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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市某生产企业为一般纳税人,税率13%,取得合法凭证均已认证相符,2020年8月发生如下业务:(1)销售产品给某商场:收取货款,并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取得的不含税销售额80万元,(2)销售乙产品,收取货款,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含税销售额29万元;(3)将试制的一批应税新产品用于本企业基建工程,成本价为10万元,成本利润率为10%,该产品无同类产品市场销售价格。(4)2018年3月份购进固定资产使用的小轿车1辆,销售额11.6万元,该车原值9万元,已提折旧5000元。(5)从农业生产者购进免税农产品一批,支付收购价20万元,支付给运输单位的运费5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当月中旬将购进农产品的20%用于本企业职工福利。(6)购进货物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支付的货款80万元,进项税额12.8万元,另付购货的运输费用6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根据以上资料,编制会计分录并计算2020年8月该企业应缴纳的增值税额。

2023-10-10 1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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