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一般纳税人单位,购进农产品取得自产自销苗木发票,进项税额是可以抵扣的

A公司系甲地某电子产品销售公司,B公司系乙地某电子设备制造公司。.2005年年,A、B签订《电动自行车专用蓄电池合作协议》,约定由B公司向A公司提供指定规格型号的电动自行车专用蓄电池。《合作协议》签订后,A公司以传真《销售合同书》的形式向B公司发出订货需求,B公司按需求组织发货。上述交易活动开始一个月左右,A公司便不断收到其客户(A公司客户主要是甲地的一些电动自行车厂)投诉,反映其提供的蓄电池装配到电动自行车上后普遍存在行驶一段路程即断电的现象。。电动自行车厂检查后发现这些电池均不同程度的存在放电不足的质量问题,并且上述问题无法通过修复方式解决。A公司只得对客户返回的问题电池进行了更换,但更换后的电池发现问题依1旧。A公司遂意识到可能是B公司生产的电池存在整体质量缺陷,遂通过传真方式告知B公司,要求其协助处理。B公司也先后两次派出工作人员至A公司处调查了解情况。双方也曾达成口头协议,同意由A公司暂时从其他公司处购买同样规格型号的蓄电池对客户进行更换的售后服务。但最终B公司不同意承担A公司购买其他型号电池的费用代表A写起诉书
公司收到对方农民合作社开具的自产自销苗木发票,现合作社不能提供免税证明,并且土地流转合同是法人跟村里边签的,那公司收到发票能抵扣吗?
甲公司为一家制造企业,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3%,商品销售和提供服务均为主业且全部符合收入确认条件,销售成本月末一次结转,M产品的单位成本为80元。2019年7月该公司发生下列业务:(1)1日,向乙公司销售M产品8000件,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80万元,增值税税额为10.4万元。商品当日已发出,并且控制权已转移,甲公司上月已预收乙公司30万货款,余款于当日收讫并存人银行。(2)3日,与丙公司签订一份服务合同,期限为9个月,合同总收人225万元(不含增值税),已预收135万元,甲公司能够合理估计履约进度,履约进度按照已发生成本占估计总成本的比例确定。截至7月31日已发生成本32万元,预计完成该合同义务还将发生成本128万元。(3)5日,采用托收承付方式向丁公司销售M产品7500件,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75万元,增值税税额为9.75万元,上述款项尚未收到,无其他收款条件。(4)6日,按照与戌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以短期租赁方式将上月初取得的一台拟自用的生产设备出租给戌公司。计提折旧,未计提减值准备。要求:根据上述资料,不考虑其他因素
甲公司为一家制造企业,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3%,商品销售和提供服务均为主业且全部符合收入确认条件,销售成本月末一次结转,M产品的单位成本为80元。2019年7月该公司发生下列业务:(1)1日,向乙公司销售M产品8000件,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80万元,增值税税额为10.4万元。商品当日已发出,并且控制权已转移,甲公司上月已预收乙公司30万货款,余款于当日收讫并存人银行。(2)3日,与丙公司签订一份服务合同,期限为9个月,合同总收人225万元(不含增值税),已预收135万元,甲公司能够合理估计履约进度,履约进度按照已发生成本占估计总成本的比例确定。截至7月31日已发生成本32万元,预计完成该合同义务还将发生成本128万元。(3)5日,采用托收承付方式向丁公司销售M产品7500件,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75万元,增值税税额为9.75万元,上述款项尚未收到,无其他收款条件。(4)6日,按照与戌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以短期租赁方式将上月初取得的一台拟自用的生产设备出租给戌公司。计提折旧,未计提减值准备。要求:根据上述资料,不考虑其他因素,做出账务处理
你好,我原本办了:个体工商户(有店名,有对公帐户,经营范围是广告制作类),今年我一季度开普票27万(按照国家政策一季不超30万是免税)、我家里种的柑橘卖给农业公司,当时农业公司和我个人名(邓丽)签 了购销合同9.6万,我提供了身份证,钱付到了我个人私人帐户上了。而后农业公司自己给自己开具了收购票9.6万(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现在税务系统监控出我一季度营收超30万,需要补缴纳27万这部份的税收。我想了解,——我是有个体工商户,且是有营业执照注册名(匠人制艺),经营范围是广告类,且有对公帐户。那么这种以我个人名签的合同,我个人私户收的钱,且对方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自已开的“收购票”的这种情况,税务部门把这“收购票”算在我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收入上,这合理吗?
那这种情况能抵扣吗?
请仔细看我回复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