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同学,参考如下

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被投资单位固定资产存在评估增值时,被投资单位调整后的净利润=账面净利润-(资产公允价值一资产账面价值)/尚可使用年限×当期折旧月数/12 是不是可以理解为净利润-固定资产虚增部分的折旧费? 可是固定资产虚增的部分不是得先扣减,然后加上多扣减的折旧费吗?也就是我的理解是净利润-增值的金额+当年度固定资产折旧费用
请问权益法核算长投时,投资方确认损益时,为什么顺流交易未实现部分要算作投资收益呢?就是说这部分为何不是被减掉的利润而是加上的利润呢?如何理解
合营或联营企业中,调整被投资单位的净利润时,被投资单位向投资单位出售产品所得的利润需要从被投资单位的净利润中扣除。这个好理解。但是投资单位向被投资单位出售产品所得的利润,也需要从被投资单位的净利润中扣除?这是为什么?这部分利润不是应该在投资单位的账上吗?为什么要从被投资单位的净利润中扣除?
长期股权投资那里的投资企业与联营企业、合营企业的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对净利润的调整,为什么顺流交易也要调整联营、合营企业的账面净利润,这个净利润明明是在投资方,为什么要调整被投资方的呢? 然后合并报表那里,为什么也要抵消?为什么抵消的却是主营业务收入*对联营企业的持股比例呢?
老师好, 长期股权投资里,顺流交易为什么不是调整投资方的净利润,而是调整被投资方的净利润呢?这个虚增的收益在投资方账上,又不在被投资方的账上
回复内容呢?
顺流交易,是投资方把货物卖给被投资方,投资方形成内部收益,销售的商品有一部分是销售给持股方自己的。 如果联营企业未完全出售给第三方,相当于多确认销售收益,同时联营企业的资产账面价值虚高
投资方多确认了收益,为什么不是调整投资方的利润,而要调整被投资方的利润?被投资方利润又没有虚增
举个例子, 投资企业持有联营企业30% 股份,某日,投资企业向联营企业销售产品价款100万,成本为80万,联营企业取得产品确认为存货,以备出售。 这种情况下,投资企业出售的存货有30%是出售给自己,左手倒右手,确认销售损益20(100-80)万中,有6万(20×30%)是不存在的。也就意味着联营企业的存货中有6万是虚增的,在调整长期股权投资(代表持有联营企业的资产负债净额)账面价值时必须把这部分剔除出去
甲持有乙公司80%股权,控制乙公司,在,编制合并报表时,抵消权益,为什么要抵消乙公司的全部所有者权益,而不是仅抵消80%部分呢?原理是什么,怎么理解?
同学,您好,参考答案如下
因为甲持有80%乙公司,此时对于拥有控制权,在个别表中,应采用成本法核算
我的问题是合并报表抵消分录时,为什么不是按照80%的权益抵我的问题是合并报表抵消分录时,为什么不是按照80%的比例抵消,而是抵消子公司全部的所有者权益
同学,您在仔细看理解一下,图片中抵消的原因,这是准则这么规定的, 80%是抵消长期股权投资,剩余的20%抵消后在合并报表中抵消分录贷方:少数股东权益
我知道你的文字意思。 我的意思是为什么抵消权益不可以如下:借:乙公司权益*80% 贷:长投 而要把乙公司的权益全部抵消 借:乙公司权益 贷:长投 少数股东权益
准则要这样规定,是出于整体考量, 要纳入合并报表,否则不抵消,合并报表中多出20%所有者权益,准则不允许这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