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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是分不清楚混合和兼营,有好的分辨方法吗老师

真是分不清楚混合和兼营,有好的分辨方法吗老师
真是分不清楚混合和兼营,有好的分辨方法吗老师
2023-08-04 20:08
答疑老师

齐红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财税讲师

免费咨询老师(3分钟内极速解答)
2023-08-04 20:14

您好,混合销售的本质是一项纳税行为(分不开的);而兼营行为的本质是多项应税行为; 混合销售是指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货物又涉及服务,销售货物与提供服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和内在联系;而兼营行为的本质是多项应税行为。各行为之间相互独立,不存在因果关系和内在联系。 但有一个例外 自2017年5月起,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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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账用户8870 追问 2023-08-04 20:24

那您看图一的BC感觉是一个意思,C是兼营是因为2017年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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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红老师 解答 2023-08-04 20:27

您好,C是兼营是因为2017年的规定,是的,这是一个特殊规定 B我是这么理解,不来吃饭的话不会单独去饭店买饮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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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账用户8870 追问 2023-08-04 21:02

那老师再看看这个和图片二的答案矛盾啊,销售汽车并提供装饰到底是不是混合销售呢

那老师再看看这个和图片二的答案矛盾啊,销售汽车并提供装饰到底是不是混合销售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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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红老师 解答 2023-08-04 21:12

您好,这个和图片二 有一个明显的区别 :其他汽车,都不是一个汽车了,当然不是混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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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混合销售的本质是一项纳税行为(分不开的);而兼营行为的本质是多项应税行为; 混合销售是指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货物又涉及服务,销售货物与提供服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和内在联系;而兼营行为的本质是多项应税行为。各行为之间相互独立,不存在因果关系和内在联系。 但有一个例外 自2017年5月起,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
2023-08-04
作者:美亚 链接:https://www.zhihu.com/question/19984420/answer/1856364070 来源:知乎 著作权归作者所有。商业转载请联系作者获得授权,非商业转载请注明出处。 如果只是为了区分这两者,可以从概念出发,抓住关键区分点:简单来说,兼营:公司的经营业务涉及到以下两类及以上的业务即属于兼营:销售货物 2. 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3. 提供服务 4. 销售无形资产 5. 销售不动产关键点:经营业务,以上五种任意组合混合销售: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则为混合销售;“货物”指有形资产,“服务”主要是指交通,建筑,金融服务等。关键点:同时发生在一项销售行为,只能是“有形货物+服务”的组合,且两者有高度关联。综上概念,不难看出,区分两者的判断关键点是1.对于混合销售,该销售行为必须是一项行为,这是与兼营行为相区别的标志。2.兼营可以是5类业务的任意组合;而混合销售则只能是“有形货物+服务”的组合,例如涉及到销售无形资产则不算混合销售。拓展一下:如果是后续的税务处理,则抓住以下两点兼营:应按不同应税行为的税率分开核算,无法区分则从高税率。混合销售:应以企业的主营项目的性质适用增值税率。但仍存在以下特殊情况需特殊考虑:1. 建筑企业销售活动板房、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应当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2. 销售自产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应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3%)。
2022-11-13
你好 混合销售是一项纳税行为。兼营是服务与销售并存,俩项行为
2021-02-15
1.混合销售: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货物又涉及服务,是为了完成同一经济业务发生的,两者在业务链上属于一条龙服务,存在从属关系或者因果关系一项销售行为涉及的两个应税项目是否属于同一主题 这两个应税项目是否为同一客体服务 这两个应税项目之间有无从属关系或因果关系这两个应税项目是否属于增值税的两个应税范围从事货物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2.兼营 兼营:纳税人的经营范围包括销售货物和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又包括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使用不同税率的,应当分别核算使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2020-08-16
    什么是兼营呢?这个其实比较好理解,比如我们去移动大厅交话费,同时它还卖手机。也就是说,公司从事两种不同的业务,彼此之间是没有任何关系的,这就是兼营。   兼营怎么缴税呢?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三条的规定,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项目,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比如这个移动大厅,原本话费是按照6%缴税,卖手机是按照13%缴税,如果它自己不能核算清楚,那就全部按照13%来缴税。   混合销售   什么是混合销售呢?按照财税(2016)36号第四十条: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这个概念该如何理解呢?关键点有两个:   第一:必须是一项销售行为;   第二:这项行为是“货物%2B服务”的模式。货物是指有形动产,“服务”是指交通运输服务、建筑服务、金融保险服务、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等,也就是属于原先营业税的那些税目。   比如你去商场买了个电视,商店负责送货上门。这里,商场既提供了销售电器的行为,又提供了送货上门这种物流辅助服务。这里,不论这个服务是收费还是免费,但这确实是一项销售行为,涉及到了“货物%2B服务”。所以它是一项混合销售行为。   这里特别注意,没有“货物%2B销售不动产”,没有“货物%2B销售无形资产”,也没有“货物%2B劳务”这些形式。   判断混合销售行为需要把握住的原则是,货物和服务是有内在关联性的,因为你买电器了,我才提供送货的服务,这就是一项销售行为。如果商场就有一个送货门市部,无论是否在本商场买货,只要出运费,都提供送货服务,这种情况就是兼营行为了。   另外,我们还要体会一下,货物和服务之间其实是有一个从属关系的,一个是红花一个是绿叶,绿叶的存在是为了衬托红花的绚丽。   我们再举一个例子,如果我办了个培训班,给大家讲增值税,一个人收998元,这个培训费属于“生活服务“中的文化体育业,但同时,我把我的讲义装订成册,在培训中发给大家,这又包含了一种销售货物行为,这项业务实际上就是“生活服务%2B货物销售“的混合销售行为,而且发讲义是为了让培训的效果更好。   如果我在培训班外面设置了现场卖书的摊位,培训的人路过的时候看到会买。讲课和卖书之间没有什么内在的关联性,是一种经营互补,这就是一种兼营行为。   混合销售如何缴税呢?   规范说法:“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通俗说法:也就是如果你以卖货为主,就按销售货物缴增值税,如果你以提供服务为主,就按服务业缴增值税。   简单说法:就是按照主业缴税。
2020-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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