额为(1000元/件 - 80元) * 10000件 = 9200000元。因此,企业需要缴纳的增值税为:增值税 = (800000 %2B 9200000) * 13% = 114600元而按照第二种处理方式,包装物先以收取押金的方式入账,一年后再转入其他业务收入。假设一年后包装物的销售额为x元,则企业需要缴纳的增值税为:增值税 = (9200000 %2B x) * 13%由于企业无法确定包装物一年后的销售额,因此无法准确计算需要缴纳的增值税。但是,如果我们假设包装物一年后的销售额高于当前的销售额,那么企业可以享受到更多的抵扣优惠,最终需要缴纳的增值税也会更少。 另外,第二种处理方式还可以避免包装物的价值波动对销售价格的影响。如果采用第一种处理方式,当包装物的价格上涨时,产品的销售价格也会相应上涨,导致企业的利润下降。而采用第二种处理方式,包装物的价格变化不会直接影响产品的销售价格,从而保持了企业的稳定利润。综上所述,从税收筹划的角度来看,第二种处理方式更好
2023-06-16
同学你好 稍等我看看 发票考虑吗
2023-06-14
您好,请问题目是在哪里呢
2023-06-10
同学, 你好,就算当中。
2023-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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