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案选项C和E正确。 A选项中,甲向乙设定抵押权时,两者属于意定抵押,需要进行公示才能产生对抗效力,公示的方式就是进行抵押登记。所以,乙对“103号珠宝”的抵押权只有完成抵押登记时才能设立,故A选项错误。 B选项中,乙作为抵押权人,丙作为买受人,两者属于不同的法律关系,乙不能直接向丙主张行使抵押权,故B选项错误。 C选项中,丙购买“103号珠宝”时,属于善意取得。善意取得制度要求买受人主观上善意且无重大过失,且已经完成公示(即不动产已经登记、动产已经交付)。在此题中,丙购买珠宝时并不知道该珠宝已经抵押的事实,属于善意且无重大过失,同时完成了公示(即已经登记),因此丙可以善意取得该珠宝的所有权,乙的抵押权不能对抗丙,故C选项正确。 D选项中,乙对“103号珠宝”的抵押权应该在签订书面抵押合同即5月5日时设立,而不是在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故D选项错误。 E选项中,乙对“103号珠宝”的抵押权自5月5日设立时即可对抗善意第三人(此处善意第三人指丙),故E选项正确。 “善意条件”和“善意取得制度”不是同一个概念。善意条件通常指的是买受人不知道标的物存在某种瑕疵(如权利瑕疵或物的瑕疵)且无重大过失。而善意取得制度是指无权处分人处分他人财产时,第三人不知道且无重大过失的情况下取得所有权或他物权。简单来说,善意条件是善意取得制度的前提之一。

5月5日,珠宝经销商甲向乙借款5万元,借期2个月,以其店内价值6万元的“海蓝之密珠宝”为乙设定抵押权,并于同日签订书面抵押合同。5月10日办理了抵押登记。6月5日,丙到甲的店铺选购珠宝,看中“海蓝之密珠宝”,并以6万元的价格购得。7月5日,因甲拒绝偿还借款,乙遂向丙主张行使抵押权,被丙拒绝。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下列关于乙之抵押权设立及效力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 A.乙对“海蓝之密珠宝”的抵押权于5月10日完成抵押登记时设立 B.乙可基于物权的追及效力向丙主张行使对“海蓝之密珠宝”的抵押权 C.乙对“海蓝之密珠宝”的抵押权不能对抗丙 D.乙对“海蓝之密珠宝”的抵押权于5月5日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 E.乙对“海蓝之密珠宝”的抵押权自5月10日起可以对抗善意第三人 正确答案 : C,D,E C选项丙是正常经营活动中的买受人,为什么不能理解他是善意第三人呢?
5月5日,珠宝经销商甲向乙借款5万元,借期2个月,以其店内价值6万元的“103号珠宝”为乙设定抵押权,并于同日签订书面抵押合同。5月10日办理了抵押登记。6月5日,丙到甲的店铺选购珠宝,看中“103号珠宝”,并以6万元的价格购得。7月5日,因甲拒绝偿还借款,乙遂向丙主张行使抵押权,被丙拒绝。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下列关于乙之抵押权设立及效力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 A.乙对“103号珠宝”的抵押权于5月10日完成抵押登记时设立 B.乙可基于物权的追及效力向丙主张行使对“103号珠宝”的抵押权 C.乙对“103号珠宝”的抵押权不能对抗丙 D.乙对“103号珠宝”的抵押权于5月5日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 E.乙对“103号珠宝”的抵押权自5月5日起可以对抗善意第三人 解题思路中说丙购买珠宝时符合善意条件,想问一下善意条件和善意取得制度是一个概念吗?
3月6日,甲向乙借款10万元,借款3个月,以其自有轿车1辆为乙设立抵押权,双方签订抵押合同。3月16日完成抵押登记,且双方约定抵押期间甲不得将轿车让与他人。4月5日,甲将该轿车卖给丙并完成交付。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下列关于甲丙间买卖合同效力及轿车物权变动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 A.因甲乙约定“抵押期间甲不得将轿车让与他人”,故丙不能取得轿车所有权 B.4月5日,丙受让取得轿车所有权 C.3月16日,乙对轿车的抵押权设立 D.甲丙间买卖合同因违反“抵押期间甲不得将轿车让与他人”约定而无效 正确答案 : B 【知识点】抵押权的效力 关于善意取得,此题目的丙是不是不是善意取得啊 ,因为甲虽然设立了抵押权,但是还是有权处分这个资产的是吗?但是有合同设立的时候说不可以转让,所以我想知道这个甲到底有没有权处分呀
4月1日,甲向乙借款20万元,借期2个月,以市场价6万元的二手车和价值20万元的古玩为乙设定抵押权,并于同日签订书面抵押合同。4月10日办理了二手车抵押登记。5月5日,丙到甲处作客,看中甲的二手车和古玩,并以26万元购得(甲未告知丙抵押事宜,并均交付于丙)。6月2日,因甲拒绝偿还乙借款,乙遂向丙主张行使抵押权,被丙拒绝。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A.乙对古玩的抵押权未登记,故没有设立 B.乙对二手车的抵押权,于4月10日设立 C.乙对二手车的抵押权不能对抗丙 D.乙对古玩的抵押权能对抗丙 E.上述选项均错 正确答案 : E 【知识点】抵押权的设立 问题:所有的动产抵押登记的话都可以对抗吗?特殊动产抵押,船舶、航空器以及机动车登记对抗,那么其他动产呢,
3月6日,甲向乙借款10万元,借期3个月,以其自有轿车1辆为乙设立抵押权,双方签订抵押合同。3月16日完成抵押登记,且双方约定抵押期间甲不得将轿车让与他人。4月5日,甲将该轿车卖给丙并完成交付。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下列关于甲丙间买卖合同效力及轿车物权变动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 A.因甲乙约定“抵押期间甲不得将轿车让与他人”,故丙不能取得轿车所有权 B.4月5日,丙受让取得轿车所有权 C.3月16日,乙对轿车的抵押权设立 D.甲丙间买卖合同因违反“抵押期间甲不得将轿车让与他人”约定而无效 正确答案 : B 【知识点】抵押权 问题:B选项,船舶,车辆等特殊动产登记生效是买卖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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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题思路 : 本题中丙购买该珠宝时符合善意的条件,因此选项B中乙无法追及行使该珠宝的抵押权。但是本题还属于一种特殊情形,即本题中的丙属于“正常经常活动中的买受人”,因此应当适用特殊的规定“以动产抵押的,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经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 即使乙的抵押权已经登记,依然无法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的买受人丙。
解题思路中说丙购买珠宝时符合善意条件,想问一下善意条件和善意取得制度是一个概念吗? 善意取得制度的三要件:无权处分+受让人是善意+支付合理对价并交付或者登记,该题中甲虽然对珠宝进行了抵押,但还是有权处分的吧?所以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这样理解对吗?
善意条件和善意取得制度是不同的概念。 善意取得制度,是指无权处分人将其财物(动产或不动产)转让给第三人,如第三人为善意且无重大过失,则可以取得该物的所有权,否则不能善意取得。 善意条件是指受让人在受让动产或不动产时不知道或不应知道转让人无权处分该财产的事实。 在你的问题中,丙购买珠宝时是否符合善意条件,需要考虑丙是否知道甲对珠宝进行了抵押的事实。如果丙不知道或不应知道这个事实,那么丙就符合善意条件。如果丙知道或应当知道这个事实,那么丙就不符合善意条件。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即使甲对珠宝进行了抵押,但并不影响甲对该珠宝的所有权。因此,在甲将珠宝出售给丙时,如果丙符合善意条件且支付了合理对价并完成了交付或登记手续,那么丙就可以取得该珠宝的所有权。但如果丙知道或应当知道甲无权处分该珠宝的事实,那么丙就不能善意取得该珠宝的所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