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混同,即债权人与债务人合为一体,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但婚姻关系的当事人是两个具有独立人格的平等主体,只有在他们意思表示一致的基础上才能组成具有特殊身份关系的共同体,对外该婚姻共同体具有整体的性质,对内夫妻双方并不因为婚姻关系的建立而丧失独立的法律人格,因而夫妻双方在婚前的债权债务不因结婚而混同,甲和乙的债权债务在婚后仍然存在。但甲娶了乙表示放弃剩余的债券,所以债权消灭的原因是放弃债权,而不是混同消灭。

用专业术语表达,乱接乱答得差评,@朴老师不要接 下列关于债的消灭,说法正确的有( )。 A.甲清偿了对乙的债务,甲乙之间该笔债权债务消灭 B.甲乙互负债务,但标的物种类不相同的,不得抵销 C.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诉讼时效内不行使而消灭 D.甲欠乙100万,偿还80万后,乙放弃剩余的20万,甲乙之间该笔债权债务因免除消灭 E.甲欠乙100万,偿还80万后,甲娶了乙并表示放弃剩余的20万,甲乙之间该笔债权债务因混同消灭 【答案】AD 问题:1,。夫妻未做特别约定的,债权债务不因结婚而混同,但是E选项乙明确表示放弃剩余的20万债权,这个不就是因为特别约定而混同嘛,为什么E不选?2.E债权消灭的原因是放弃债权嘛?
@朴老师不要接了 甲乙因交通事故致行人丙受伤,须连带赔偿丙医药费6万元。后丙了解到乙家庭生活困难,遂免除了乙的赔偿债务。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A.丙仍有权请求甲或乙支付3万元 B.丙仍有权请求甲和乙共支付3万元 C.乙支付6万元后,有权向甲追偿3万元 D.甲支付6万元后,有权向乙追偿3万元 E.甲只须向丙赔偿3万元医药费 正确答案 : A,B,C,E 【知识点】债的分类 答案解析 : 连带债务人之间的份额难以确定的,视为份额相同。部分连带债务人的债务被债权人免除的,在该连带债务人应当承担的份额范围内,其他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务消灭。 问:选项E 甲赔付丙三万以后,没有权利向乙追偿1.5万元么?剩余的三万,甲乙不是有连带责任么?
因急需用钱,甲将一件珍藏品以30万元价格卖给乙,后乙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甲遂将该藏品提存。下列关于提存效力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 A.若提存期间藏品意外损坏灭失,则乙仍应支付30万元价款 B.乙无论是否付清价款,均有权自提存机关处领取提存的藏品 C.在乙领取提存的藏品之前,藏品的所有权归甲 D.自提存之日起,甲乙双方对待给付义务均已消灭 正确答案 : A 【知识点】提存 答案解析 : (2)选项C:提存成立的,视为债务人在其提存范围内已经交付标的物。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本题中,自甲提存成立时起,乙取得该藏品所有权。 问题:不明白选项C,哪里错了?麻烦老师仔细讲一下,谢谢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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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1,。夫妻未做特别约定的,债权债务不因结婚而混同,但是E选项乙明确表示放弃剩余的20万债权,这个不就是因为特别约定而混同嘛,为什么E不选?2.E债权消灭的原因是放弃债权嘛?
标出题号,1,2
1所谓混同,即债权人与债务人合为一体,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但婚姻关系的当事人是两个具有独立人格的平等主体,只有在他们意思表示一致的基础上才能组成具有特殊身份关系的共同体,对外该婚姻共同体具有整体的性质,对内夫妻双方并不因为婚姻关系的建立而丧失独立的法律人格,因而夫妻双方在婚前的债权债务不因结婚而混同,甲和乙的债权债务在婚后仍然存在。但甲娶了乙表示放弃剩余的债券,所以债权消灭的原因是放弃债权,而不是混同消灭。2.债权消灭的原因是放弃债权
c选项错哪了,应该怎么改?
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5年内不行使而消灭。